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十一师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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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

科技局文件

师科技规发〔 2024 〕 1 号

关于印发《第十一师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师机关各部门,师属各企业:

《第十一师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第十一师行政常务会 2024 年第 2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十一师科技局

2024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一师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结合十一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

1. 对在 主板首发( IPO )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一次性 500万元支持,在 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首发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支持。

2. 对 首次 认定的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南疆企业 给予一次性 30万元支持, 北疆企业 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支持,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支持。

3. 对获得 国家级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自治区(兵团)级 “ 专精特新 ” 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 5 万元支持。

4. 对 首次通过国家、自治区(兵团)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 5 万元支持。

5. 对 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给予一次性 5 万元支持。

6. 对在库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 上一年度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的研发费用投入额 分六档进行后补助: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200 万元以下的(不含 200 万元),按不高于 5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 500 万元以下的(不含 500 万元),按不高于 10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2000 万元以下的(不含 2000万元),按不高于 20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2000 万元 以上(含 2000 万元) 5000 万元以下的(不含 5000万元),按不高于 40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 10000 万元以下的(不含 10000万元),按不高于 50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10000 万元以上(含 10000 万元)的,按不高于 100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二、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7.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 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支持;自治区、兵团有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支持。

8. 支持企业设立 院士专家工作站 ,对获批单位,给予一次性50 万元支持。

9. 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经兵团博管办审核 正常运营 3 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支持。

10. 对 师属企业首次获批为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分别 给予牵头单位 一次性 50 万元、 10 万元支持。

11. 对 新通过认定并通过考核 的国家级、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 双创 ” 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 10 万元支持。对 创新创业载体 年度孵化出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 2 家的,给予创新平台一次性 5 万元支持,每增加一家再追加 1 万元支持,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载体内企业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 1 家给予载体 5 万元支持。

12. 对 首次获批 自治区(兵团)级认定的 新型研发机构 ,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支持。

三、优化提升创新创业环境

13. 对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兵团科技重大项目的企业,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 20% 配套,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14. 对获得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 8 万元、 5 万元和 2 万元支持;对获得 兵团创新创业大赛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 3 万元、 2 万元和 0.5 万元支持。

15. 对获得 国家科技进步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 200 万元、 100 万元、 50 万元支持;对获得 兵团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 第一完成单位 ,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支持,用于支持鼓励项目研究团队。

16. 凡注册在兵团新型建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服务机构 ,当年代理的专利申请量超过 50 件、 100 件,分别给予一次性 2万元、 5 万元支持;其中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 20 件、 50件,再分别追加 2 万元、 5 万元支持。

四、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7. 企业每 主编 一项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 并批准实施 ,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 10 万元支持, 参编 一项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 并批准实施 ,给予企业一次性 5 万元、 3 万元支持。

18. 企业获得 国内一类知识产权 和 国家级工法 给予一次性 1万元支持,获得 国内二类知识产权 和 省级工法 ,给予一次性 0.1万元支持。

19. 经认定为 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 10 万元支持;经认定 为国家、自治区(兵团)专利优势企业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 5万元支持;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并验收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 5 万元支持;对获得 中国专利奖 的单位,给予一次性 2 万元支持。

20. 鼓励一类知识产权 在师实现产业化 ,企业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经第三方审计认定,给予企业一次性 10 万元支持。

21. 对在 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成功登记技术合同 的企业,累计合同总额每 200 万元支持 1 万元,同一企业支持上限为 10 万元。

五、资金支持与管理

22.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师基本单位名录库在库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不良记录并在上一年度取得相关业绩和认定的企业。

23. 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应当正常经营 3 年以上且不转库不退库、正常履行纳税义务。

24. 以上支持资金从师科技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教〔 2017 〕82 号)进行管理,资金只能用于科技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其他无关支出。 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对获得上级同类政策资金支持的可重复支持,对获得同级同类政策资金支持的不予重复支持。

25. 兵团新型建材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落地的科技型企业,执行师统一政策。同一事项在师范围内获得支持的,不重复享受。

26. 资金支持申请的主要流程

( 1 )企业申报。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向师科技局报送申请材料,统计局核实单位在库情况,师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十一师拟补助清单。

( 2 )公示名单。科技资金支持名单,由师科技局依据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师科技局形成清单后向社会公示,有异议的,由师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共同组织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现场核实。

( 3 )资金拨付。根据公示结果,由师科技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师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支持资金。

六、监督检查

27. 已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理部门将追缴其所得全部资金

( 1 )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2 )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失信企业;

( 3 )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被取消资格的;

( 4 )后补助支持资金未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投入的。

28. 对于失信企业,师科技局配合相关部门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

29. 支持资金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各企业需每季度向师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自觉接受师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0. 支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协助造假的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31. 建议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后补助支持资金政策。

七、附则

32.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期间,若遇国家、兵团重大政策调整,将按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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