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乌政办规〔 2024 〕 2 号
关于印发《乌什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乌什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2 月 28 日
乌什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什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 2020 〕 8 号)、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建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阿地发改价费〔 2020 〕 902 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依法登记、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费的行为,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透明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用途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实施原则管理。
县发改委按照定价权限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会同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加强监督。
第五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冰雪清除、维护秩序(安防、交通、消防等)、绿化养护等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合同约定或发改委规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成本构成:
(一)人员费用: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指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公共用电(含楼道照明用电)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的维修费。应当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管理区域的二次供水、供暖、供电设施设备产权未移交的,相关能(损)耗费用及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消毒、保洁防疫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再向业主另行收取;产权移交的,相关能(损)耗费用及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消毒、保洁防疫费用计入供应价格。
采用中央空调(地源热泵、太阳能等)供暖(冷),其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清洁卫生费:指清洁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地(所)、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环境卫生所需的工具购置、消杀防疫、化粪池清理、主管道疏通、清洁用料等费用。
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四)绿化养护费: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工具购置、用水、花草树木修剪、补苗、农药化肥、防治病虫害等费用。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五)秩序维护费:指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稳定、安全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安防设施的网络服务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监控设备和器材装备费用。物业交付后新增设的安防设施、监控设备等器材费用应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六)办公经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正常的物业服务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他费用。
(七)固定资产折旧费:指按规定折旧办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是指在物业服务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购买等方式所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的普通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用为准。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指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由物业公共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十)法定税费及合理利润。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及保障性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按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分类制定并公布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本办法所称普通住宅指单元式住宅楼栋。
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的有偿收费。
第九条 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非普通住宅一般指非单元式低层住宅楼栋,如联排跃层住宅、独门独户庭院住宅等,具体由建设单位在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业主将普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按非住宅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按普通住宅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条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XJJ056-2019 )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协商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方(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按发展改革部门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确定物业公共服务标准等级和收费标准,同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中书面明确告知购房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后 1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
一、县住建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
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审批表 ;
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物业服务备案证明;
六、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征求业主意见情况。
住建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通过网站等形式公示。
第十二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按测绘面积或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储藏室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计费面积,但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尚未出售、尚未交付或交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自交付公告结束次日起计算交纳。
第十四条 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月计费,预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业主可以自行选择交费方式、交费期限。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时间,及时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标准等级、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交费方式、交费时间、违约赔偿等内容。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服务的代收代缴义务,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其向业主收费。
