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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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

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兵交规〔2023〕5 号各师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经局研究决定,制定《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等三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交通运输局

2023 年12 月27 日

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管辖的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活动。主要内容包括:路况调查与评定、科学决策、计划管理、巡道管理、质量管理、验收管理、应急抢修、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等。

第三条 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兵团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

第四条 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应以公路资产全生命周期内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推行科学决策、预防养护和绿色养护,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五条 公路养护管理应实现设施数字化、养护专业化、管理现代化、运行高效化、服务优质化,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公路养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兵团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全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兵团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师市国省干线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师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师市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实行养护市场化机制,日常养护、应急养护可探索建立差异化养护管理模式,兵团交通运输局应加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确保养护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第八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应遵循信息化顶层设计、数据共享等原则,推动公路养护工作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好相关系统维护和信息数据的更新工作,并及时向兵团公路管理机构传送相关数据。

第九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科学决策体系,确保技术状况检测和路面自动化采集覆盖率达到100%,科学决策技术运用基本普及。

第十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对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公路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机电系统、服务设施的运维,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单独巡道发现的公路安全隐患和路产损失应及时通知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许可事项在发出前应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设置专职工程师岗位并按照规定开展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组织实施桥涵、隧道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做好桥涵、隧道日常养护和专项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被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及危险隧道以及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设置警示或禁止通行的标志,同时立即报告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第十五条 应急抢修坚持“快速反应、先通后畅”的原则,一般灾害情况下,普通公路应急抢通应在48 小时内完成,高速公路应在24 小时内完成。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交通运输部规定通过“公路灾毁信息采集系统”及时上报公路灾毁和阻断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做好养护管理人员、必要养护设备、经费、技术、应急的保障工作,保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对盐渍土、风积沙、雨雪冻融、冻土等典型病害路段的资料收集和技术研究,为今后编制具有兵团地域特点的公路养护技术指南奠定基础。

第十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桥梁、隧道结构安全、运行状况和防护标准等对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公路隧道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土建结构病害进行排查评估,存在安全运行风险的,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文件、台账、巡查记录、检查记录、交通情况调查、路况基础数据、年度养护计划及实施管理资料应当真实、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分类、归档。

第三章 路况调查与评定

第二十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在进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时,桥隧技术状况等级宜采用当年的定期检查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况评定结果、养护需求决策分析等情况,制定上报年度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经兵团交通运输局同意后下达实施;同时对年度养护管理目标与实际完成公路技术评定结果进行对比,并纳入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价范畴。

第二十二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国省干线公路路面开展自动化快速检测,检测结束后,及时向师市公路管理机构提供公路技术状况检测报告。高速、一级公路每个检测方向应至少检测一个主要行车道,二、三、四级公路的路面技术状况检测宜选择技术状况相对较差的方向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开展兵团国省干线公路路况调查工作前,制定路况调查工作计划,确保公路病害识别准确、数据真实、录入精准;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公路技术状况数据进行管理与评定;组织对公路路况调查数据进行抽检、复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相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兵团管养公路的路况调查与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路路况调查与评定工作每年各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4 月份和9 月份进行。其中4 月份路况调查是制定养护科学决策、编制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的重要依据;9 月份路况评定是开展年度养护效果评价工作的依据。

遭遇地震、山体滑坡等特殊情况,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路况专项检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路面自动化快速检测比例达到当年管养里程100%,正在实施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公路路面养护工程或因局部点位公路设施改造导致部分路段无法正常进行检测、正在施工或还未交工验收的项目除外。

第四章 科学决策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养护管理实践中,加强对国省干线公路各类数据的收集,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合作等方式进行数据分析,逐步建立适应兵团地域特点的公路路况衰变和养护决策需求分析模型。

第二十八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公路基础数据、技术状况数据、通行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及时开展路况现状分析、病害分布规律分析、路况衰变规律分析,编制公路养护需求决策分析报告,为制定公路中长期养护规划、年度养护计划和公路网级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计划编制

