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管理委员会文件乌甘管规发〔 2024 〕 3 号 签发人: 罗建光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引才育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区纪检监察工委,各局、办,园区各企业: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引才育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2024 年第 16 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 年 9 月 29 日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引才育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完善创新人才发现和培养机制,强化人才激励机制,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人才高地和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甘泉堡区块和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由开发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引进培育人才激励措施
第三条 鼓励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对企业引进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急需紧缺或 “ 卡脖子 ” 技术攻坚、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国内领先和一流水平、在产业领域具有较高国际国内影响力和公认度的两院院士、重要国际和国家科技奖项获奖者、国家重大项目领衔专家以及相当层次的海外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等,按照 “ 一事一议 ” 的方式在项目、资金、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需求给予积极支持与协调。
第四条 企业新引进培育的人才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项目)或者被确定为自治区 “ 2+5 ” 重点人才计划(项目)主要完成人、乌鲁木齐市 “ 红山英才 ” 计划创办人(领办人)的,分别按照个人年度基本工资收入的 30% 、 25% 、 20% 给予个人生活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时限不超过 3 年。同时,分别按照 20 万元、 15 万元、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 50 万元。
第五条 企业通过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从园区外引进人才, 3年内入选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人才计划(项目)主要完成人的,按引才中介费用的 70% 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 100 万元; 3 年内入选乌鲁木齐市 “ 红山英才 ”计划创办人(领办人)的,按引才中介费用的 50% 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 20 万元。
第六条 对新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 10 万元在进站时发放, 10 万元在出站考核合格后发放)。出站后留在开发区工作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每年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生活补贴,补贴时限不超过 3 年。
第七条 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 “ 双一流 ” 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在开发区工作满 6 个月之日起,分别按照每人每月 0.4万元、 0.2 万元和 0.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学位补贴,补贴时限不超过 3 年。
第八条 企业新引进 35 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和境内外知名高校(双一流高校或者 QS 前 100 名高校)硕士研究生,并在开发区工作满 3 年的,分别按照每人 5 万元、 2 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 50 万元。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 0.15 万元、 0.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学位补贴。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引进、招录(聘)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人 3.5 万元、 2.5 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企业新引进具有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匹配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职工,并在开发区工作满 1 年的,分别按照每人 2 万元、 1 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奖励;新引进具有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匹配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职工,并在开发区工作满 1 年的,分别按照每人 3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 0.5 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新培育取得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匹配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企业职工,自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起,在开发区工作满 1 年的,分别按照每人 3 万元、 2 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新培育取得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匹配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企业职工,自获得职业技能等级之日起,在开发区工作满 1 年的,分别按照 4 万元、 3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与本职工作相匹配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分别按照每人 0.5 万元、 0.3 万元、 0.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对在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之日起,由于个人原因在开发区继续服务不满 2 年的,按照服务期每少 1 年退还奖励金额 50% 的标准,由用人单位追回并按原渠道退还本级财政。取得多个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只奖励一次,取得高一层次的,可再次享受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不包含 EMBA )取得相应学位证书的,依据学习期间的学费(培养费)等收费凭据,按照 80% 的比例予以报销,并分别按照每人 1 万元、 0.5 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对在获得相应学位证书之日起,由于个人原因在开发区继续服务不满 5 年的,按照服务期每少 1 年退还报销和奖励金额 20% 的标准,由用人单位追回并按原渠道退还本级财政。取得多个同级别学位的,只报销和奖励一次,取得高一层次的,可再次享受报销和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与高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通过 “ 订单班 ”形式培养的新入职企业职工,在开发区工作满 1 年的,按照每人0.2 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新引进、新招聘入职的职工(不包括 “ 订单班 ” 人员),在开发区工作满 3 年后,稳岗人数在50 人及以上的,按照每人 0.1 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建设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被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分别按照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建设扶持资金,晋级补差。
第十八条 区本级重点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评选)的行业领域优秀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带头人及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人才,可按照《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 3 年的人才公寓免租金住宿服务。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高层次人才在乌鲁木齐市购房,企业新引进培育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项目)或者被确定为自治区 “ 2+5 ” 重点人才计划(项目)主要完成人、乌鲁木齐市 “ 红山英才 ” 计划创办人(领办人),在开发区工作满 3 年的,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分别按照每个家庭 50 万元、 40 万元、 3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购房补贴;对在开发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合同和发票金额全额给予个人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开发区工作满 5 年的,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分别按照每个家庭 30 万元、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引进、招录(聘)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引进、招录(聘)后 5 年内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并取得乌鲁木齐市户籍的,分别按照每个家庭 30 万元、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购房补贴。对于服务期未满 5 年的,按照服务期每少 1 年退还补贴金额 20% 的标准,由用人单位追回并按原渠道退还本级财政。
第三章 申报兑现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政策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兑现,申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报送的不再兑现相关补贴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报对象按照要求向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提请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三条 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通过开发区官方网站对拟奖励补贴对象公示 5 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兑现。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所获得的资金要继续用于引才育才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申报对象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方式套取、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企业是指在开发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企业新引进、招聘人员不包含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其信息及数量以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登记信息、数量为准。企业职工在开发区工作、服务年限,以企业在乌鲁木齐市为职工缴纳社保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开发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纳编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与高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设立 “ 订单班 ” ,须在设立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未按要求报备的不予兑现相应补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补贴按照 “ 标准从高、奖励不重复 ” 的原则执行,所补贴奖励人员应为企业申报时的在岗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2 年。试行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或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