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文件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阿地粮规〔 2025 〕 1 号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提高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和规范地区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阿克苏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地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阿克苏地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克苏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2025 年 2 月 21 日
阿克苏地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和规范地区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阿克苏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区级救灾物资是指按照救灾物资购置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专项用于支持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国家、自治区划转给地区使用的中央级、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和经法定程序转为地区级救灾储备的社会捐赠物资。
地区级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
第三条 地区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地区级救灾物资物权归属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地区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运用决策,组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地区财政局负责地区级救灾物资购置、更新和保管等相关经费保障,组织指导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地区级救灾物资资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地区级救灾物资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存储安全,具体实施由地区救灾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承担,并根据地区应急管理局的调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第二章 购置管理
第五条 每年 9 月底前,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根据储备保障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上一年度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物资需求等情况,以能够满足地区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救助一级应急响应保障需求为基本标准,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地区级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等,所需采购经费列入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度预算。地区应急管理局向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
第六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需应急追加采购救灾物资时,由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拟定应急购置计划和采购方式,报地区行署批准,可依法定程序进行紧急采购,直接用于救灾,不进入储备体系。
第七条 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地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向地区财政局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地区财政局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以及地区财政局批复的购置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原则由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当年预算当年完成。救灾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情况通报地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第九条 地区级救灾物资的入库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执行。对新购置的物资,应进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的核对和质量抽检,须严格检验程序,切实把好质量关。对检验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应退回或责令供应商整改,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对退回的物资应要求供应商消除救灾标识。采购物资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入库后,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算应支付采购资金及检测等必要费用,报地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条 地区财政局负责核定地区级救灾物资库存成本。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应急救助保障需要,在自然灾害易发、频发的县市及乡镇、村设置前置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地区级救灾物资(以下简称“前置物资”)。前置储备库及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品种、数量、地点)由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究确定。
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与承担前置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签订委托储备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承担储备管理地区级救灾物资的单位(含储备中心和承担前置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按照承储要求负责地区级救灾物资具体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地区救灾物资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地区级救灾物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调用等有关工作,对地区级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单位应积极落实储备管理信息化工作,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使用和数据录入,做好常态化更新。
地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适时对地区级储备救灾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地区财政局对前置物资按照年度平均月末库存价值 3.5% 的标准核算管理费补贴,主要用于地区级前置物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装运费、信息化系统维护等项支出。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地区财政局核算的补贴总额内,应统筹考虑各承储单位的储备管理情况,确定各承储单位的具体补贴额度。储备中心的储备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地区级救灾物资资产管理,组织承储单位认真填报资产信息,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资产管理等相关要求完整、准确核算地区级救灾物资(包含本级储存及前置物资)价值和管理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四条 各承储单位应当配合储备中心按照《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操作规程》有关物资入库验收要求,对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验收,承担前置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于验收工作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书面报储备中心,储备中心于验收工作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书面上报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储备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区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承储单位对救灾物资应当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定期倒垛、通风、晾晒,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储备的救灾物资货位应当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保质期等,做到标签规范、账物相符、账目清楚。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执行。仓库应当具备避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每个仓库均应设立安全检查台账。
消防管理应当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禁违章作业,切实保障人员、物资、设施设备安全。
第十八条 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依据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存储年限的规定,组织承储单位每两年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储存已达到或超过推荐使用年限标准的物资进行检验和技术鉴定,按照分类、分批次、分生产厂家随机抽取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进行报废的重要依据。如因进行破坏性理化指标检测致使抽检物资无法正常使用的,可申请报废。
储备中心组织专业机构对非人为因素严重破损的以及储存年限到期或超期物资的检测结果进行鉴定,由专业机构提出鉴定意见,据此,储备中心向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交报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原价值、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
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向地区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进行报备,地区应急管理局和地区财政局收到报备材料后需在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馈复核意见,一致同意后,报备物资可作报废处理。任意一方有不同意见时,则需补充完善资料后重新报备。
储备中心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采用绿色环保方式对报废物资进行处置。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质量检测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对于储存年限到期或超期后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的物资,由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定期质检,其中被服类救灾物资可由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冬春生活救助等方式发放给受灾困难群众,帐篷类等其他物资优先安排调用。