第二十九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各师市公路管理机构日常养护计划编制的指导工作,确保计划编制满足科学规范、标准统一的要求。

第三十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年度养护管理目标、公路养护需求决策分析结果及养护资金安排等情况,合理编制年度养护计划,主要由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两部分计划组成。

第三十一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采用信息化手段,科学划分养护单元,科学统筹编制日常养护计划。

第三十二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在编制公路日常养护计划时,应充分结合养护单元路段路况分析、路况发展趋势,优化养护资金分配,提高路面和桥涵、隧道养护资金投入比例。

第三十三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将编制的日常养护计划向兵团交通运输局报送,作为执行监管的依据;对日常养护计划按月进行分解,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内部管控。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的编报、审核和下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编报前,应初步确定拟采取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建立并更新养护工程项目库。

第六章 巡道

第三十五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联合巡道,做好公路日常巡道、夜间巡道和特殊巡道管理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管理,达到国家、兵团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巡道结果,建立公路病害信息传递、处置流程,确保闭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巡道的方式、频次和内容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或完善《公路日常养护质量评定细则》(见附一),明确检查质量、方式与频次要求,应结合不同的作业类型,设置适当的自检比例;在养护作业过程中,公路管理机构应开展养护质量自检工作,加强养护作业质量管控力度。

第三十九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以保证公路养护质量目的,加强公路养护项目施工管理和规范养护作业流程。

第八章 应急抢修

第四十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加强地域、部门之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公路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综合性应急预案及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公路应急抢修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机械设备检修;入汛或入冬前,应提前对公路桥梁、沿线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发生公路交通灾毁应急事件时,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科学制定抢险方案,组织人员、机械、物资进行抢修,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次生灾害危险的,应派专人密切观测周围环境;抢修结束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进行总结评估。

第四十三条 因公路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造成公路交通阻断,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师市报告,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路网通行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及应急救援、救助等工作,并收集相关信息和影像资料。

第九章 安全管理与培训

第四十四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作业项目涉及长时间、大范围占道施工的,应编制专项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区布设方案,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报;其他一般性公路养护作业应以年度为单位,编制综合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区布设方案,并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督促相关单位对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监管工作,要求相关单位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开展公路养护作业。

第四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前,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交通组织方案和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章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应当科学管理、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管理,严禁在养护作业现场附近乱采乱挖;标识规范齐全,车辆疏导有序,确保作业路段行车安全有序。

第四十九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督促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加强便道管理,做好沿线扬尘防治和社会车辆疏导工作。

第五十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做好公路养护涉及区域的粉尘、噪音等治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环保材料的在公路养护中的推广与应用,提高路面废旧材料回收和循环利用率。

第十一章 验收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验收工作,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日常养护作业项目验收制度,依据《公路日常养护质量评定细则》有关要求,组织对所辖国省干线公路进行验收。

第十二章 监管考核

第五十四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或受其委托的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和路况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五条 监督检查分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综合性检查由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每年组织1 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由师市公路管理机构配合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每季度进行1 次。

第五十六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检查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送至检查单位。

第五十七条 每年12 月底,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内对师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结果进行全面汇总后,提出监督考核意见报兵团交通运输局。

第五十八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根据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监督考核意见进行结果运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可结合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路管理机构指各级公路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改革后,按照改革后确定的单位名称,继续由改革后的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 年。

附件:1.公路日常养护质量评定细则

2.公路巡查记录表

3.兵团国省干线日常养护作业分类内容及标准

附件1

公路日常养护质量评定细则

1.一般规定

1.1 日常养护检查包括公路日常巡查、路况检查、桥涵隧经常检查、零星维修检查等,通过检查及时掌握和收集公路路况信息、发现公路损坏情况等,并采取相应措施。

1.2 日常巡查指对路基、路面、桥涵隧构造物、沿线设施、绿化等公路设施的整洁、完好及安全性的巡查,日常巡查应做到:

