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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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纠纷

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兵国资发〔 2024 〕 15 号

各监管企业:

《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兵团国资委党委 2024 年第 6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国资委

2024 年 3 月 14 日

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兵团部署要求,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加强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国资委根据兵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仲裁等案件。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兵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六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定期听取报告。

第七条 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务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企业加强案件管理。

第八条 监管企业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监管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与法务管理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 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所属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企业的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动态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将本级及所属企业发生的法律案件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填报至兵团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案件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案件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 2 月底前向兵团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兵团国资委应加强对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对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处理等情况进行通报,督促问题整改,提示法律风险,持续推进企业提升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水平。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重大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报兵团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达到 200 万元人民币及等值外币以上的 ; 或者达到监管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且金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及等值外币;

(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三)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四)其他涉及监管企业重大权益、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兵团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备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及相关法律文书;

(三)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兵团国资委可根据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具体进展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议更换律师团队、调整诉讼策略等措施,指导、督促、督办监管企业处理重大案件。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兵团国资委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对中介机构案件办理总体评价、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以报兵团国资委指导协调。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人员给予奖励,对于直接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人员不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三十条 监管企业对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管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案件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未按本办法备案的,由兵团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兵团国资委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等引发重大案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监管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按照《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选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兵国资发〔 2023 〕 39 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兵国资发〔 2005 〕 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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