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阿地交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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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交通运输局

阿克苏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阿克苏地区公安局

文件阿克苏地区商务局

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阿克苏地委网信办

阿地交规〔2025〕1 号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地区工信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委网信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 年第42 号)文件精神,地区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委网信办等部门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了《阿克苏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经地区行署2025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克苏地区 阿克苏地区工业

交通运输局 和信息化局

阿克苏地区 阿克苏地区

公安局 商务局

阿克苏地区市场 中共阿克苏

监督管理局 地委网信办2025 年3 月13 日

阿克苏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阿克苏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市场环境,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 〕 58 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 2022 年第 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提高人民群众出行满意度为出发点,坚持稳中求进、创新监管的原则,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市场经营行为,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市场机制、提升监管能力,不断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二、严把网约车准入条件

本指导意见中所称 网约车经营服务, 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 申请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的资格认定;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分支机构,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巡游出租车企业。 结合本地区行业发展现状,为加快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鼓励本地巡游出租车企业与网约车经营公司开展合作经营,探索巡游出租车线上约车加线下揽客的运行模式,推进本地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升级。

(三)网约车聚合平台。 对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

(四)从业车辆。 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 7 座及以下乘用车,鼓励从业车辆使用新能源车辆,车型档次应当不低于服务所在地现有巡游出租汽车标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车内及车外视频记录、智能报警等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具有一键报警功能)、计时计程等网约车规定设备设施。

(五)从业人员。 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 3 年以上驾驶经历;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 15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一)规范网约车平台运营模式。 本地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车辆由平台在本地的线下服务机构进行日常运营及管理。

(二)明确网约车平台运营周期。 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网约车经营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可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原许可机关结合网约车经营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三)合理制定网约车发展规模。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群众需求、市场状况、辖区巡游出租车保有量、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论证投放规模。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提交县(市)人民政府召开听证会。经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将论证后的平台进驻、车辆投放规模等材料,报地区备案,确保实现网约车有序、稳定发展。

(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在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基础上,适度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五)强化市场运营监测。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市场经营状况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稳定发展预警指标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纳入诚信考核,对网约车经营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考核评定,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的市场退出标准,实行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

(六)完善行业信息发布。 各县(市)交通、网信、市监、发改、通信、公安、人社、商务、税务等部门,可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每月发布网约车许可情况、日均订单数、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受理网约车驾驶员申请材料前,要告知其市场运行情况,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七)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质量。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抓网约车平台组织新进驾驶员上岗前培训,重点加强行业法律法规、服务规范、安全驾驶等方面教育,推动网约车驾驶员教育培训常态化、实效化。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定期组织网约车驾驶员轮训,对服务投诉较多的驾驶员,要加大培训力度和频次,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要严格落实公司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管理,遏制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

(八)健全与驾驶员协商机制。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定期召开网约车驾驶员代表座谈会,听取驾驶员诉求,列出问题清单,认真研究解决,提前化解纠纷。要挖掘、搜集行业优秀典型人物、典型事迹,引导行业正能量,打造先进品牌车队。

(九)严格报废标准。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

(十)推动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加大“放管服”力度,凡地区范围内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依申请,可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完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差别化待遇审查机制,推动政府、社会、企业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差别化对待。

(十一)营造社会共治格局。 按照阿克苏地区政务信息共享相关工作要求,确保网约车许可、违章处罚等数据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建立非合规网约车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形成打击非合规网约车高压态势。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择优选择服务好、违规少的优质网约车平台,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四、加强网约车日常监管

(一)健全管理制度。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参照《指导意见》,制定县(市)网约车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提交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切实严把网约车行业准入关,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人员的资质审查和证件核发管理,确保网约车合规化工作有序推进。

(二)完善运行制度。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建立车辆年度审验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培训制度,增强安全意识;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加强数据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网约车聚合平台要建立完善审核制度,严格核验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许可资质,督促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好对接入车辆、驾驶员相应许可的准入核验责任。

(三)落实安全服务责任。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规定安装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运营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四)落实日常执法职责。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运营中存在隐患、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监测与判定,将无资质网约车辆和人员名单、隐患及违规情况推送各网约车平台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查处对象,实现有针对性的精准执法,增强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震慑力。

(五)落实数据保障责任。 地区交通运输局要指导各县(市)交通运输局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及时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配合交通运输局依法调取、查阅营运数据。要建立用户个人数据保护机制,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

(六)落实企业社会责任。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严格落实维护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第一责任,规范与驾驶员法律关系,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五、强化部门协调联动

交通运输部门要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网约车经营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考核评定;定期开展市场经营状况监测工作,适时发布市场运行情况和风险提示,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公安部门要 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背景审查和查询服务。依法查处利用网约车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 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将网约车经营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对网约车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配合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主体在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价格、计量、广告等违法行为;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 网信部门要 配合做好网络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对网约车经营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对属地平台责任主体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人社部门要 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方在经营过程中对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方面的侵权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税务部门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网约车企业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发改部门要 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 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秉持“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网约车规范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加强监管,切实规范网约车市场日常运营。

(二)明确措施任务,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县(市)实际,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做好行业市场监测、经营信息发布等工作。要定期对本县(市)网约车管理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完善政策,适应市场发展变化。

(三)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媒体监督。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利用好传统报道形式与媒体舆论手段,主动运用新媒体传播优势,拓宽宣传渠道,加强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 2025 年 4 月 10 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 2 年。抄送:各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

督管理局、各县(市)委网信办

阿克苏地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5 年3 月13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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