每日应对其管养的路段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每次巡查形成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发现的问题及后续处治情况等。师市公路管理机构每月对其管养路段的路况、路面保洁、排水系统、桥涵隧构造物及附属设施等的日常养护情况至少组织一次巡查。鼓励各级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巡查自动化、智能化。

1.3 公路经常检查由师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公路经常性检查内容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路面和安全设施等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1.4 日常保养维护作业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有关要求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养护作业人员及过往车辆安全,强化日常养护人员岗前、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作业规程培训。

2 保养维护

2.1 公路日常保养维护指对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基础设施、绿化、交调设施等的日常保养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2.2 路基保养维护要求:

路肩无病害,边坡稳定,排水设施无淤塞、无损坏,排水畅通;挡土墙等路基防护设施完好;及时清理路基范围内的丢弃物。

2.3 路面保养维护要求:

路面整洁、排水顺畅,路面以及防护栏边、平交岔口硬化段、边沟盖板的杂物、积土等清扫及时,路面范围内无泥石、无杂物、无积水。

2.4 桥梁保养维护要求:

桥梁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完好,排水设施畅通,桥下空间维护到位,支座及伸缩缝整洁、完好,人行道、栏杆完整牢固,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齐全完整;涵洞保持整洁,进出口完好,涵底铺砌完整、排水通畅;隧道内及洞口清洁,照明、通风、消防设施运行正常,隧道内排水设施通畅。

2.5 交通安全设施保养维护要求:

交通安全设施经常保持完整、齐全、整洁和良好的状态,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清洁受污染的标识标线。

2.6 绿化保养维护要求:

及时做好浇水、除草、松土、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和路树刷白等。

2.7 服务设施保养维护要求:

场地内道路应保持完好、整洁、安全、畅通。服务区、停车区公厕等各类设施完好、各类标志标线有效。垃圾分类投放、集中收集处理。场地内绿化美观,花木、草坪修剪整齐,定期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

2.8 公路机电设施保养维护要求:

公路机电设施包括监控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及机电设施设备房等,重点对机电系统工作环境、状态和性能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

2.9 路网运行监测外场设施保养维护要求:

路网运行监测外场设施包括道路视频监控点、交通情况调查站、气象监测站、可变情报板等,重点对路网运行监测设施性能、状态和工作环境进行检查、监测和维护。

3.考核评估

3.1 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兵团交通运输局年度养护管理综合评估范畴,组织抽查路线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排水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公路绿化以及养护基础设施日常养护情况。

3.2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师日常养护管理评估,评估结果抄送兵团公路管理机构。

3.3 日常养护作业考核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养护作业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日常养护作业计划、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日常养护作业时效、质量和安全。

(四)日常养护作业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附件2

公路巡查记录表巡查单位:

巡查时间 巡查线路

 路基  路面  桥梁  隧道巡查内容

 涵洞 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 绿化巡查事件

处理情况

巡查人员

附件3

兵团国省干线日常养护作业分类内容及标准

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兵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管辖的国省干线公路(含桥梁、隧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指导和监管工作;

(二)兵团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配合开展指导和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三)师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所辖路段的养护工程实施工作。

第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谁招标、谁负责”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大养护工程投入,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信息技术、“四新”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九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条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一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

第十二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三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四条 养护工程实行养护市场化机制,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依法通过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

养护工程项目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增强市场竞争力度,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率。

应急养护,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求,可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五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频率和指标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路基、路面、桥隧涵、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应采用路面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公路技术等级、使用年限、交通量、自然环境、病害分布、养护历史、公路病害调查分析结果、安全运行状况等条件,划分养护单元,通过科学决策,编制养护需求决策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养护需求决策分析报告结果,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并采取“储备一批、安排一批、实施一批”的滚动调整方式,每年9 月底前动态更新养护工程项目库,筛选养护工程项目清单。

第十九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的养护工程项目清单(应急养护除外)由兵团公路管理机构依规审核并提出意见,审核通过后,报送兵团交通运输局。兵团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的养护工程项目清单(应急养护除外)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管理目标、养护工程项目清单,合理编报养护工程建议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编制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路网公路技术状况监测被部省督办的;

