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33
收藏
详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

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林规〔 2023 〕 2 号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止耕地 “ 非农化 ” 、防止耕地 “ 非粮化 ”的规定要求,加强新形势下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我区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1 〕 19 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 2019 〕 82 号)等有关要求,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2023 年 7 月 6 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基础保障、社会公益和示范引领作用,保障我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良种壮苗供给,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1 〕 19 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 2019 〕 82 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申报、确定、生产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具备良好生产经营条件和苗木繁育生产能力,主要从事良种苗木培育、乡土和珍贵等特殊树种繁育以及育苗新技术研究试验示范,在苗木生产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保障公益性造林绿化和产业发展所需良种壮苗的苗圃。

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 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按政策规定申报良种苗木培育补助、保障性苗圃建设补助或其他林草项目资金的支持。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六条 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稳定的育苗基地,国有土地或租赁期从申报之日算起达 5 年以上,土地权属明晰,无纠纷。生产用地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三)立地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平原区苗圃育苗面积 150 亩以上,且集中连片,山区林场苗圃(山区育苗)育苗面积 30 亩以上;主要采用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设施育苗的,不受育苗面积限制;

(四)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其中:林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等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 人以上;

(五)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检疫等质量管理资料齐全;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规范;

(七)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经营假劣种苗、违规调运林木种苗行为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事件;

(八)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誉良好,未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条 具备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育苗生产单位,优先确定为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

(一)连续三年以上承担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等重点林业工程造林种苗培育任务的;

(二)具有温室大棚或自动荫棚、机具设备、自动灌溉、组织培养等育苗设施设备的;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组培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采用轻基质、容器等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方法等先进技术育苗的;

(四)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有科研合作的;

(五)无偿或低于市场价为本地区义务植树、乡村绿化美化等公益事业提供种苗的。

第八条 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申请报告。包括苗圃基本情况、种苗生产经营条件、育苗技术、主要培育的种苗种类和种苗生产经营情况、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见附表);

(三)近三年来为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等重点林业工程造林任务供应种苗的合同、招标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四)苗圃用地不动产登记证或租赁合同等使用权属和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誉良好、未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相关材料;

(六)申报日上年度的苗木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检验证书及育苗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等;

(七)育苗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或工作经历等材料;

(八)符合第七条优先条件的文字、图片等材料。

第九条 申报与确定程序

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申报与确定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其申报材料及基本条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上报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所属分局申报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向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根据本区域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用苗需求,认真审核书面材料、现场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苗圃择优排序,并将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对推选报送的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进行现场查看,召开专家会议评议论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建议名单,按程序审核并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主要任务:

(一)保障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造林项目的用苗;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乡土和珍贵等特殊树种繁育以及育苗新技术研究试验示范;

(三)保障性苗圃应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壮苗,加大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应用,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苗木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四)承担苗木信息的采集任务;

(五)承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达的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任务;

(六)依法依规从业,合法生产经营,严格执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档案、标签、质量检验、财务等制度和育苗技术标准,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定期自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所属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种苗生产和造林绿化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保障种苗供求信息畅通,拓展苗木销售渠道,支持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采取订单生产、定向供应方式生产供应苗木;

(二)指导、协助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制定年度生产计划,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组织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开展技术培训;

(四)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采取苗木质量抽检、“ 双随机一公开 ” 等方式,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落实育苗计划任务、功能发挥不够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制度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发现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工作;

(二)组织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

(三)采取苗木质量抽检、 “ 双随机一公开 ” 等方式,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四)每年度组织对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当年种苗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申报、确定、调整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种苗信息采集,指导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工作;

(四)组织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

(五)采取苗木质量抽检、 “ 双随机一公开 ” 等方式,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六)组织对当年种苗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资格,并适时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达或委托的年度苗木培育任务的;

(二)不服从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管理的;

(三)超过一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未及时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

(四)不配合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苗木质量抽检、 “ 双随机一公开 ” 等工作的;

(五)生产经营档案不规范且不整改,生产销售假劣种苗、发生违规调运林木种苗行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事件的;

(六)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七)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行政处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丧失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基本条件的;

(九)自愿申请退出的。

被取消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新林造字〔 2013 〕 216 号)、《关于调整和确定自治区林木良种生产基地及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通知》(新林场字〔 2019 〕 815 号)同时废止。此前确定的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可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地(州、市)级、县(市、区)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立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