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科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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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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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科规〔 2024 〕 2 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拓展国内外科技合作资源、招引高端科技人才项目、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 2023 〕 17 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 2018 〕 300 号)、《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新科规〔 2020 〕 1 号)、《实施 “ 搭平台、聚人才、兴产业 ” 创新工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乌党办发〔 2020 〕 32 号)和《乌鲁木齐市 “ 红山众创行动计划 ” 实施方案( 2023—2025 年)》(乌政办〔 2023 〕 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2024 年 10 月 14 日

乌鲁木齐市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拓展国内外科技合作资源、招引高端科技人才项目、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 2023 〕 17 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 2018 〕 300 号)、《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新科规〔 2020 〕 1 号)、《实施“搭平台、聚人才、兴产业”创新工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乌党办发〔 2020 〕 32 号)和《乌鲁木齐市“红山众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23 — 2025 年)》(乌政办〔 2023 〕 13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与国际、国内科技资源对接,既能培育企业在国外创新创业,又能引进全球先进企业与技术,培育在孵企业国际化能力,为国内创新创业提供支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设在境外的离岸孵化器和设在本地的国际创新创业创客基地。

离岸孵化器是指本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推进我市和境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培育和科技人才输送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有效汇聚我市和国外创新资源和要素,释放“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活力,实现国内外创新主体间深度合作;探索科技成果跨境研发孵化、转移转化的新模式,帮助创业企业“走出去”对接国外市场,引进国外优质项目、成果和人才资源,助力企业融入全球创新链。

国际创新创业创客基地是指本地企业单独或联合国外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吸纳海外创新团队、海外留学人员和外资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培育、科技人才引进等方面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国际创新创业创客基地主要发挥建立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对接海外创新创业资源、海外人才、成果和项目、双向孵化加速两地创新创业项目落地、组织承办本市相关活动和会议、宣传本市创新创业政策和环境等作用,推动海外和本地创新创业资源共建共享。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决策部署、组织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各区(县)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孵化载体的项目申报合规审查、组织推荐、属地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委托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市级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备案认定、日常管理、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离岸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请认定离岸孵化器采用联合申报模式,本地申报单位须为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丰富的孵化载体管理运营经验。合作申报单位须为在国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够汇聚当地科技创新资源;

(二)在国外拥有不少于 500 平方米的孵化场地,能够为研发企业和团队提供办公、路演、会议、活动、投融资对接等孵化所需空间和办公设施;

(三)已与国外具备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能够促进两地资源的互联互通;

(四)申报的离岸孵化器须已建成且实际运营时间达 1 年以上;

(五)发展方向明确,设立专门运营管理团队,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跨国协同创新合作机制;

(六)已有引进人才、团队、项目、企业落地的成功案例;

(七)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人才交流、人才引进、产业需求、创新创业环境推介、国际贸易合作、落地本市政策服务、法律服务和人民币结算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国际创新创业创客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丰富的孵化载体管理运营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经验,能够汇聚当地科技创新资源;

(二)在我市拥有不少于 300 平方米的国际孵化场地,能够为国际研发企业和团队提供办公、路演、会议、活动、投融资对接等孵化所需空间和办公设施;

(三)孵化的外资控股、外商投资、外国自然人独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 3 家;

(四)吸纳的外籍或具有海外学习、工作经历的管理、技术人才不少于 5 人;

(五)已与海外管理机构、大学、科研机构、创新企业和行业组织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六)已有引进人才、团队、项目、企业来乌落地的成功案例或储备项目;

(七)建立具备创新中心管理、创新服务、技术转移服务经验的 3 人以上运营管理团队,管理制度健全,机构设置合理,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跨区域协同创新合作机制;

(八)具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海外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人才交流、人才引进、产业需求、创新创业环境推介、国际贸易合作、落地本市政策服务、法律服务和人民币结算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乌鲁木齐市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基本工作程序为: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评审、审核,并将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审议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乌鲁木齐市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统计相关要求,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第九条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主要负责人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更后 3 个月内向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备,在完成变更经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报告。

第十条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且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按时参加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乌鲁木齐市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评价方式

(一)对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绩效评价,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乌鲁木齐市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和“考核指标”,按照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及建设运营情况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评价资格,当年不予纳入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区(县)推荐。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审议与公示。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绩效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审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市科技局审议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绩效评价结果。

第五章 扶持与发展

第十五条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六条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加速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体系,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积极开展离岸孵化、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加强知识产权布局,扩大销售市场。

第十七条 市级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可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连续两次不参加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八条 支持乌鲁木齐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乌鲁木齐市创新创业协同服务联合会等行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孵化载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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