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克财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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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财政局文件

克财规〔 2024 〕 1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

为全面支持我市民营和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 2019 〕 6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 〕 6 号)及《关于印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使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 》(新财规〔 2020 〕 9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克拉玛依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202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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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用好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政策,以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积极探索适合我市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金,统筹用于克拉玛依市辖内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

第三条 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 国统字〔 2017 〕 213 号 >认定的划型标准)、农户、个体工商户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的用于经营周转,购置生产经营用原材料、设备、商品,生产经营场所房租、水电费等生产性支出,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或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但不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及已核销的不良贷款等,不得用于购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经营支出。

第四条 用于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的基金,由市财政局委托从事金融、财务管理、投融资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机构)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管理,计入其他应付款- 2 -

科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保机构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不良贷款是指逾期 90 天(包含)以上的贷款。

第二章 风险补偿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从 2021 年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资金中安排 2000 万元用于风险补偿,后续根据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及贷款投放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第八条 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且正常经营 6 个月(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的不超过 50 万元(含)额度的担保贷款,且银行机构、承保机构不得要求客户提供实物抵押;

(二)在我市依法注册,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正常经营2 年(含)以上(涉农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正常经营 1 年(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办理的不超过 500 万元额度(含)的担保贷款,且银行机构、承保机构不得要求客户提供实物抵押。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担保贷款产生不良时的风险分担机制。

(一)当符合条件的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担保贷款产生不良时,在无保险机构参与情况下,由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承贷银

- 3 -行按照 4:4:2 的比例分担补偿责任;

(二)当符合条件的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担保贷款产生不良时,在保险机构参与情况下,由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承贷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按照 4:3:2:1 的比例分担补偿责任。

若保险机构能够按本条规定参与分责,则优先采取保险机构参与的分担形式;若申请的担保贷款未达到保险机构审核标准,则按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在保险机构参与的情况下,由风险补偿基金补贴贷款保证保险保费的 50% 。

第十一条 承贷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应做好尽职调查,属于同一实控人下的多家企业只能有一家企业享受风险补偿政策。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金额累计达到风险补偿基金总额的 80% 时,各承贷银行及承保机构停止新增业务,清收存量业务,补偿以发生风险的时间先后顺序按比例分担补偿,赔完即止。待资金追回或补充后再重新开展业务。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范围内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安排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引导资金托管机构规范使用风险补偿基金,会同市金融服务中心、资金托管机构等部门共同审核风险补偿申请。

第十四条 市金融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 4 -

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拉玛依监管分局分别按照监管职责对所管理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业务开展监督指导,协调各承贷银行、承保机构开展银担保业务合作,督促各承贷银行、承保机构加大不良贷款的追偿。

第十五条 基金托管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专户内资金安全负责;

(二)负责受理和审核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申请,在审核通过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担保机构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三)定期报送风险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说明;

(四)对承贷银行、贷款主体、担保机构的贷款信息等商业秘密负责;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与各承贷银行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风险补偿机制,按照支农支小、尽职免责、敢担愿担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按照与各承贷银行的相关协议,对发生的逾期贷款及时进行代偿;

(二)先行承担风险补偿基金的代偿责任,对履行完代偿责任且未收回代偿本息的贷款担保业务,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资金托管机构提出补偿申请;

(三)与各承贷银行、保险机构共同履行追偿责任,按照风险分担规定比例将追回的贷款本息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缴回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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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与各承贷银行的沟通联系,按照与各承贷银行的相关协议,对发生的逾期贷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得拖赔、惜赔、拒赔;

(二)保险机构应提高审批效率,与各承贷银行、担保机构共同履行追偿责任;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八条 承贷银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大金融业务的开展,全力支持克拉玛依市辖内小微企业、涉农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小微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贷需求;

(二)加强与承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并与承保机构共同履行追偿责任,不能因自身债权追回后,不再履行追偿责任;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承贷银行要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追偿,对于追偿不力的承贷银行,财政部门将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通报,并限制承接财政业务。

第二十条 经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承贷银行及承保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并及时向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承贷银行及承保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6 -

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担保贷款按照《克拉玛依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克财金〔 2021 〕 19 号)执行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三年。《克拉玛依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克财金〔 2021 〕 19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到期前,市财政局按规定开展政策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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