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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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兵国资发〔 2024 〕 28 号

各监管企业:

《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经兵团国资委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国资委

2024 年 5 月 17 日

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兵团党委、兵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监管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推进新时代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国资委)根据兵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是指监管企业二级及以下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兵团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兵团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指导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

(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评价考核 ;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

(四)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参与监管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

(五)督促监管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

(六)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警示通报督办制度,对事故企业发出警示通报,并进行挂牌督办 ;

(七)持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绩效考核,强化正向激励,突出结果导向和过程评价相结合,发挥考核评价导向作用。

兵团国资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兵团国资委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兵团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立足监管企业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以下两类(具体企业分类见附件):

第一类:监管企业及权属企业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石油天然气生产加工销售、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纺织、仓储等企业。

第二类:除上述第一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兵团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主营业务内容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六条 监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监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8. 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专职独立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9. 建立层级清楚、职责明确的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每年签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严格奖惩;

10.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11. 其他应依法履行的职责。

(二) 监管企业需明确 1 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三) 监管企业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 监管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按照企业分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其中,第一类企业集团总部应配置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权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第二类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参照配备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生产总监对企业负责人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 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协助分管负责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参与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

(三) 负责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四) 负责监督集团总部各部门、权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 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六) 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

(七) 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监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二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1. 拟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定;

2.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3. 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 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5.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6. 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7. 组织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8. 组织或监督相关部门对使用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详实记录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9.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按照 “ 谁主管谁负责 ” 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的岗位,实行 “ 一岗双责 ”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考核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对其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全资及控股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以及托管的企业,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相关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监管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监管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牢固树立 “ 零事故、零伤亡 ” 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战略发展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学习借鉴和推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方法等,与企业具体实际和企业优秀文化相结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监管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监管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实重大风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在隐患排除前、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经费和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监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 2022 〕 136号)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管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监管企业集团总部可以对其全资及控股子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监管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或者资金投入情况与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年度自评报告同时报送兵团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层分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监管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大力推进 “ 科技兴安 ” 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积极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监管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坚持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重,结合工作实际,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支撑团队,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应当以安全生产专家为主体,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开展责任书交底,并进行过程指导、督促,年终对职责履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作业过程中,各级人员不得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考核和事故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规范员工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员工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三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并购重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并购重组前要结合业务类型开展相应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并购重组后要加强安全监管,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员调整及时到位,企业文化尽快融合,管理制度无缝衔接。

第三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第三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境外单位安全生产的统筹管理,制定境外发展规划同步考虑安全生产,将境外单位统一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督促境外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应急管理工作。境外子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监管企业因违章操作及危险行为造成的重大风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事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兵团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因违章操作及危险行为造成的重大风险、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监管企业以电话和纸质方式报告至兵团国资委,且电话报告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 1 小时,纸质报告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 2 小时。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公共事件或有影响的事件,监管企业接到报告后 30 分钟内以电话形式向兵团国资委报告, 1 小时内呈送纸质报告及事件处理措施。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影响较大的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监管企业接到报告后应 1 小时内电话向兵团国资委报告, 3 小时内呈送纸质报告。

(四)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爆炸等其他事件以及在监管企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等相关方时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各监管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在报送兵团国资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同时,须同步报送相关责任处室。

第三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向兵团国资委报告,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同步报送兵团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向兵团国资委报告,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修订情况及时报送兵团国资委。

第三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兵团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兵团国资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或较大涉险事故的监管企业和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兵团国资委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兵团党委、兵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四十条 兵团国资委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兵团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相关企业改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其通报批评,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一条 兵团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监管企业应当引导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重大贡献的,经监管企业报请兵团国资委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支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有下列情形的应给予奖励:

(一)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消除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三)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十二条 兵团国资委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深刻吸取企业内部及同行业领域的事故教训,开展未遂事故、轻伤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兵团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起数、性质、等级和责任情况,在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理方式主要分为扣分处理、降至下一考核级别、扣薪处理和一票否决处理。

(一)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予以扣分处理。

1. 被兵团安委会等明查暗访通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问题隐患未整改,每出现一次扣 2 分。

2.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办理质量不高、落实效果不好,被兵团国资委督办、通报、约谈的,其中督办一次扣 0.2 分,通报一次扣 1 分,约谈一次扣 2 分,扣分不设上限。

3.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每发生一起扣 3 分。

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及时报告的,每延迟 30 分钟扣 0.5 分,扣分最高限值为 5 分。

(二)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依法依规进行酌情扣减,企业其他负责人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扣减后的年薪作为基数进行系数分配,并扣除超额利润奖励。

1.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类企业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 40% — 50% ,第二类企业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 35% — 45% 。

2.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一类企业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 30% — 40% ,第二类企业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25% — 35% 。

3.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企业,第一类企业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 20% — 30% ,第二类企业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5% — 25% 。

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多方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的监管企业,按同类事故次要责任上限进行扣薪处理。

(三)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1. 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

2. 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 紧急疏散人员 500 人以上的事故;

4. 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头、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5. 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但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6. 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四)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和超额利润奖励一票否决。

1. 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2.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由多方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的监管企业,视同承担主要责任。

4. 半年内连续发生 2 起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 发生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监管企业或者其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于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性质认定或者监管企业故意拖延不提供事故报告或事故性质认定的情况,兵团国资委将根据上述标准进行预处理。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其他。

1. 不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同类事故上限进行处理。

2.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参照同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企业,兵团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确认的利润总额中予以扣减,相关费用用于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兵团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师市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师市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兵国资发〔 2019 〕 3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名单

第一类企业( 5 户)

中新建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新建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新建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建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类企业( 3 户)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建胡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兵设物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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