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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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勒县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末级渠系维护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 2017 〕 29 号)、《关于贯彻落实 <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 的通知》(新发改农价〔 2021 〕 519号)、《关于印发 < 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喀署办发〔 2018 〕 3 号)及《关于加强末级渠系水费管理使用的通知》《关于调整疏勒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 2018 〕3 号)第 1 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末级渠系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灌区斗渠(含斗渠)以下,交由农民用水协会(以下简称:用水协会)管理的斗渠及以下供水渠道和田间水利工程等。包括:

1. 斗、农、毛渠及其建筑物配套设施;

2. 管灌、滴灌、微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设施;

3. 高标准农田设施的蓄水设施、管道工程和水肥一体化设备等;

4. 抗旱机电井、泵站、供水计量设施等。(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维护费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 2007 〕 783 号)(一)农业末级渠系是指国有大中型灌区斗渠(含斗渠)及以下的水利工程设施)

第三条末级渠系维护费是指斗渠(含斗渠)以下末级水利工程管理、维修和养护的费用,包含农民用水协会末级渠系管理费用、配水员劳务费用和末级渠系工程维护费用等构成。其中:日常管理经费包含用水协会办公经费、管理人员工资、供水配水人员误工补助及其他人员费用等。末级渠系的维修养护包括末级渠系(含清淤、清冰)及其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高标准农田设施、抗旱机电井、计量设施等设施的维修、改造等。(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做好以 2015 年为基准年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工作的通知》(新水厅〔 2018 〕 10 号)第五页末级渠系维护费测算)

第四条末级渠系维护费实行按方收费,根据用水协会实际取水量和末级渠系水价进行核算。地表水以斗口供水量为计量点,地下水以机井水表为计量点。(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 2018 〕 3 号)第 11 、 12 条)

第五条末级渠系维护费的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据《关于调整疏勒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末级渠系维护费为0.0224 元 / 立方米。若价格发生调整变化的,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为准。(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 2017 〕 29 号)第 14 页稳步推进终端水价;《关于调整疏勒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

第六条末级渠系供水计量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乡镇水管所会同所在地用水协会做好计量设施统计及其灌溉面积覆盖范围台账。用水协会按照权属职责做好灌区量水、测水设施维护维修与运行管理工作,确保计量设施正常使用,量测数据真实有效、准确可靠。(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维护费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 2007 〕 783 号)第二页规范末级渠系维护费计收管理)

第七条在全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制度。县水管总站要将用水总量逐级细化分解,科学合理制定配水计划,做到按计划供水;用水协会应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实现设施节水、技术节水与管理节水的有机协同,同时根据配水计划,合理组织灌溉用水。(此条制定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新发改农价〔 2021 〕 519 号)第 5页(四)不断强化用水管理机制)

第八条水管单位向灌区供水计量点设在斗渠进口,以此作为用水协会供水的水量。用水协会应与乡镇水管所签订年度农业灌溉供水合同,建立水量台账,指定专人会同乡镇水管所人员做好灌溉水量计量和水账结算工作。每轮次灌水结束后,应及时与乡镇水管所办理水量结算手续,并以终端量水设施计量的水量作为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结算的依据。(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维护费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 2007 〕 783 号)第二页规范末级渠系维护费计收管理)

第九条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末级渠系维护费水价标准公开、农户用水量公开、农户水费总额公开,即:应及时在所在地村委会或水管所公布用水户的灌水面积、水量、水价和末级渠系维护费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每年灌溉结束后,用水协会应根据斗口实际用水量编制用水户末级渠系维护费收费明细表,经所在地的用水户、村委会、乡镇的用水协会和水管所、乡镇人民政府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汇总上报县级用水协会、县水管总站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征收,末级渠系维护费与农业灌溉水费按年度一次性同步征收。(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 2018 〕 3 号)第 15 条)

第十条规范末级渠系维护费的收取和使用,确保末级渠系管理、维修、改造正常运行。用水协会应加强对末级渠系维护费的征收,各用水户(含国有单位、企业、个体户、农户,不含自备水源用水户)应及时交纳末级渠系维护费,各乡镇要适时督促用水户缴纳末级渠系维护费。(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维护费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 2007 〕783 号)第 2 页第一段)

第十一条收取的末级渠系维护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费专用发票,用水协会同时附加水费结算单据,严禁在末级渠系维护费以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搭车收费。对无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用水户征收或搭车征收的,一律视为乱收费,用水户有权拒缴或进行投诉。(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 2018 〕 3 号)第 14 、 15 条)

第十二条末级渠系维护费的使用,应坚持“一事一议”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由会员(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后支出,按年度将收支情况向会员进行公示。各项收支应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末级渠系维护费支出预算计划每年年初应经过用水户集体商议、民主决策,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用水协会及县水管总站备案。(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维护费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 2007 〕783 号)第 3 页末级渠系维护费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措施(四))

第十三条加强末级渠系维护费的收支管理,末级渠系维护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改造和日常管理,其中末级渠系维护费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改造的支出不应小于 60% ,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加强末级渠系水费管理使用的通知》第 2 页(二))

第十四条对财务尚不健全、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用水协会,末级渠系维护费的财务管理可暂时由上一级灌区水管单位代管,并单独核算科目,专款专用,实行“协会水费、水管代管、协会专用”,县水利部门应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维护费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 2007 〕 783 号)第 3 页末级渠系维护费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措施(二))

第十五条末级渠系维修养护审批流程:用水协会提出对农业末级渠系进行维修养护、改造更新计划时,必须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在所在地召开用水户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表决通过后,用水协会递交实施方案计划、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会议审议决定和书面用款申请等材料上报所在地村委会、县级用水协会审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水管总站审批,并上报县水利局备案。具体事项由所在地用水协会按照项目工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成立由用水户代表、村委会、乡镇水管所、县级用水协会、县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站、乡镇人民政府等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验收鉴定书》。每次维修养护完成后,及时向所在地用水户公布维修养护费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维护费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 2007 〕783 号)第 3 页末级渠系维护费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措施(二))

第十六条用水协会当年收取的末级渠系维护费除正常费用开支外,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私自挪作他用和额外增加补贴支出。(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维护费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 2007 〕 783 号)第 3 页末级渠系维护费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措施(二))

第十七条末级渠系水费的使用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每年底编报当年财务决算和第二年财务预算方案,并经县水利部门审核审批后严格执行,同时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经济责任。(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加强末级渠系水费管理使用的通知》第 2 页(三))

第十八条末级渠系维护费的管理和使用要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对末级渠系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同时聘请第三方单位第二年年初对用水协会过去 1 年的财务和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向县水利部门进行报备。(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加强末级渠系水费管理使用的通知》第 2 页(四、五))

第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委、水利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加强指导灌区末级渠系管理,保障用水户合法用水权益,指导监督用水协会的运营管理和末级渠系维护费的计收、使用、票据管理等工作。(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维护费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 2007 〕783 号)第 4 页进一步加强末级渠系维护费的监督管理(一))

第二十条年度供水期结束后,县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审计、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协会的运行管理和财务收支账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灌区内公布。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会员(村民)代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建议会员(村民)代表大会按程序罢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重新选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此条制定依据《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维护费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 2007 〕 783 号)第 4 页进一步加强末级渠系维护费的监督管理(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用水协会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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