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发改粮规〔2024〕1 号
关于印发《柯坪县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县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新粮规〔2024〕1),《阿克苏地区成品粮油储备实施细则》(阿地粮规〔2024〕1),柯坪县研究制定了《柯坪县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柯坪县发展和改革 柯坪县财政局
委员会2024 年9 月30 日
柯坪县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调运高效,进一步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阿克苏地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油承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粮油储备,是指粮权归属柯坪县人民政府(建储资金由财政拨款或农发行贷款的由政府补贴利息),用于调节县域粮食供求,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稳定粮食市场所建立的面粉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葵花籽油、菜籽油、棉籽油等,具体品种根据当地居民饮食习惯确定)储备。
第四条 储备成品粮油规模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按县需购买口粮人口数测算,我县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暂定为:194 吨面粉、25 吨小包装食用油储备。对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实施动态调整,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规模。
第五条 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应当适合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需要,符合国家标准的梗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顶替储备成品粮油。
第六条 成品粮油储备成本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核定。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正常调整机制,当粮油市场价格与原来核定的入库成本相差较大时,应当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七条 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资格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定。承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获得粮油经营许可。
(二)具有《粮油储粮技术规范》要求的粮油质量检测设施、储存和周转库房、储藏条件、销售网络和设施。
(三)具备应急调用时所需的出入库和运输保障能力;
(四)企业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八条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柯坪县应急成品粮油承储协议书》,明确承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承储企业具体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运营管理,并对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成品粮油储备所需各项补贴费用标准和储备管理费用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办法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制定,费用由县财政局安排,用于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轮换、贷款利息等,并及时拨付。
第十条 承储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应报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储备成品粮油的所有权、调用权归柯坪县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应急动用机制。应急情况下动用成品粮油储备,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柯坪县人民政府批准。应急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恢复库存。应急动用成品粮油储备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等,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审核清算。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下达的应急动用指令组织投放供应.
第二章 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 成品粮油储备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存放,储备布局应当符合交通便利、运输顺畅、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等条件。
第十四条 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相关粮油仓储设施需经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仓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具有自有产权;
(二)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房条件及配套附属设施设备,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并符合安全生产等相应法律、法规要求;
(三)具备相应的仓储技术保管能力及粮食质量检化验能力
(四)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定期对地方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
第十六条 储存成品储备粮油的仓库要保证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完好,不渗漏,清洁干燥,无虫,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以及粮温检测和防鼠等设施,并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污染源、危险源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积极采用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成品粮油储存品质和安全,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承储企业能够实现与自治区智慧粮库信息化平台数据交换,仓房内部应配备可视监控等电子设备,实现实时视频监管。
第十八条 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成品粮油储备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方便出入库”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每仓(货位)须志挂货位卡,标明仓(货位)号,粮油权属,品种、数量、质量、包装规格、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内容。成品粮油储备货位应与商品粮油货位有明显区分。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储备成品粮油出入库和库存实物台账,并于每月底报送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上传自治区智慧粮库信息化平台。
成品粮油储备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油统计,由承储企业统计上报。
第二十一条 成品粮油储备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品粮油储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面粉储备品种为小麦精制一等粉、食用油品种为一级压榨菜籽油、玉米油、葵花籽油。
第二十三条 成品粮油储备必须采用市场通用包装方式储存,不能用粉仓、简仓内的小麦粉、罐内食用油代替成品粮油储备,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小麦粉每袋包装净重不超过25kg,袋装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食用植物油规格为10 升及以下成品小包装。
第二十四条 成品粮油储备原则上应为30 天内加工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完整保存相关检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第二十五条 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成品粮油储备储存期间和出入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粮油检验制度,定期对储备成品粮油的质量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储备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品储备粮油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常储常新的原则,实行自主动态轮换制度,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并向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财政局进行报备。除应急动用外,地方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规模数量的90%,成品粮油储备应在保质期内安排轮换,严禁超期储存。
第二十七条 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承储企业应当于次年1 月15 日前向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报告成品粮年度储备、轮换,动用等情况。
第五章 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储备成品粮油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报经柯坪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县(市)或部分区域粮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接到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落实应急调用所需的运输车辆、人力物力,保质保量提供储备成品粮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储备成品粮油,销售价格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成品粮油市场平均价而造成的差价,以及动用储备成品粮油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县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及时拨付承储企业。
第六章 费用拨付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成品粮油储备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储备周期。面粉保管费按200 元/吨·年、食用植物油(小包装)保管费按 500 元/吨·年的仓储保管和轮换费用包干补贴,轮换盈亏企业自负。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必须落实地方成品粮油储备属地责任。县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相关检查不少于1 次。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储备成品粮油库存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储备成品粮油规模、库存落实到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
(二)储存的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擅自变更承储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成品粮油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其他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柯坪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 年1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5 月31 日。2020 年11 月印发的《柯坪县成品粮油储备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柯发改粮〔2020〕1 号)自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