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策政办规〔 2025 〕 2 号
关于印发《策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策单位、兵团一牧场:
《策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策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1 月 8 日
策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策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健全策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兵地、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 34 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技术规定(试行)》( HJ633—2012 )、《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 2022 〕 68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 2018 〕 875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关于印发 <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 > 的通知》(新党发〔 2022 〕 14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 年修订版)》(新政办发〔 2023 〕 9 号)《关于印发 < 和田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 年修订版) > 的通知》(和行办发〔 2023 〕 39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策勒县行政区域(含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内出现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受沙尘天气形成的重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1.4.2 属地管理、区域联动。 各乡镇(街道)加强兵地、区域联防联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策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4.3 科学预警、分级管控。 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监测监控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共享数据、科学预警、有效应对。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1.4.5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明确各乡镇(街道)、团场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有效运行。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策勒县和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 挥 长: 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县长。
第一副指挥长: 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分管副场长。
副指挥长: 政府办公室主任、生态环境局局长、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经济发展办负责人、各乡镇(街道)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委网信办和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党建办,生态环境局和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经济发展办,县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发改委、商工局、卫健委、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国网策勒供电公司。
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策勒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策勒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策勒县气象局、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经济发展办负责人兼任。
2.1.1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1. 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兵地、区域联防联控,落实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安排;
2. 制定细化策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措施和指导意见;
3. 负责具体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各乡镇(街道)做好工作;
4. 督促检查策勒县和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本级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和物资器材,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5. 分析总结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6. 对有可能或已经跨兵地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和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及时通报受影响地政府,兵地有关部门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2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
2. 协调和督促策勒县和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和连队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 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4. 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 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分析、总结评估,指导各乡镇(街道)和连队开展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6. 负责组织发布黄色预警,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或解除预警的建议;
7.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8. 组织拟订(修订)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
9. 指导策勒县和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10. 指导策勒县和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11. 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技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12. 加强兵地、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策勒县和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策勒县、一牧场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事件,由双方及时协调联动,共同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3. 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 1 )县委宣传部、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党建办: 会同策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 2 )县委网信办、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党建办: 负责重污染天气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 3 )县生态环境局、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经济发展办: 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督促各乡镇(街道)、连队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和秸秆禁烧工作,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兵地协作,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分析,共同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发生。
( 4 )县应急管理局、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经济发展办: 组织做好跨乡镇(街道)、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综合协调处置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连队和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 5 )县气象局、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经济发展办: 与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环境气象条件会商,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指导各乡镇(街道)、连队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沙尘天气除外)。
( 6 )县发改委、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经济发展办: 负责清洁能源规划及开发建设工作,引导绿色出行。
( 7 )县商工局、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经济发展办: 配合生态环境局指导各乡镇(街道)、连队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督促有关乡镇(街道)、连队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生态环境局加大督导巡查,汇总乡镇(街道)、连队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 8 )县卫健委、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社会事务办: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组织重污染天气的乡镇(街道)、连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与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因素与疾病隐患。
( 9 )县公安局、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黄标车和老旧车限行应急方案;负责查处非法运输、禁限放区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
( 10 )县财政局(国资委)、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财政所:负责协调各乡镇(街道)、连队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协助推动国资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协调国资监管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工作。
( 11 )县住建局、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城镇管理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连队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有关标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连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同时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 12 )县自然资源局、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经济发展办: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连队按照权限,逐步将城镇周边采石(砂)场向集中开采区过渡,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履行情况实施严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沙)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 13 )县交通运输局、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城镇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及时汇总预警期间道路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 14 )县农业农村局、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连队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 15 )县教育局、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社会事务办: 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各乡镇(街道)、连队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幼儿园、中小学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 16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社会事务办: 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保障信息通信网络应对重污染天气安全运行准备工作,包括机房、基站、各类设备的密封保护。
( 17 )国网策勒供电公司、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经济发展办: 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在做好全县主电网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在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限产、停产情况。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与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3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连队职责
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依据策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修订细化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组织开展辖区内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并在预报结果达到辖区内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发布辖区内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应急响应工作。
2.4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 1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名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 2 )广播、电视、通信部门应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和防范公益短信内容。发布和解除时间点,按要求统一、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 3 )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 预报与预警
3.1 预报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未来 7 天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天气造成重污染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
加强辖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到 2025 年年底前,具备 7-10 天预报能力。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加强数据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逐步完善趋势预测工作。
3.2 会商
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组织对气象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进行会商研判。指挥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及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参加会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相应会商研判报告制度,加强数据及信息共享。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指标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 AQI )日均值为指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技术规定(试行)》( HJ633—2012 )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对每日空气质量进行预测。
我县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或 SO 2 实际监测浓度( 1 小时均值),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三个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一)黄色预警:预测日 AQI > 200 或日 AQI > 150 持续 48小时及以上。
(二)橙色预警:预测日 AQI > 200 持续 48 小时或 AQI > 150持续 72 小时及以上。
(三)红色预警:预测日 AQI > 200 持续 72 小时且日 AQI >300 持续 24 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当按预警发布程序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 24 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3.2 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区域内未来空气质量均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数据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研判、分析结果提出发布预警建议,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各乡镇(街道)、连队可根据辖区内空气质量情况,应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时发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应急措施。