第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损毁的地区级救灾物资由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承储单位按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每年应当结合实际,采取桌面推演、实兵实操等方式组织不少于 2 次的物资紧急调运、消防等演练。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日常 24 小时值班制度,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事件时,实行领导带班、双人双岗值班。
第二十二条 各前置物资承储单位每季度要对所储备的地区级救灾物资进行实物盘点,并与储备中心进行对账,报告物资储备情况。每季度前 5 个工作日内,储备中心应当向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报告上季度地区级物资储备管理情况,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报废以及库存物资数量等情况。每季度前 10 个工作日内,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上季度库存地区级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及其价值、各仓库储备明细、储备物资出入库、报废处置等情况报地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地区级救灾物资采购资金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及建设用地等国有资产,未经物资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区级救灾物资主要用于应对地区范围内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对地区未达到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研判情况商地区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拨使用。
阿克苏地委、行署领导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调运通知是动用地区级救灾物资的有效凭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救灾物资。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后,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地(以下简称“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先动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在本级物资不能满足救助需要的情况下,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可向地区应急管理局书面申请调拨地区级救灾物资。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要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数量;本级救灾物资储备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品种、数量;申请地区级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申请,后补办申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地区应急管理局审批后,向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调运指令,明确调运物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并抄送地区财政局和物资申请单位。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根据地区应急管理局调运指令,立即向承储单位下达调运通知,并抄送地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承储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调运组织和协调工作。
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形式按程序下达指令通知,应急响应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补办调运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地区级救灾物资出库应当执行就近调运、先进先出、出旧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则,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
承储单位接到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运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运物资,安排调运力量,办理物资出库手续,根据需要可派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在 6 小时内将首批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如遇道路阻断等特殊原因,抵达时间可适当延长),与申请物资的灾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交接联系人办理交接手续。
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向承储单位了解调运情况,并将调运情况及时通报地区应急管理局。
承储单位应建立应急救灾物资运输企业名录,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运输企业签订协议,保证双方全天候通讯畅通,保障应急情况下人力、运力需求。
申请物资的灾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填写物资接收回执。若存在数量或质量等问题的,应及时协调处理,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逐级向上级应急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按照“谁使用物资、谁承担费用”的原则,调用地区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灾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担。调运费用可由调出物资的承储单位先行垫付,应急响应结束后 30 日内,由申请物资的灾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与调出物资的承储单位进行结算,费用由申请物资的灾区县(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五章 使用、回收和归还
第二十八条 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灾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做好救灾物资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灾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救灾物资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当做到程序合规、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不得出售、出租、转借、损坏和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接受县(市)级以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地区级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不宜回收类物资。
对于未使用或者使用后保存完好依然具有使用价值的,如各类帐篷、折叠床、折叠桌椅、应急灯、场地照明灯、发电机等价值较高且可重复使用的物资属于可回收类物资。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灾区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登记入库并储存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对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过的被服类物资或使用后破损严重的帐篷、折叠床、折叠桌椅等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物资,属于不宜回收类物资。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灾区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排查清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再进行回收。
救灾物资在回收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质量检测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应急响应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由灾区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处置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上报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第三十条 地区级救灾物资出库后,储备中心负责核减库存。
除地区内重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灾及特殊核准事项以外,其他情况动用地区级救灾物资的,由物资使用单位向地区应急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地区应急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程序完成审核后,按需出库。按照“谁借用、谁归还”的原则,物资使用单位应按期归还,并由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验收入库;如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物资使用单位应在 2 个月内内购置同品种、同规格物资如数归还入库。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归还物资的,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核算并报告地区行署,涉及资金收回的由地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
第六章 管理情况评估
第三十一条 每年依据《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按照物资数量、质量、存储环境、内部管理、应急出入库等五个方面,对各承储单位进行量化评估。对县(市)级承储单位评估时,将其履行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纳入评估内容。出现未经许可擅自动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物资丢失、损坏以及未按照调拨指令完成物资出入库的,将一票否决。
具体评估办法由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年度评估结果制定补助拨付建议方案,经地区财政局审核后,按预算级次拨付。
前置物资承储单位评估情况靠后的,次年前置物资管理经费扣减 10% ,扣减的管理经费可按比例奖励年度评估情况靠前的承储单位。管理经费总额保持不变。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地区应急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单位执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细则条款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地区级救灾物资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区级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各级财政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5 年 3 月 21 日期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