(四)上一年度已完成施工图批复,但因特殊原因未能实施的项目,经重新勘察,施工图设计内容满足规范要求的;

(五)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六)预防性养护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地区间养护作业做好沟通衔接。

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养护工程计划由兵团交通运输局审核、下达。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确保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及时开展,保障工程实施效益。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五条 养护工程应加强技术方案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应急养护和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且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编制设计文件,设计单位须充分听取和考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意见,并收集相关涉改路段的养护历史资料;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并作为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路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涉及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回收利用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对材料回收和循环利用数量和比例予以明确说明,指标不低于交通运输部要求;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并进行方案比选;

(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方案设计应满足《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规定;

(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八条 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报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兵团交通运输局组织联合审查,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进行批复。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养护工程推广“四新”技术应用。对尚无相关标准可参考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动态设计,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和施工进展情况,并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应根据变更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遵循“先批后干”的原则,不得未批先干,拆分变更。项目管理单位应加强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前期审查,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变更。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二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应当明确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制。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实施应精细化管理,严格原材料进场的检验检测和施工工艺管理,严格控制关键指标,提高养护工程质量管控水平。

第三十五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实施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养护工程项目主要检查质量、安全、环保、交通保畅等措施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计量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职责分工应建立健全养护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养护档案归集、整理和归档。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养护工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档案进行验收并归档,确保全过程档案资料完整、闭合。

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或审批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做好料场、拌合站、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完善各项环保措施和各类设施设备,做好防尘、垃圾、排污、噪音等问题的治理。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条 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受兵团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两阶段养护工程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 个月内完成验收;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 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 个月,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责任缺陷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 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前,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应急、安全等工作,直至养护工程验收合格,办理完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返修补做。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兵团交通运输局报告;对未通过竣工验收或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由项目法人责令整改。

第四十五条 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档案,应参照兵团交通运输局有关规定整理、移交、归档。

第四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养护工程效果评价机制,开展跟踪效果评价工作,对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作为养护工程决策,提高投资效益和质量效益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等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养护工程的监管力度,通过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养护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质量、安全、进度、交通保畅等问题,由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向兵团交通运输局报告,兵团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公路养护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兵团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的事务性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过程管理,有效记录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上报兵团交通运输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路管理机构指各级公路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改革后,按照改革后确定的单位名称,继续由改革后的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 年。原兵团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兵团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兵交发〔2011〕28 号)同时废止。

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监督考核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提高公路技术状况和综合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办法所称公路管理机构指各级公路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改革后,按照改革后确定的单位名称,继续由改革后的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监督考核方式包括: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四条 对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督促公路管理机构提高公路养护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兵团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督考核工作;依据监督考核意见进行结果运用。

第六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受兵团交通运输局委托,拟定年度检查方案、评价标准,报兵团交通运输局下发;组织对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报兵团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 各师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公路管理养护进行日常检查;配合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开展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养护管理,积极配合监督考核工作,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第三章 监督考核内容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制度体系健全,责任明确、执行良好,符合国家、兵团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条 公路养护管理监督考核内容由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路况服务质量和服务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包括日常养护规范化管理和公路养护工程规范化管理:

(一)日常养护规范化管理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路况调查与评定、科学决策、计划管理、巡道管理、质量管理、应急抢修、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和信息化系统应用等内容。

1.路况调查与评定。路况调查频率满足《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要求;公路病害识别准确、数据真实、录入精准,并进行抽检、复核;路面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应用比例达到100%,检测报告齐全;路况指标(MQI、PQI)达到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要求。

2.养护决策。建立科学决策分析方法;探索和研究逐步建立公路路况衰变和养护决策需求分析模型;编制公路养护需求决策分析报告,有效指导编制年度养护计划;科学决策技术运用基本普及。

3.计划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养护单元划分,编制年度日常养护计划,预算单价编制合理;养护资金投入、配置科学;执行落实情况良好。

