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吐 鲁 番 市 财 政 局
吐 鲁 番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吐鲁番监管分局 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吐鲁番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吐鲁番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
文件
吐市住建规〔2024〕2 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吐鲁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市直相关单位、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决策部署,促进吐鲁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吐鲁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促进吐鲁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
施(试行)吐鲁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吐鲁番市财政局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吐鲁番监管分局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吐鲁番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吐鲁番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4日附件1
关于促进吐鲁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积极适应吐鲁番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精准施策,及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合理安排土地供应
(一)加快存量用地开发。 对于投资额未达到25%的项目,可进行预告登记,在投资额达到法定条件后办理转让手续。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房地产项目,允许在符合规划、产业、环保等条件下,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将用地性质调整为住宅用地或养老、医疗、体育、文旅、教育等产业用地。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住宅房地产项目,允许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调整优化住房套型结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二)优化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商品住宅库存较少、去化速度较快的区县,可适当加大用地供应。出让土地安排供应前,应完善道路、市政等配套基础设施,尽快形成一批区位好、配套齐全的住宅净地。优化规划用地指标,加大低开发强度、高品质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探索实行“竞地价+竞品质”的土地出让竞价方式。放宽对住宅房地产项目半计容或不计容部分的限制,对架空层、飘窗、露台等提高居住体验的空间以及无偿提供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不计入容积率。根据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关系,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底价。允许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 50%,原则上在 12 个月内全额缴清。
(三)严格“净地”出让。 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权利清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促进项目及时落地,防止土地闲置。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不得进行土地出让。
(四)支持政府收回收购。 对房地产企业无能力继续开发的闲置存量土地,各区县政府可以综合考虑地块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收回或以合理价格收购。规范推行协商收回土地,明确协商收回的条件和补偿标准,加强资金支持,按“以需定购”原则测算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回收价格。区县政府可研究将收回或收购土地用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完善相应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部分已开发土地要允许同一地块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共享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
二、合理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五)建立全覆盖动态住房保障机制。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对引进人才提供人才公寓拎包入住,根据低保低收入家庭、退役军人、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收入情况,动态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保障,促进各民族广泛交流交往交融。
(六)多主体多渠道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引导产业园区、各大企业等主体利用自有或闲置建设用地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户籍、收入等门槛,在土地、税收、贷款等方面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满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
(七)推动收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 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选定市域内国有企业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的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不超过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进行收购。将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保障性住房严格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商品房流入市场。
(八)大力实施城中村改造。 充分发挥城市建设“资金池”效益,加快土地征收挂牌,并将部分收益注入城市建设“资金池”,形成可循环的机制。利用国家城中村改造有关贷款、税费等支持政策,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城中村改造及棚户区改造,涉及房屋征收,合理调整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比例,优先选择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
(九)进一步提升住房品质。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选用高性能、低能耗、寿命长、可再生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房屋户型设计,创新开发、建设、融资和销售方式,建设一批高品质住宅。探索推进养老地产、智慧地产、智慧物业试点,打造集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于一体的房地产全产业链。
三、激活住房消费
(十)降低存量房贷利率及商品住房首付利率水平。一是 对于高于LPR-30 个基点的存量房贷利率,统一调整到不低于办理贷款时的LPR-30 个基点。 二是 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十一)发挥公积金支持作用。一是 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0.25 个百分点,其中:5 年以下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从2.6%调整为2.35%,5 年以上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从3.1%调整为2.85%;5 年以下(含5 年)和5 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二是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标准,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面积不得超过144 平方米、销售单价不得超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单价1.44 倍的限制。 三是 支持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互用。提高引进人才、多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属于市委、市政府引进人才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吐鲁番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即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2 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96 万元。 四是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审核征信条件,将“贷款或贷记卡连续逾期3 期及以上的,准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180 天。贷款或贷记卡累计逾期6 次及以上的,准贷记卡累计逾期次数按照准贷记卡规则达到6 次及以上的不予贷款条件”从贷款申请之日起5 年内调整为2 年内;单次逾期金额少于100 元且逾期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不受逾期次数限制,视为正常。 五是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取消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住房套数承诺,缴存职工办理再交易住房贷款不再提供首付款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效时限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由3 年内,调整为最长不超过5 年。
(十二)推进住房“以旧换新”。一是 针对计划出售原有住房并购买新房的购房居民,倡导住房“以旧换新”,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联合推出“换新购”服务,对购房者推出折扣优惠,提供购房“大礼包”、物业费减免等特惠方案。 二是 2025 年12 月31 日前,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后1 年内在本地重新购买住房,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予以退税优惠: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比原住房转让金额比例,退还出售原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原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十三)积极开展商品房营销活动。 多渠道拓宽刚性住房及改善性住房需求,各区县政府要通过举办房交会、购房节、家装节等活动,对购房群体进行优惠补贴。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展团购商品房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加大价格优惠力度,开展减免物业费、送消费券、送装修、抽奖送家电等各类优惠促销活动,加快销售速度回笼资金,促进住房消费。支持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大中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通过团购商品房等方式,集中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十四)盘活存量商品房。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国有企业经批准需要调整、增加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或用于人才公寓、“创客空间”等其他用房的,原则上通过置换、购买、租赁存量商品房解决。鼓励房地产企业成立专业租赁公司,对自持商品房开展房屋租赁业务。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扩大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成效。 对符合“白名单”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按“应进尽进”原则纳入项目“白名单”。对暂不符合“白名单”条件的,尽快完善条件后纳入项目“白名单”。金融机构要对符合要求的“白名单”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向企业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加快放款速度。对于存在重大问题且经修复后仍无法解决的项目,经城市融资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同意后,移除信息平台。
(十六)统筹各类资金集中发挥作用。 统筹财政类资金、住房公积金、商品房预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类保证金等住房建设类资金,对积极为“白名单”、保交房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的商业银行,作为财政类资金、住房建设类资金存储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十七)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重点监管资金能够覆盖后续工程建设。对资质和信用等级较高、经营业绩较好、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合理增加支付节点,并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具体由各区县按照《吐鲁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确定。允许企业使用银行保函代替监管资金。在监管资金达到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支持房地产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
五、转变商品房销售模式
(十八)积极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 加快实现商品房销售模式从预售向现售转变,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对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经区县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可作为特殊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2 年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可容缺办理规划、施工等手续;加大开发贷款支持力度,放款及还款周期与现房销售项目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
(十九)推进地下停车位预售及登记办证。 对房地产项目中可售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车库、储藏室,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加快办理网签备案等手续,探索推进不动产登记。
六、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建立房地产企业领导包联机制。 建立区县领导干部包联房地产企业机制,主动与企业对接沟通,听取诉求,及时推动解决问题,加强惠企政策宣传,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十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积极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推进涉法涉诉的问题化解。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企业,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优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计征,适当调整非住宅及其他类型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完善无产权地下建筑土地增值税征管机制,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二)减轻企业配建负担。 综合考虑区域条件,合理确定房地产项目商业、停车配建比,充分利用周边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用房、幼儿园、蔬菜直销点、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配套建设。为政府代建的社区用房、幼儿园、蔬菜直销点、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配套建设,超过约定回购时间未回购的,或未约定回购时间但竣工验收超过2 年的,允许房地产企业自主销售或租赁。
(二十三)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全面落实房地产重点企业项目服务管理机制,各区县要从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方面,建立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机制。在总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提下,允许分期实施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等手续。主动向前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在项目供地阶段,引导经营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时,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开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可同步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实现“交房即交证”。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