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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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

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水规〔 2023 〕 3 号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办农水〔 2022 〕 307 号)《关于做好 2023 年度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农水函〔 2023 〕 353 号)要求,自治区水利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23 年 6 月 19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

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 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持续稳定发挥效益,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自治区水利厅根据水利部《关于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 2023 年度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新疆农村供水工程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 的治水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以设施良好、管理规范、供水达标、水价合理、运行可靠为着力点,提升农村供水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农村供水标准化管理体系,保障工程安全、稳定、长效运行。

二、实施范围及目标

全区已建成并交付运行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包括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千人供水工程和百人供水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后推进标准化管理工作。

按照农村供水工程不同规模、数量和区域分布状况,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制度,压实农村供水保障 “ 三个责任 ”, 健全 “ 三项制度 ” ,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理管护主体,建立合理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分类有序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确保 2025 年底前,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千人供水工程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2030 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

三、基本要求

实施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设施良好

水源水量充沛,保证率高。工程供水能力满足设计要求,取水构筑物、输配水管道与调节构筑物、管理用房等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机电设备、净化消毒设施设备、计量设备等配备合理。水厂布局合理,标识标牌设置规范整洁。

(二)管理规范

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专业管理队伍。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管工作,专业运行管理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建立并落实生产运行、水质检测、维修养护、水费收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日常巡查等制度。供水单位公开服务电话及责任人信息准确无误并动态更新;供水服务优良,明白卡发放到位,用水户满意度高。创建 “ 党建 + 互联网 + 农村供水 ” 工作模式,推进党建与供水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

(三)供水达标

依法划定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牌,落实保护措施。供水水量、水压、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水厂净水工艺、水质检测频次、指标符合要求,供水水质达标。

(四)水价合理

水价制度健全,执行水价应达到供水成本;未达到供水成本的,落实财政补助且能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工程实行计量收费,确保水费足额收缴。

(五)运行可靠

工程安全运行,管网漏损率保持在合理范围。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有保障,供水设施设备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能够正常开展。有维修养护人员或队伍,储备必要的维修养护物资。供水应急预案完备,可操作性强。

(六)信息化完善

信息化系统完整,农村供水相关视频安防监视、取水供水在线监测、业务管理信息化系统齐备、系统运行正常、安全、可靠。与水利厅平台实现信息融合共享、互联互通,实现在线监管。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制度健全,防护措施完善。

四、工作举措

(一)明确任务、各负其责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全区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工作,对全区集中式供水工程组织开展标准化管理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认定,并上报水利部。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进行整理、上报至水利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评价工作,并将自评结果上报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配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

(二)认真复核、逐级申报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新疆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附件 1 、 2 )进行标准化管理评价。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实行百分制评分,评价结果达到 80 分(含)以上,上报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核,初核通过后,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复核,通过后,正式认定为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工程;通过自治区标准化管理评价,且满足水利部评价标准的,可择优申报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

(三)建立机制、全面推行

农村供水标准化管理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严格按照评价标准中 6 项基本要求实施。各地以县(市、区)为单元,不断完善工程设施建设、消除工程隐患、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管护机制,按照工程隶属关系,全面推进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通过实施农村供水标准化管理工作,不断补足当前农村供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积极构建工程运行管理标准体系。

五、实施计划

(一)组织准备阶段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标准化管理实施范围,明确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全力推进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督促、指导县(市、区)梳理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名录,没有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县(市、区)可上报符合评价标准的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并根据当前工程管理现状,填报《 2023-2025 年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清单》(附件 3 ),并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 于 2023 年 6 月底前报水利厅。

(二)全面实施阶段

各县(市、区)按照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对上报的标准化管理供水工程进行自评,编写自评报告(附件 4 ),填报自评表(附件 5 )。同时,针对工程运行现状,查漏补缺,补齐短板,进一步推进实施农村供水标准化管理工作。确保 2023年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实现标准化管理的数量原则上不应低于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总量的三分之一 。在此基础上,对千人供水工程进行梳理,符合自治区 标准化管理工程的应报尽报。

(三)检查、复核阶段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县(市、区)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技术指导,督促开展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全覆盖,确保标准化管理各项要求落实到各供水工程生产运营全过程、各流程。自治区水利厅将适时对各地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情况,按照不低于 10% 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复核(附件 6 )。