4.巡道管理。公路巡查类型、频率、内容符合要求;公路巡查信息传递效果良好,病害处置及时。

5.质量管理。建立或完善《公路日常养护质量评定细则》,检查质量、方式与频次要求明确;开展养护作业项目质量自检工作,抽检比例符合要求。

6.应急抢修。制定公路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按要求备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抢修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充足,保持物账一致;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上报及时;交通疏导及应急救援、救助资料齐全。

7.安全管理。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养护安全作业区制度执行良好,进行养护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养护安全作业区布设符合规范要求。

8.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符合相关要求,公路环保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及路面废旧材料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率满足要求。

9.验收管理。建立日常养护作业项目验收制度,并有效执行。

10.信息化系统应用。公路养护工作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效果良好,应用广泛;系统数据录入全面、准确;数据审核、传输及时,能够及时升级更新。

(二)公路养护工程规范化管理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2.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招投标、施工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

3.养护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

4.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5.能够结合实际开展对盐渍土、风积沙、雨雪冻融、冻土等典型特殊路段的养护技术研究;

6.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路况服务质量监督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普通国省道优良路率、二类以上桥梁比例、平均路面使用性能指数不低于交通运输部等有关要求;

(二)路基、路面、桥隧、公路沿线设施养护质量符合规范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服务包括机电系统管理、收费管理和服务设施管理及公众满意度调查。

(一)机电系统管理具体监督考核以下内容:

1.隧道机电设施管理情况。隧道通风、消防、监控、通信、供配电、照明和监测系统等机电设施养护要求、维护频率应符合有关规定;通风、消防设施外观整洁、无明显损坏、工作状态正常;控制设备能及时变换送风方向;消防设施标志应完好,醒目。

2.一般公路路网运行监测管理包括:公路灾毁阻断信息收集上报、交通量观测站管理、桥隧技术状况动态监测、气象监测等内容;收费公路路网运行监测管理包括:路交通量观测站、监控视频通讯、桥隧技术状况动态监测、环境监测、服务区监测等系统设施布设合理、维护到位、运行良好;数据、图像等信息采集、传输、处理符合路网运行信息监测质量要求。

(二)一般国省干线服务设施管理具体监督考核以下内容:

1.政策执行。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要求。

2.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应急机制。

3.服务标准。停车公共区布局合理,停车位实行划区设置;场区平整,标志标线齐全、清晰;绿化环境适宜、美观。

(三)收费国省干线服务设施管理具体监督考核以下内容:

1.政策执行。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要求。

2.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应急机制。

3.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员工档案,组织进行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4.服务标准。提供 24 小时免费公益性服务;公共卫生间设施齐全、完好;停车公共区布局合理,停车位实行划区设置;场区平整,标志标线齐全、清晰;照明设施使用良好,覆盖范围满足要求;绿化环境适宜、美观;休息区提供必要完好服务设施;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各类消防器材完好符合标准;设立监督方式公示栏;投诉渠道畅通,反馈及时;经营性服务证照齐全,明码标价,符合相关行业管理和技术标准;整体卫生环境干净整洁。

5.其他。服务设施监管有力;定期组织品质等级评定。

第四章 监督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五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对公路组织1 次综合性检查,一般安排在10 月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如路况服务质量、养护工程、除雪保通、其他等);师市公路管理机构配合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每季度进行1 次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

第十六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随机检查发现公路养护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养护不力危及行车安全等问题,有效记录责任主体后,纳入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管;根据兵团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检查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送至检查单位。

第十八条 每年12 月底,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全面汇总年度内对师市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考核情况,形成意见上报兵团交通运输局。

第十九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根据监督考核意见进行结果运用,具体包括:通报表扬、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考核结果与养护资金挂钩等方式;并将养护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咨询考核结果纳入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中。

第二十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在进行结果运用时,对监督考核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采取挂牌督办措施:

(一)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以上事故隐患的;

(二)公路技术状况监测结果低于部、省挂牌督办的线路或路段指标的;

(三)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养护管理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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