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师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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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师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师科发〔 2023 〕 9 号各团场、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师直属国有企业科技管理部门,师畜牧兽医工作站:

现将《十二师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师科学技术局

2023 年 12 月 18 日

十二师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十二师科技创新,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建立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服务基层长效机制,组织实施好科技特派员工作,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师科技局按照一定程序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派驻单位是指十二师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派出单位是指疆内外科研院所、高校、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遵循“需求导向、双向选择”的原则,可采取个人、组团、点对点服务等多种模式,一般每年选派1 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开展技术示范推广。针对全师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需求,加速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进新技术、新方法或新品种,示范带动行业和区域发展。

(二)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特长,结合派驻单位科技创新工作需求,在发展规划、技术升级、项目推进、市场开拓、管理创新等方面提供服务,参与技术研发,指导技术应用,及时有效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难题,提升技术创新水平。

(三)开展科技培训。采取集中授课、视频互动、现场交流等方式,线上线下结合,广泛开展科普知识宣传和科技培训,培养技术骨干力量,提升公民科技素质。

(四)开展科技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的联系,促进双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产学研合作。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与派驻单位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帮助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与派驻单位建立利益共同体,开展长期合作。

(五)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和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六条 师科技局职责:

(一)负责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激励,统筹管理科技特派员,组织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二)负责建立科技特派员库,制定科技特派员评价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负责对科技特派员服务过程和质量进行管控,及时处置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提供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指导和监督经费使用。

第七条 团场、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师直属国有企业等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初审派驻单位提交的科技特派员需求登记表。

(二)协助师科技局开展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工作,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派驻单位职责:

(一)提出产业发展技术需求,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办公、试验等生活、工作条件。

(二)积极做好产学研合作模式、新产品、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带动行业和区域的发展。

(三)配合科技特派员做好科学普及,每年组织技术培训,培训技术人员,提高基层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四)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定期向师科技局报告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

(五)实施好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专项经费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六)鼓励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租赁经营、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与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开展长期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第九条 派出单位职责:

(一)应保持科技特派员派驻期间的行政关系、职务、待遇等不变。

(二)应保证科技特派员派驻期间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聘、晋升正常执行。

(三)为科技特派员外出开展工作提供全面保障和服务。

第三章 选派条件和服务程序

第十条 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线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身心健康,乐于奉献。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技术特长和一定的管理经验或实践经历,能够运用多种手段、各种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四)志愿深入基层开展工作,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一条 服务程序:

(一)需求征集。师科技局根据科技特派员工作要求,下达征集通知,派驻单位填写科技特派员需求登记表,提交所在的管理部门初审。

(二)需求初审。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筛选符合条件的派驻单位,报送派驻单位推荐表。

(三)需求对接。根据派驻单位提出的具体需求,师科技局从科技特派员库中筛选符合条件、有意向的科技特派员与派驻单位对接沟通。

(四)双向选择。经派驻单位与科技特派员协商一致,达成服务意向,并确认服务模式。

(五)签订协议。签订协议书,明确服务时间、内容、方式、目标等。

(六)开展服务。科技特派员按协议书的内容为派驻单位开展科技服务。

第四章 入库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库的建立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 开展科技服务的院士团队、知名专家团队及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团队,由师科技局邀请,经团队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纳入师科技特派员库。

第十四条 师科技局每年发布征集科技特派员的通知,公开征集科技特派员,经申请、审核通过后,纳入师科技特派员库。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并纳入诚信记录:

(一)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科技特派员群体声誉。

(二)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三)未公正履行科技特派员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上情形的,派出单位、派驻单位应及时向师科技局报告。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度评价一次。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师科技局制定评价指标。

第十九条 师科技局发布绩效评价工作通知,科技特派员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提交评价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师科技局。

第二十条 师科技局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询问派驻单位等方式,结合工作总结,依据科技特派员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85 分(含)以上为优秀,优秀的比例应控制在参加评价总数的 20% 以内; 75 分(含) ~85 分为良好; 60 分(含) ~75分为称职;低于 60 分为不称职。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称职的科技特派员,下一年度可继续选派;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 1 年),整改后再次评价,评价结果称职的继续保留科技特派员资格,不称职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运用:

(一)评价结果可作为科技特派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结果可作为科技特派员年终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评价结果良好以上的科技特派员优先选派。

(四)评价结果优秀的科技特派员优先支持承担师本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补助 2 万元,从师科技发展专项预算中列支,实行经费“包干制”,补助拨付至派驻单位,经费支出参考科技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交通、通讯和生活津贴补助以及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用、通信补助、保险和培训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师科技局通过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开展经费使用监督,提出经费使用调整、收回等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师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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