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乌商务规﹝2024﹞17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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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乌商务规﹝ 2024 ﹞ 173 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

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饮食服务行业协会 :

为加快我市特色美食街区的建设和发展,增强我市特色餐饮业集聚度和辐射力,促进大众化餐饮发展,助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 9 部门关于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广旅局、市城管局对《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特色美食街区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 2013 〕 410 号)进行修订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评定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2024 年 9 月 6 日附件:

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特色餐饮集聚发展,规范特色美食街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多样化的饮食消费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美食街区是指以街区街道或一定规模的商业建筑群体为单位,由多数的餐饮经营主体及服务设施按规律组成,以带状街道建筑或以岛状建筑形态为主体,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功能齐全,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常饮食的综合性、专业性和社会性需要的区域性特色餐饮集群。

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特色美食街区的培育创建和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牵头成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旅局、市城管局、乌鲁木齐饮食服务行业协会以及乌鲁木齐餐饮行业专家组成的乌鲁木齐市特色美食街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主要负责市级特色美食街区的评审、公示和命名;负责国家、自治区级美食街区等美食地标的推荐。

街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特色美食街区的产业规划、特色定位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创建

第五条 特色美食街区创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条件相对成熟,具有一定经营特色,餐饮服务业态丰富、多样。

第六条 特色美食街区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区选址交通便利,人流畅通,呈带状或岛状分布。带状街的总长度一般为 300 米以上,岛状街区的营业总面积一般为 6000 平方米以上。可按街内设施和人流量确定其宽度,特色美食街的宽度一般在 20 米至 30 米;

(二)街区内经营餐饮店面应达到 30 个以上,餐饮经营户数或营业面积应达到该美食街区总经营户数或经营场所总面积的 70% 以上,餐饮店面具备沿街两侧或单侧条状分布、沿街设点或具备在独立建筑物、相邻建筑物内集中设点的特征,街区从业人员达到 300 人以上,按照建筑面积 100 ㎡配建 3 个车位,年营业总额 3000 万元以上;

(三)街区内应具有达标的消防、交通、卫生、环卫、照明、广播、配套污染防治、排水等设施设备和条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某些特别活动区域实施监视和录像;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撤离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

(四)街区内应设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等方便顾客的配套设施。设施干净整洁有序,无乱摆摊点,设有无障碍设施;

(五)街区内食品经营户一年内未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食品安全事件。

第七条 特色美食街区经营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遵守国家和本市商贸流通、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保持特色美食街的业态定位,创建经营特色和餐饮品牌;

(二)经营活动要符合治安、交通、消防、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等要求,严禁擅自占用道路、阻碍交通,严禁侵占、损坏公用设施,严禁污染环境,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三)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协调机制,调解餐饮经营主体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特色美食街区良好的经营秩序;

(四)积极对外宣传、推介特色美食街区,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特色美食节活动,提高特色美食街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五)以便民、利民和加强服务为宗旨,推出价格亲民、实惠的小份菜、特色菜、平价菜,积极扩大销售,开拓市场,满足多层次的消费需求;

(六)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坚决制止餐饮浪费。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命名

第八条 特色美食街区名称的申报和命名应充分体现地名、品牌特色。

第九条 根据自愿原则,由特色美食街区管理机构或开发企业按照命名条件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命名乌鲁木齐特色美食街区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申请表》(附件 1 );

(三)申报主体的资格认定书及与申报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四)特色美食街区的基本情况;

(五)特色美食街区标志性景观、主要街区建筑、店面等实物 7 英寸彩色相片 10 张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人将第十条所规定的资料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市评委会。

第十二条 市评委会受理命名申请后,组织各相关单位、专家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组织现场评审,对照《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验收评分表》(附件 2 )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考评分数在 85 分以上,经市评委会审议后,通过市商务局公众信息网或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 7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特色美食街区由市评委会予以命名,授予 “ 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 ” 称号。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特色美食街区实行动态管理。已命名的特色美食街区应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每年 3 月底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了解其发展动态、趋势和存在问题,引导特色美食街区良性发展。

第十六条 市评委会组织对市级特色美食街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称号。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评委会取消市级特色美食街称号,并向社会公示:

(一)复审不合格的;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变更主要经营内容,不再定位为特色美食街的;

(三)未到复审期,当年消费者有效投诉 5 次以上(含),办结率未达到 100% 的;

(四)未到复审期,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运营单位出现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为 5年。

附件: 1

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申请表

特色美食街区名称 地 址 邮 编

管理机构名称 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电 话 E-mail

停车位 (个)

(㎡)

特色店从业人员

(人)提交的资料: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申请表》 三、申报主体的资格认定书及与申报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四、特色美食街区的基本情况 五、特色美食街区的标志性景观、主要街区建筑、店铺等实物7 英寸彩色相片10 张以上 六、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评委会专家审查意见:

评委会审查意见:

附件: 2

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验收评分表

特色美食街区名称:

考评

评分办法

得分

达到 300 米以上计单项满带状街的长度一般为 300 米以上,岛状街区

分,每减少 50 米,扣 2 分,的营业总面积一般为 6000 平方米以上

不计负分

达到 70 %以上,计单项满

分,每减少 5 %,扣 2 分,饮经营户数或营业面积达到该美食街区总

不计负分

达到 300 人以上,计单项满

分,每减少 50 人,扣 2 分,

不计负分

按照建筑面积达到配建车

位的,计单项满分,每减少

6 个,扣 2 分,不计负分

达到 3000 万元以上,计单

项满分,每减少 500 万元,

扣 2 分,不计负分街区内门店的设计和装饰要美观、大方,建

完全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筑风格要有统一主题特色并与区域功能和

不相符合的,每项扣 1 分,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良好的市场氛围,能

不计负分够体现所在地商业文化和人文风貌

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不相进入街区的主要道口各种标识应设置齐全,

符合的,每项扣 1 分,不计并设置导购平面图或导购指示标牌

负分

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对达

不到相关要求的,酌情扣分

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对达

不到相关要求的,酌情扣分

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对达

不到相关要求的,酌情扣分

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对达

不到相关要求的,每项扣 1

分,不计负分

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对达

不到相关要求的,每项扣 1广播、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排水等设施设备

分,不计负分

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对达街区内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撤离通道、安

不到相关要求的,每项扣 1全出口、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

分,不计负分

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对达

不到相关要求的,每项扣 1

分,不计负分总分

评审人: 评审时间: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2024 年 9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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