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地民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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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文件

阿地民规〔 2025 〕 1 号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

现将《阿克苏地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督促指导乡(镇)、村(社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2025 年1 月10 日

阿克苏地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阿克苏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克苏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放)服务的公益性安葬设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改变为经营性公墓。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节地生态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县(市)民政局负责县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发改、文旅、水利、财政、市场监管、公安、统战、民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墓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相邻的行政村联建,建设规模和数量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人口死亡率确定。

第八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坚持合理规划选址,选址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优先使用现有墓地进行改建、扩建或新建。新建公墓要尽可能选择戈壁、荒滩。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民族人口分布情况和需求,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林地、草场和湿地;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河流堤坝、湖泊附近500米以内;

(三)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公园内;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300米以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建设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设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向县(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可行性报告或建设方案,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四)规划设计方案;

(五)其他相关材料。

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资金来源:

(一)村集体经济收入;

(二)县(市)或乡(镇)人民政府投入资金;

(三)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捐助资金;

(四)上级财政拨付补助资金和其他为民办实事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土葬遗体公墓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8平方米;骨灰公墓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5平方米;

(二)严格控制墓穴间距,各墓位之间不得设置围栏、围墙;

(三)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结合实际配建祭扫场所,配备相应的殡葬设施设备。

农村公益性公墓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建好的墓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建设。

第十五条 倡导采取多层复式、节地生态方式建设公墓。墓区内要因地制宜进行美化、绿化,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行公墓园林化。

第十六条 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建造“住宅式”墓地、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坚持“谁建设、谁管理”。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兴建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以乡(镇)为单位兴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墓区环境卫生、绿化、美化,保持公墓的整洁肃穆。做好墓区防火、防盗、防水、公共安全等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九条 公墓墓区的土地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村级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二十条 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禁止散埋乱葬。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历史形成墓地的监管,坚决制止违规圈占墓地用地、修建围墙围栏,禁止超标准建造坟墓、立碑、修缮坟墓。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提供双穴墓、向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危重病人提供墓穴(墓位)确保自用外,对其他人员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提供墓穴(墓位)。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建墓资金,完整准确记录各项建设成本支出。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委托第三方核定单个墓穴(墓位)建设成本,单个墓穴(墓位)建设成本和财务收支情况应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单个墓穴(墓位)建设成本包括:挖坑、建墓材料、人工、墓区道路、绿化、硬化等费用的分摊。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非盈利原则,依据核定的建设成本费向本村村民提供墓穴(墓位),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墓穴(墓位)建设成本费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成本费滚动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收入较好的村,鼓励免费向本村村民提供墓穴(墓位);对本辖区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应当免费提供墓穴(墓位)予以安葬。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

(二)私自转让、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单位宜在墓区设置统一的祭扫区域和设施,应当在本地区开展有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文明低碳祭扫,鼓励群众以鲜花祭扫取代鞭炮、香烛、纸钱。

第二十七条 举办丧葬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利用丧葬活动搞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在殡仪活动中沿途抛撒纸钱。

第二十八条 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墓使用台账。

第三十条 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二)墓穴(墓位)使用证明;

(三)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档案资料应按年度装订成册,建档立卷。档案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水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后续出台的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依照上级部门的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阿克苏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 年2 月1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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