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瓦提县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瓦政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7
收藏
详情

瓦政规〔 2025 〕1 号

关于印发《阿瓦提县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阿瓦提县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阿瓦提县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阿瓦提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3 月 12 日

阿瓦提县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5 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前正在实施的服务项目有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 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服务项目内容由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适时调整。

第四条 财政局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及时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五条 财政局会同卫生健康委员会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卫生健康委员根据常住人口数、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等因素确定。如乡(镇)卫生院应拨付资金 = 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常住人口数量 × 国家基础标准) +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项目工作任务量 × 服务标准) + 绩效因素分配资金,其中绩效因素将根据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确定相应权重,原则上不得低于 5% 。

第七条 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以及用于疾控、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财政局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主要用于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八条 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 日内正式下达到资金使用主体单位。

第三章 资金核算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相关规定,承担单位获得的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转移支付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工程、购置大型设备等。

(一)资金用途 。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低值医疗设备购置、卫生材料购置等;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1. 人员经费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在编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缴费,也可用于聘用专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人员基本工资和劳务报酬。

2. 公用经费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交通及车辆运行费、设备维修维护费等。

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分配依据可按照业务用房面积、职工数量、材料用量、工作数量、质量和时长等。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发生的支出。

3. 低值医疗设备指购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单台件价格不超过 20 万元的小型医用设备等,总设备支出不得超过机构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 20% 。如多功能体检一体机、便携式出诊包、血压和血糖检测设备、便携式 B 超、心电图机、身份证读卡器、儿童视力筛查仪等公共卫生服务设备,属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4. 卫生材料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耗费的各种医疗卫生材料的支出,包括消杀用品、计生药具、疫情防控、体检、检查等工作的耗材、器材、检查药品及试剂购置费用等。

5. 需方补助指用于服务对象的补助项目,例如为老年人健康体检提供的早餐费等。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工程、购置大型设备、支付在编人员工资。

1. 基本建设工程指房屋新建和改(扩)建、房屋维修、购买装修材料和房屋租金等。

2. 大型设备指大型医用设备、车辆及信息系统 ( 软件 ) 或开发、 50 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100 万元以上专用设备等。其中,大型医用设备配备指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管理的设备。

3. 在编人员工资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缴费。

第十条 卫生健康委员会要会同财政局分别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任务数量和补助标准。原则上,村卫生室应承担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规定比例的工作任务,并按绩效评价结果获得补助资金。对有承接能力的村卫生室可加大任务和资金下沉比例,暂时不具备承接能力的村卫生室要加大人员招聘和培养力度。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下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部门,进行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各项支出原始凭证要规范,要有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单位领导的签字确认。有关业务事项还需附佐证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半年一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财政局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县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 4 月 20 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