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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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团

组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兵财规〔2024〕2 号

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24 年1 月31 日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团

组建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政府债券顺利发行,规范做好债券承销团组建、管理等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 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组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兵团政府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以兵团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兵团财政局具体办理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销团成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承销团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兵团财政局结合市场环境、债券发行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承销团成员数量。承销团成员包括主承销商和一般承销商,负责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工作。

第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兵团财政局与承销团成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承销团每届有效期3 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重新组建。承销团成员可以书面授权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承销协议。

第七条 承销团成员按年度实行增补、退出、取消机制,兵团财政局可根据上年债券承销等情况动态调整主承销商和一般承销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 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治理结构较为健全,内控机制较为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设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并具有健全的债券承销与风险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建设满足债券发行需要,能够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进行投标;

(六)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承销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七)近2 年内没有主动退出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团、没有被兵团财政局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

第三章 申请与组建

第九条 报名参加承销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应当在申请截止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二)兵团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兵团财政局从按时递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中择优选择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第十一条 兵团财政局根据报名机构的承销意愿、债市能力、机构实力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排名及实际所需主承销商数量,确定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作为兵团政府债券主承销商。

第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确定后,兵团财政局及时向社会公布承销团成员名单,并与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协议。

第四章 承销团成员的增补、取消与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当承销团成员少于发行需要的数量时,兵团财政局可根据债券发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程序增补承销团成员,并向社会公布增补决定,且每年增补一次。

第十四条 承销团成员当年未承销或连续多次未承销兵团政府债券,原则上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加入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团。

第十五条 承销团成员可以自愿申请退出承销团,自收到承销团成员退出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兵团财政局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申请退出的承销团成员,在获得确认前,应当继续履行承销协议。

第十六条 承销团成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退出承销团,或由兵团财政局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承销团成员义务的;

(三)严重不正当投标、违规向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操纵市场、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金融违规行为;(四)违反承销协议其他相关约定的。

第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退出债券承销团的,自兵团财政局确认之日起,兵团财政局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终止,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团。

第五章 债券承销团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与兵团财政局商定债券承销协议的条款内容;

(二)对债券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加兵团政府债券发行活动,按债券发行条件承销兵团政府债券;

(四)按照债券发行管理规定,获取债券发行费;

(五)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债券发行信息。

第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按照兵团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积极参加债券招投标活动,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按时足额向兵团财政局缴纳债券发行款;

(二)做好债券宣传和分销工作,维护兵团政府债券信誉;

(三)及时向兵团财政局报送债券发行和分销情况;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债券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本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五)确保与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等专用通讯线路通畅,系统平稳安全运行;

(六)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代投标,不得串通投标;

(七)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积极参与债券承销、分销、做市、交易等工作,维持债券市场正常秩序;

(八)提供债券发行费收款账户和投标应急联系人名单。

第二十条 承销团主承销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

(二)提供兵团政府债券的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手续费率等咨询服务;

(三)向兵团财政局报送债券市场运行分析报告,并就改进债券发行和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提出建议。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兵团财政局负责对承销团成员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对承销团成员开展债券业务有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报名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交虚假报名文件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的,一经查实,兵团财政局将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和主承销商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销团成员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兵团财政局按照债券承销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承销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 年12 月29 日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兵财库〔2020〕12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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