供水(排污)、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住宅小区内的最终用户或设备产权人收取费用;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代抄表)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上述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规定价格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价格优惠政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维护、保洁、绿化等使用水的,水费按照绿化用水价格执行;使用电、气的,电费、燃气费按照居民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据实测定水量,核算电、气用量,认真执行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向业主收取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 县发改委对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定价成本监审、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真实、必要的资料。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该按照物业管理项目分别核算。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实行不同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第三章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或占用建设单位、业主共有及业主自购的车库、车位,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
车位租赁费,指业主、物业使用人租赁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权车库、车位所交纳的费用。
场地占用费,指业主、物业使用人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车库、车位所交纳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指购买车库、车位产权(或拥有长期使用权)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共用部位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四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公布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第二十五条 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应当从车位租赁费收入中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停车服务报酬。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共同协商确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协商约定。
第二十六条 场地占用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并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及收益的用途等,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并通过合同约定停车服务报酬水平等。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场地占用费收益主要用于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道路)的维护、改造等。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的场地占用费收入中,获取 30% 的报酬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支出,场地占用费收入的 70% 纳入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场地占用费收益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向全体业主一年公布一次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监督。
业主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与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协商约定看管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向业主收取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中的一项,不得重复收取。
第二十九条 临时进入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实行计时收费,停放 1 小时内不收费,超过 1 小时的,每小时收 1 元场地占用费,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算,最高每天 24 小时内累计收费不超过 10 元。
非本小区业主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停放,确需探亲访友临时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车辆的,需在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核实登记后,指定专用位置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一)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及执行公务活动的公务用车;
(二)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三)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结婚、殡葬服务的车辆。
第四章 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服务收费,指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室内设施维修、家政等服务并收取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收费。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协商约定;国家、自治区、地区对其他服务收费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实行其他管理方式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要求业主或房屋装修施工方签订遵守房屋装修注意事项的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包括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赔偿或修复责任)。
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签订清运协议协商确定费用,业主也可自行清运。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押金等任何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向业主发放证照、门卡等所产生的制作费用,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计入相应的服务成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可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向申领人收取工本费。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或梯控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房价和物业服务费之外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另行收取门禁系统建设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并应当为每户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 4 张出入证(含 IC 卡、梯控卡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每车配置 1 张出入证(卡)。
第三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必须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服务维修费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第五章 价格调整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在政府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范围内,上调或下调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可以就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等事项发起提议,启动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程序。
第三十七条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议按照规定的浮动幅度调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应当报告临时代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会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调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公示拟调价的通知,以及拟制定或调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接受委托的还需要公示委托授权书。调整停车收费的,还应公示车库及车位产权文件、数量、位置、配比率等基本情况。上述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0 天。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上述情况同时向所在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代管权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报告。
业主可依程序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物业区域或车库、车位产权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前项公示期届满后,由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所在地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代表业主参与协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代行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并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协商,也可以楼栋、单元或楼层为单位推选代表参与协商。
