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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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局

林业和草原局

兵财规〔 2023 〕 2 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植被恢复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师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规范兵团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草原生态保护,我局会同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兵团财政局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2023 年9 月1 日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规范兵团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草原生态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 2020 〕 2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10 〕 29 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兵发〔 2020 〕 10号)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是国家为加强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建立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确保草原资源平衡,向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收入。

第三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征用或使用草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本办法规定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采集野生植物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草原面积三十公顷以下(含三十公顷)的应向团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以下(含七十公顷)的应向师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七十公顷以上的应向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 2014 〕 1769 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荒漠类草原 1500 元 / 亩,草原类草原2000 元 / 亩,草甸类草原 2500 元 / 亩,沼泽类草原 3000 元 / 亩。

(二)长期使用已发放草原使用权证的人工草地,按照沼泽类草原 3000 元 / 亩标准缴纳植被恢复费。

(三)进行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占用草原期限不超过两年)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 500 元 / 亩;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所等 400 元 / 亩;影视拍摄等 300 元 / 亩;经营性旅游活动区 67 元 / 亩;在草原上取土、采砂等 1000 元 / 亩。

(四)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植被恢复费按照前一年市场平均收购价格的 10% 缴纳。

使用草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30% ,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六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减免范围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的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下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草原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50% 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二)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

(四)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五)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文化、体育、交通、水利设施等。

第七条 征用或使用草原未获得批准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师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缴款单位提出的退缴申请,会同师市财政部门对相关情况核实后,联合上报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提出退缴建议后,兵团财政局据此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临时占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权限向团场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向团场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草原活动结束后,对依法履行恢复植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团场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 “ 取之于草、用之于草 ” 的原则,专项用于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草原保护、调查规划、草原生态监测,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草原防火设施、设备购置以及草原防火宣传培训和管护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一)按规定缴入兵团本级国库的草原植被恢复费, 80% 部分由被征占用草原所在的师市统筹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资金通过兵团财政局转移支付返还给被征占用草原所在的师市; 20% 部分由兵团统筹用于兵团范围内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重点向南疆倾斜。

(二)按规定缴入师市国库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用于师市范围内的草原植被恢复(团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征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缴入师市国库)。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编制年度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方案和资金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支出预算。师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植被恢复的检查验收,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植被恢复单位进行抽查复验。

第十二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列 “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 第103 类 “ 非税收入 ”04 款 “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45 项 “ 林业草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07 目 “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 ” 。支出列 “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 第 213 类 “ 农林水支出 ”02 款 “ 林业和草原 ”36 项 “ 草原管理 ” 。

第十三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执收单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 ” 的原则,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和评价,按照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方案时要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草原植被恢复费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的执行监控,重点监控草原植被恢复费预定的绩效目标是否如期实现。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目征用或使用草原及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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