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乌甘管规发〔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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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管理委员会文件

乌甘管规发〔 2024 〕 2 号 签发人: 罗建光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业区)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辖区各企业、院所、研发类事业单位、机构和组织: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2024 年 4 月 30 日已经甘泉堡经开区 2024 年第 8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 年 6 月 13 日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 2019 〕 1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和自贸试验区政策叠加效应,围绕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的发展定位,促进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含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甘泉堡区块〕(以下简称 “ 甘泉堡经开区 ” )产业创新能力提升,持续推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在甘泉堡经开区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院所、研发类事业单位、机构和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科技财政经费中列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本办法所获得的资金要继续用于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获得补助资金的主体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额度

第五条 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对首次认定和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首次升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第六条 梯度发展优质中小企业。对首次获得 “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对首次获得 “ 专精特新 ” 小巨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

第七条 培育提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 100 万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 50 万元。

第八条 支持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认定并通过验收的科研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 一带一路 ” 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 200 万元,晋级补差。同一独立法人单位多个平台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补助(对于上述企业实施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项目,按照甘泉堡经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给予持续性支持)。

第九条 支持制造业中试平台(基地)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并投入运行的中试平台(基地),根据中试平台(基地)技术水平和对外提供服务情况,按不超过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 20%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 300 万元、 100 万元,晋级补差。

第十条 支持科技人才发展平台建设。对首次获批建成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对首次获批建成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税务部门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高于 50 万元、不足 200 万元的,给予补助 10 万元;高于 200 万元、不足 500 万元的给予补助 20 万元;高于 500 万元、不足 1000 万元的给予补助30 万元;高于 1000 万元、不足 3000 万元的给予补助 50 万元;高于 3000 万元、不足 5000 万元的给予补助 70 万元;高于 5000万元、不足 10000 万元的给予补助 100 万元; 10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 200 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以首个认证周期实际认证成本费用为基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创新管理 - 知识产权管理指南( ISO56005 )》的企业,根据其支出成本及评价为一、二、三等级的,在取证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对经过备案的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给予每件产品补助 1 万元,同一独立法人单位当年补助不超过 3件。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支持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围绕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重点企业需求,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研究的,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对企业通过研发获得自有核心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自授权之日起 3 年内在区内实现产业化,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 5% 的补助,同一独立法人单位有多项科技成果转化的,当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企业作为国内技术合同交易卖方,或涉外引进合同买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完成认定登记的,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2% 给予补助,同一独立法人单位当年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登记额不重复补助。

第十五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对经上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的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且完成登记的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每年按其促成技术合同实际成交总额的 1% 给予补助,同一独立法人单位当年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双创载体提质增效。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400 万元、200 万元、 100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 50 万元、 30 万元,晋级补差。鼓励双创载体为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型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对每服务 1 家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3 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完成单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万元、 100 万元、 50 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完成单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对企业职务发明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30 万元、 20 万元,获得自治区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5 万元、 10万元、 5 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奖项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补助。

第十八条 支持参与标准制定。对当年主导(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并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40 万元、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对当年参与(排名前三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并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 20 万元、 15 万元、10 万元、 5 万元。同一独立法人单位当年标准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大赛,在国家、自治区赛上取得一、二、三等奖的,按照最高颁发机构奖励金额的 100% 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加强科技研发攻关。对企业牵头获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立项额度给予 50%配套,每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对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立项额度给予 30% 配套,每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对有明确要求本级配套实施的多级联动项目,和甘泉堡经开区科技计划已立项支持的项目不重复补助。

第二十一条 支持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对聚焦甘泉堡经开区重点产业、领域和方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实验室、中试基地、创新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在建设期内根据其科研、办公场地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上述主体租用场地存在嵌套关系的,不重复补贴。补贴资金按照 “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由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会同有关审计部门和专家对支持对象的平台建设工作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如绩效评价不合格,或发现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存在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和区财政局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申报主体注册运营时间满 1 年,具有科技创新研发能力,符合年度申报通知的各项要求。主营业务符合甘泉堡经开区产业导向,具有成长性,经济效益显著,市场前景广阔;属于其他技术领域或行业,但技术含量较高,实施绩效良好,对甘泉堡经开区科技创新提升具有促进作用。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主体运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开展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条件和知识积累,以及必备的资金、人员、设施设备保障和工作基础。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主体符合科技信用管理制度,不在科技管理负面清单,并且无科技信用不良记录,未纳入诚信管理体系黑名单,且在信用中国等国家信用平台无重大违法信用记录。申报主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报受理。申报主体须按照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材料初审。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由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联合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泉堡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过程中如有需要,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对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勘验。

第二十七条 公示。通过甘泉堡经开区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两委审定。联合审核结束后,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支持意见,经相关程序提交甘泉堡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拨付。通过两委审定后,甘泉堡经开区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相关程序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方式套取或骗取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泉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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