协商双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收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双方协商议价的参考依据。鼓励我县物业行业协会开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研究测算,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服务价格,提供参考。
第四十条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将协商过程和结果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天。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建议应予以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按照协商结果通过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协商时间超过 6 个月,双方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程序终止。双方可以共同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按调解协议执行。
第四十二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或其他约定执行,未经依法协商议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提高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议价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收费按原标准执行;无原标准的,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执行。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议价程序期间,通过拒绝业主停车需求、停水、停电等方式,干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商业经营秩序。
第四十五条 县发改委要对议价规则的实施进行指导,对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收费开展价格监测,及时分析辖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收费状况,对协商议价提供信息参考。
第四十六条 县住建局要规范建设单位车位租售行为和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协助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拓宽协商渠道,提高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媒体公众号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代收的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 12315 消费维权举报电话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实际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利用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和经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收支情况,以及公共水电费摊销等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
第五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查处。鼓励社区在辖管住宅小区业主内推选义务监督员,定期对小区物业的服务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并反馈社区,以此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普通住宅小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地根据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建立补贴机制。
第五十五条 物业使用人同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自行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其他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年,《关于明确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乌发改价字 〔 2021 〕 5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业主、业主大会等有关规定摘选
2.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摘选
3. 乌什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4. 乌什县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5.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6.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备案表附件 1
业主、业主大会等有关规定摘选
业主: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物业使用人: 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前期物业管理: 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 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共用部位: 指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用面积所构成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 指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用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供水系统、消防系统、排水系统、供热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防雷系统、电梯、绿地、道路、小品景观、路灯、沟渠、池、标示标牌、信报箱、非经营性停车场或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附件 2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摘选
一、物业服务基本要点
1.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设定为 4 个等级,服务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级。
2. 物业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情况的书面调查,征求业主人数不低于业主总人数的 80% 。对不满意的情况进行分析,制定措施,及时整改,降低业主投诉率。业主满意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服务业主满意率 60% 以上;二级服务业主满意率 70% 以上;三级服务业主满意率 80% 以上;四级服务业主满意率 90% 以上。
二、物业服务基本内容
一级服务基本内容:
1. 一级服务应具有 2 年以上物业管理人或同等岗位 1 年以上工作经历;
2. 一级服务工作日不少于 8 小时,节假日值班应按合同约定;
3. 紧急维修项目一、二级物业服务应在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
4. 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讼应及时答复,并对答复满意情况进行回访,一级服务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答复,回访率达到 70% 以上;
5. 一级服务人员配置及值守时间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6. 一级服务监控覆盖率达 50% 以上,设备完好率达 60% 以上;
7. 一级服务公共区域白天和夜间巡视各不少于 2 次;
8. 一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习每年不少于 1 次;
9. 一级服务应每周清扫、清拖 1 次大堂、一层候梯厅地面;每季度擦拭 1 次信报箱;每季度擦拭 1 次大堂室内玻璃;每季度擦拭 1 次大堂、候梯厅墙面;配有家具的,每季度护理 1次;
10. 一级服务应每周清扫 1 次楼道、楼梯地面,门窗玻璃和灯具每年除尘、擦拭 1 次。按合同约定清拖楼地面,擦拭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等公用设施;
11. 一级服务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保洁;
12. 一级服务应每年清理 1 次天台、屋面;
13. 一级服务每周清扫 1 次、巡视保洁 1 次楼外道路。每半年保洁 1 次楼外公共照明及公用设施;每年保洁 1 次雨篷、门头等;
14. 一级服务绿地内每日保洁不少于 1 次;
15. 一级服务雪停后 36 小时内无积雪积水;
16. 一级服务垃圾容器(箱、桶)保持外观整洁,按合同约定清洗垃圾容器及喷洒杀虫药物;
17. 一级服务定期修剪。草坪、绿篱、造型植物年普修 1遍以上,草屑及时清理,草高应适度;
18. 一级服务要求有绿化灌溉水源,无较明显旱象;及时清理含融雪剂积雪。
二级服务基本内容:
1. 二级服务应具有 3 年以上物业管理人或同等岗位 2 年以上工作经历;
2. 二级服务工作日不少于 8 小时,节假日应有人值班;
3. 紧急维修项目一、二级物业服务应在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
4. 二级服务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答复,回访率达到 80% 以上;
5. 二级服务人员配置每班不少于 1 人, 24 小时值守;
6. 二级服务监控覆盖率达 60% 以上,设备完好率达 70% 以上;
7. 二级服务公共区域白天和夜间巡视各不少于 3 次;
