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阿行办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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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行办规〔 2024 〕 2 号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政府质量奖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单位:

《阿克苏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第二十九次行署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4 年 12 月 31 日

阿克苏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引导地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总体水平,推进质量强阿建设,促进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阿克苏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克苏地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质量管理业绩显著、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组织)的最高荣誉。

本办法所称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择优,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组织负担。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设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 年。

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2 个组织、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3个组织。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分类确定评价标准,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执行。自治区未制订评价标准的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订评价依据,经行署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宣传推广、培育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修订评审准则;组织建立评审专家队伍,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处理与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地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辖区内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异议调查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应通过地区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质量奖评选公告,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5 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 年以上);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 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全地区同行业前列;

(五)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第十一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新兴行业企业申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自治区级隐形冠军、“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等获得组织以及成效显著的新经济新业态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凡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将申报信息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地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地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地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送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和审核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意见,并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

申报组织负责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组评议打分,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名单,组织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报送地区行政公署审议确定产生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列入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地区行政公署审定。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申报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本人姓名,注明住所、联系电话,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转送被异议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单位进行异议调查。被异议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单位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审议对异议情况作出认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组织和个人,通报审核推荐单位。

异议审查期间,不影响有异议的申报组织参加评审。异议内容查证属实且属于申报条件禁止性规定的,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 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由地区行政公署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不得重复申报,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重复申报。

第四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组织应当发挥质量标杆的引领作用,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义务,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促进全地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获奖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份。

第二十三条 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行业、本县(市)的获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不得将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 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10 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并鼓励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先进经验,传播和塑造获奖组织质量形象。

第二十八条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结果。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 年1 月3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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