(四)长效管理阶段

不断强化自治区级和水利部级标准化管理评价正向激励,发挥辐射带动效应。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达标实行动态管理,自标准化管理评价通过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复核不通过的,将取消 “ 标准化管理工程 ” 称号,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评价,通过后将书面资料报水利厅备案,水利厅将适时进行现场抽查复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将其作为 “ 十四五 ” 乃至更长一段时期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实施。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强化经费保障

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强化资源整合和要素保障,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激励措施

将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成果作为相关激励表扬、工作考核等重要依据。对标准化管理取得显著成效的,可考虑在有关政策激励上予以优先考虑和倾斜支持。

(四)加强总结宣传

及时总结本地区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标化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网站、报刊、新媒体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推广,发挥辐射带动效应。

附件: 1. 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2. 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3.2023-2025 年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计划

任务分解清单

4. 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自评(复评)报告

提纲

5. 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自评表

6. 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复评(抽查复核)

表附件 1

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科学评价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可持续运行,依据水利部《《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自治区《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标准、办法,制定本评价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

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基本要求包括设施良好、管理规范、供水达标、水价合理、运行可靠、信息化完善等六个方面。

第三条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全区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工作,制定区级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评价标准并组织开展全区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评价工作。

地(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所辖县(市、区)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初核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所属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

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配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评价应组建专家组,至少由 3名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具有评价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从 “ 农村供水专家库 ” 中抽取,根据需要涵盖水工、金属结构、水厂净化消毒等专业,也可选择当地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评价。

第五条 通过自治区级评价的工程,自治区水利厅应通过网站、报刊、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最终结果正式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水利厅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通过自治区级评价的工程开展不定期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 通过自治区级评价的工程,必须满足标准化管理基本要求。供水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必须达标,安全生产责任必须落实,且必须定价收费,任何一项未达到,一票否决。

第八条 申报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资料完备;

(二)农村供水工程建成投运 2 年以上;

(三)反映当地供水特点,具备较好的示范辐射效应;

(四)群众满意度较高,近两年无自治区级以上平台属实举报投诉件、媒体曝光或群体供水事件。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评价实行百分制评分。按照赋分值划分如下。

(一)评价结果达到 80 分(含)以上的,且评价类别得分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 80% ,经自治区水利厅复核评价后认定为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工程。

(二)通过自治区水利厅标准化评价且满足水利部评价条件的,可申报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

第十条 地(州、市)上报的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厅和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组织审核、现场抽查等方式开展复核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标准化管理评价包括自评、评价和复评三个阶段。

(一)自评:各地按照标准化评价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对照评价细则和评价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表,自评达到标准的,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报有评价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价,符合条件的,逐级申报自治区、水利部评价。

(二)评价:有评价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评价申请后组织评价,并在一个月内完成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填写评价表,并抄送被评价责任主体单位。通过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的,书面资料报水利厅备案。

(三)复评: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实行定期评价制度。自首次评价达标之日起,每隔五年由有评价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评价,形成复评报告、填写复评表。评价内容、评价程序等,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自治区水利厅按照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按照不低于 10% 的比例进行现场复核,确保标准化管理真正落实到各供水工程生产运营全过程、各流程,同时,要强化管理评价的正向激励,发挥辐射带动效应。

对于复核评价不达标的工程,限期整改,工程管理单位落实整改并达到原评定等级后,重新申报评价。对于在复核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通过自治区级、地(州、市)级评价的标准化管理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取消。

(一)发生规模较大、停水断水时间较长或水质超标较严重等突出供水问题的;

(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工程质量、供水质量和运行管理问题的;

(四)出现负面舆情且影响较大的;

(五)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的。

通过自治区评价的工程出现以上问题的,完成整改后一年内不得申报评价;累计出现两次问题的,取消评价资格。

第十四条 农村分散供水工程由村组或农户自建、自用、自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技术指导和帮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起施行,有效期 5 年。附件 4

______ 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自评

(复评)报告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二)管理单位情况

二、组织开展情况

简述自评(复评)工作开展情况。

三、自评情况

简述设施良好、管理规范、供水达标、水价合理、运行可靠及信息化完善六个类别的检查情况、扣分项目及原因和得分情况。

四、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

五、结论附件 5

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自评表附件 6

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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