8. 二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习每年不少于 2 次;
9. 二级服务应每 3 天清扫、清拖 1 次大堂、一层候梯厅地面;每月擦拭 1 次信报箱;每月擦拭 1 次大堂室内玻璃;每月擦拭 1 次大堂、候梯厅墙面;配有家具的,每季度护理 1次;
10. 二级服务应每 3 天清扫并每周清拖 1 次楼道、楼梯地面;每半月擦拭 1 次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等公用设施;门窗玻璃和灯具每半年除尘、擦拭 1 次。
11. 二级服务应每 3 天擦拭 1 次电梯厢门、面板,每 3 天清拖 1 次轿厢地面。不锈钢或其他材料装饰的电梯轿厢,每季度护理 1 次;石材装饰的电梯轿厢,每半年养护 1 次;
12. 二级服务应每半年清理 1 次天台、屋面;冬季降雪前,清理 1 次天台、屋面;
13. 二级服务每 3 天清扫 1 次、巡视保洁 1 次楼外道路。每季度保洁 1 次楼外公共照明及公用设施;每半年保洁 1 次雨篷、门头等;
14. 二级服务绿地内每日保洁不少于 2 次;
15. 二级服务雪停后 30 小时内无积雪积水;
16. 二级服务垃圾容器(箱、桶)保持外观整洁,每月至少清洗 1 次垃圾容器(冬季除外)。蝇、蚊滋生季节每周喷洒 1 次杀虫药物;
17. 二级服务适时修剪,及时摘除枯死枝、黄页、焦叶。草坪、绿篱、造型植物年普修 2 遍以上,草屑及时清理,草坪常年保持平整、边缘清晰,草高应适度;
18. 二级服务要求有灌溉设施或水源;无旱象发生;及时清理含融雪剂积雪。
三级服务基本内容:
1. 三级服务应具有 4 年以上物业管理人或同等岗位 3 年以上工作经历;
2. 三级服务工作日不少于 10 小时,节假日不少于 4 小时;
3. 紧急维修项目三、四级物业服务应在 20 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4. 三级服务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答复,回访率达到 90% 以上;
5. 三级服务人员配置每班不少于 2 人, 24 小时值守;
6. 三级服务监控覆盖率达 70% 以上,设备完好率达 80% 以上;
7. 三级服务公共区域白天和夜间巡视各不少于 4 次;
8. 三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习每年不少于 3 次;
9. 三级服务应每两天清扫、清拖 1 次大堂、一层候梯厅地面;每周擦拭 1 次信报箱;每周擦拭 1 次大堂室内玻璃;每月擦拭 1 次大堂、候梯厅墙面;配有家具的,隔月度护理 1次;
10. 三级服务应每 2 天清扫,每周清拖 2 次楼道、楼梯地面;每周擦拭 1 次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等公用设施;门窗玻璃和灯具季度除尘、擦拭 1 次。
11. 三级服务应每 2 天擦拭 1 次电梯厢门、面板,每 2 天清拖 1 次轿厢地面。不锈钢或其他材料装饰的电梯轿厢,每月护理 1 次;石材装饰的电梯轿厢,每季度养护 1 次;
12. 三级服务应每季度清理 1 次天台、屋面;冬季降雪前,清理 1 次天台、屋面;
13. 三级服务每 2 天清扫 1 次、巡视保洁 1 次楼外道路。每月保洁 1 次楼外公共照明及公用设施;每季度保洁 1 次雨篷、门头等;
14. 三级服务绿地内无明显垃圾杂物,每日保洁不少于 3次;
15. 三级服务雪停后 24 小时内无积雪积水;
16. 三级服务垃圾容器(箱、桶)保持外观整洁,垃圾收集袋装化。每 2 周至少清洗 1 次垃圾容器(冬季除外)。蝇、蚊滋生季节每周喷洒 2 次杀虫药物;
17. 三级服务适时修剪,乔、灌木完整。草坪、绿篱、造型植物年普修 3 遍以上,草屑及时清理,草坪常年保持平整、边缘清晰,草高应适度;
18. 三级服务要求推广中水进行绿化灌溉,灌溉设施完整;无旱象发生;入冬前,进行灌溉管网排水;禁止含融雪剂等污染水源进入绿地。
四级服务基本内容:
1. 四级服务应具有 5 年以上物业管理人或同等岗位 4 年以上工作经历;
2. 四级服务工作日不少于 12 小时,节假日不少于 8 小时;
3. 紧急维修项目三、四级物业服务应在 20 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4. 四级服务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答复,回访率达到 100% 以上;
5. 四级服务人员配置每班不少于 2 人, 24 小时值守,配有备勤人员;
6. 四级服务监控覆盖率达 80% 以上,设备完好率达 90% 以上;
7. 四级服务公共区域白天和夜间巡视各不少于 5 次;
8. 四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习每年不少于 41 次;
9. 四级服务应每天清扫、清拖 1 次大堂、一层候梯厅地面;每天擦拭 1 次信报箱;每周擦拭 1 次大堂室内玻璃;每周擦拭 1 次大堂、候梯厅墙面;配有家具的,每月护理 1 次;
10. 四级服务应每天清扫并每 2 天清拖 1 次楼道、楼梯地面;每天擦拭 1 次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等公用设施;门窗玻璃和灯具每月除尘、擦拭 1 次。根据地面材质,定期做地面清洗、养护。每天巡视保洁 1 次楼道、楼梯。
11. 四级服务应每天擦拭 1 次电梯厢门、面板,每天清拖 1次轿厢地面。不锈钢或其他材料装饰的电梯轿厢,每月护理 1次;石材装饰的电梯轿厢,每月养护 1 次;
12. 四级服务应每月清理 1 次天台、屋面;冬季降雪前,清理 1 次天台、屋面;
13. 四级服务每天清扫 1 次、巡视保洁 2 次楼外道路。每半月保洁 1 次楼外公共照明及公用设施;每月保洁 1 次雨篷、门头等;
14. 四级服务绿地内无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杂物,每日保洁不少于 4 次;
15. 四级服务雪停后 18 小时内无积雪积水;
16. 四级服务垃圾容器(箱、桶)保持外观整洁,垃圾收集袋装化。每周至少清洗 1 次垃圾容器(冬季除外)。蝇、蚊滋生季节每天喷洒 1 次杀虫药物,配有专用垃圾清运车清运垃圾,密闭运输、外观整洁;
17. 四级服务适时修剪,乔、灌木整齐美观。草坪、绿篱、造型植物年普修 4 遍以上,草屑及时清理,草坪常年保持平整、边缘清晰,草高应适度;
18. 四级服务要求推广中水进行绿化灌溉,灌溉设施完整,维修及时,喷洒均匀,无外溢、死角的现象;水量适当,满足植物生长需求,无旱涝现象;入冬前,灌溉管网及时排水,无冻胀、冻裂现象;禁止含融雪剂等污染水源进入绿地。
摘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2019年第 238 号)《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XJJ056-2019 )
附件 3
乌什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住宅类
多层住宅及不带电梯的 7 层住
高层住宅型
(元 / 月·平方
宅
(元 / 月·平方米)
米)服务质
量等级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四级 0.70 1.50
三级 0.50 1.20
二级 0.45 1.00
一级 0.35 0.80
注:此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业主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签装修垃圾清运费
订清运协议协商确定费用,业主也可自行清运。日常垃圾清运费 7 元 / 月
注:此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附件 4
乌什县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价
收费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一、车位租赁费 80 元 / 月·辆
二、场地占用费
7 座以下
1. 小车 50 元 / 月·辆
(含 7 座)
2. 大车 60 元 / 月·辆 7 座以上
临时进入小区车辆, 1 小时内不
收费,超过 1 小时的,每小时收 1三、停车服务费
元场地占用费,最高每天( 24 小
时)不超过 10 元。注: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附件 5
乌什县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
填表说明
一、此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填写,同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的原件供核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应同时提供成本核算资料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备案的依据。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备案表并对提交的全部备案资料及备案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如提交备案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收费备案,否则应自行承担不及时变更收费备案而导致的全部责任。
三、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是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标准范围内,充分体现民主参与、公开定价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约定的具体标准。
四、填报内容除法定代表人、小区负责人须本人手签外,其他内容可机打。
附件 6
乌什县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备案表
备案说明
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和其他代收费价格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
1. 备案申请
2.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4. 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
5.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6.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社区)核准的业主大会采用集中投票方式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投票表决结果证明书。
注:物业服务合同需使用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备案的标准规范文本合同
(二)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备案
1. 备案申请
2.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3. 《物业服务合同》
4. 规划总平面图
5. 停车场(库)总平面图(含数量;验原件、存复印件)
6. 监控设施布置图(含数量及清晰度)、安防设施安装情况
7. 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