策勒县由于沙尘天气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启动相应等级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
3.3.3 预警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报请指挥长签发后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 48 小时级以上发布,特殊情况下至少提前 12 小时。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涉及的各乡镇(街道)、连队和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3.3.4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发生涉及乡镇(街道)、连队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3.3.5 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持续 36 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的动机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 36 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城市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 Ⅲ 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 I 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 ;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 Ⅱ 级应急响应 ;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 I 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行业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各乡镇(街道)、连队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启动本地预案。
4.3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乡镇(街道)、连队在落实本预案响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4.3.1 总体要求
( 1 )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 Ⅲ 级、 Ⅱ 级、 I 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 10% 、 20% 和 30% 以上,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绩效分级 A 级企业和保障类企业除外),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 ;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减其减排比例。
( 2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和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应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分类管理,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 3 )加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3.1.1 工业源管控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其排污情况、治污水平、企业性质,划分为重点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保障类企业和其他企业四类,并基于企业绩效分级的差异性指标,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 1 )重点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不同级别实施差异化管控。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严格按照差异性指标执行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控措施。
( 2 )小微涉气企业:小微涉气企业是指非燃煤、非燃油、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 PM2.5 )和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合计年排放总量在 100 千克以下的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该类企业重点管控重型柴油车辆。
( 3 )保障类企业:对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 4 )其他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严防“一刀切”。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 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 ) ,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3.1.2 移动源管控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4.3.1.3 扬尘源管控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停止露天作业。
4.3.2Ⅲ 级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 1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 2 )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课程和活动。
( 3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3.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 1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 2 )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 3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 4 )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 1 )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二氧化硫( SO 2 )、氮氧化物( NO X )和颗粒物( PM )减排比例应达到 10 %。落实企业操作方案要求。
( 2 )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炉窑、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 3 )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 4 )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按照错峰运输方案减少柴油货车进出厂区。
4.3.3Ⅱ 级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 1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 2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 3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的健康宣教和就医指导。
4.3.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 1 )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 2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 3 )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 4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 5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 1 )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二氧化硫( SO 2 )、氮氧化物( NO X )和颗粒物( PM )减排比例应达到当时全社会占比的20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减排比例应达到 15 %。落实企业操作方案要求。
( 2 )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炉窑、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 3 )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 4 )主城区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区域限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按照错峰运输方案减少柴油货车进出厂区。
( 5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4 Ⅰ 级响应措施
4.3.4.1 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 1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 2 )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 3 )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 4 )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宣教、咨询,加强应急值守和医疗保障。
4.3.4.2 倡议性减排措施
( 1 )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 2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 3 )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 4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 5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 6 )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 7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3.4.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 1 )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二氧化硫( SO 2 )、氮氧化物( NO X )和颗粒物( PM )减排比例应达到当时全社会占比的 30%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减排比例应达到 20% 。落实企业操作方案要求。
( 2 )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炉窑、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 3 )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 4 )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应急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主城区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区域限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按照错峰运输方案减少柴油货车进出厂区,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 5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5 重点区域应急联动
重点区域实行区域应急联动。各乡镇(街道)、连队在编制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应明确联动程序和各部门职责。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适时组织交叉执法、检查等,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4.4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 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5.1 信息报送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关乡镇(街道)、连队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应措施落实、督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5.2 总结评估和信息发布
涉及各乡镇(街道)、连队在应急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对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过程的评估,并将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议等。
同时依托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 9 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 24 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兵地各部门、乡镇(街道)、连队、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6.2 组织保障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与行署应急指挥平台、生态环境局大气自动监测、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互联互通,并充分运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6.4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团场保障。
6.5 物资装备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监测检测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6.6 制度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指导各乡镇(街道)、连队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移动源减排、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
6.7 信息联络保障
各乡镇(街道)、连队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 24 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 监督问责
规范开展重污染天气启动及解除工作,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不得出现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达到解除条件而未解除的情况;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提高预警等级、延长响应时间。对存在应急响应启动和解除明显不规范、应对措施不落实问题突出等情形予以通报。
7.1 策勒县和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等规定。应急指挥部要加大对所辖相关乡镇(街道)、连队和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乡镇(街道)、连队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2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乡镇(街道)、连队及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主体、监管、监督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执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落实责任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7.3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拒不执行限(停)产规定的重点排污企业,一律报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其他有违法违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依据《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上限予以处罚,并追究法人法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优化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8.2 预案宣传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8.3 预案演练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为县级专项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搭建、完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及时组织修订;督促策勒县和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各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方案),企事业单位制定操作方案,并组织制定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8.5 完善应急预案修订抽查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上报机制
每年 8 月 10 日至 9 月 10 日,指挥部办公室需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抽查评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9 月 1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应急减排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并于每年 12月 10 日前再次按原程序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专项督查。
错峰生产作为一般性减排措施,不计入应急减排清单指标,应急减排清单应在错峰生产基础上明确进一步减排比例。
8.6 预案实施
本预案有效期限为 5 年,有效期至 2029 年 2 月 8 日,由策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2025 年 2 月 8 日起施行。原《策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策政办发〔 2024 〕 3 号)同时废止。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 AQI ):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 PM 2.5 )、可吸入颗粒物( PM 10 )、二氧化硫( SO 2 )、二氧化氮( NO 2 )、臭氧( O 3 )、一氧化碳( CO )等六项。
空气质量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技术规定(试行)》( HJ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大于或等于 201 ,即空气质量达到 5 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附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附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