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策勒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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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策政办规〔2025〕3 号

关于印发《策勒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驻策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策勒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07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策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2 月 1 日

策勒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2014 )等国家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策勒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区划”)。

一、区划适用范围

本次区划适用范围主要为策勒县主城区、工业园区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和畜禽养殖集中区域。

二、区划期限

区划实施时间为 2025 年~ 2030 年。

三、区划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规范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5190-2014 );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 HJ640-2012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12525-90 );

《声学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3222-94 );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总站物字 〔 2023 〕 13 号);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 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 〕 234 号)。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 2010 〕 144 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 2017 〕 1709 号);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 2023 〕 1 号);

《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 2023 〕 2号);

《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办便函〔 2023 〕 28 号);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 2023 〕 98 号);

《关于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大气〔 2023 〕 54 号);

《策勒县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30 年)》;

《策勒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 年)》。

四、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和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分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 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 0-4 类区环境噪声限值如表 1 所示。

五、功能区划分结果

(一) 0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没有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共划分了 2 个 1 类声环境功能区,见表 2 。

(三) 2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共划分了 5 个 2 类声环境功能区,见表 3 。

(四) 3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共划分 4 个 3 类声环境功能区,见表 4 。

(五) 4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4a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将中心城区已建成或在建的1 条国道、 8 条城市主干路、 16 条城市次干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 4a 类功能区,以及将策勒县客运站规划范围内区域划定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见表 5 、表 6 。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其距离确定的方法为相邻区域为 1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 55m ;

相邻区域为 2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 40m ;相邻区域为 3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 25m 。还需要满足的其他要求:

1 )划分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当临街建筑相对于路面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

2 )对于高架桥或路面高于周边地面的道路,其旁边的临街建筑只有当高于高架桥路面或道路路面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才将该临街建筑面向高架桥或道路一侧至高架桥或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定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

3 )对于临街建筑之后且位于拟划定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并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则高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执行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

4 )对于临街建筑之后且位于拟划定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因楼房错落设置原因使其部分楼体探出临街建筑遮挡,则对于探出部分的楼体应按临街建筑对待,按照 1 )和 2 )的方法确定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2.4b 类功能区划分:将南疆铁路(和若铁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区域和策勒火车站规划范围内区域划定为 4b 类功能区,见表 7 、 8 。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铁路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其距离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同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致。若 4a 类声功能区与 4b 类声功能区相邻或交叉,则按照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

其它规定:划分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和铁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交通干线划分 4 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的确定方法: a.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非混行道路外延为边界; b. 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地段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 c. 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处理; d. 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地面段)边界指轨道交通用地范围,铁路以铁路边界(即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 30m 处)为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与《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中设定的 1 类声环境功能区建筑物功能基本一致。因此本方案认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与《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中设定的 1 类声环境功能区基本一致,即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为本次区划所划定的 1 类声环境功能区(不含规划未建或在建区域,以及公园绿地、文化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社会停车场等非噪声敏感建筑物)。

六、附则

1 、“昼间”和“夜间”的时间划分,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息标准实施,即:昼间 8:00~24:00 ;夜间 0:00~8:00。

2 、策勒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由策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区划于 2025 年 3 月 5 日施行,有效期 5 年( 2025年 3 月 5 日至 2030 年 3 月 4 日)。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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