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师关于进一步加大惠民纾困力度推进复工复产减免物业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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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师关于进一步加大惠民纾困

力度推进复工复产减免物业费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师办发〔 2023 〕 30 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师直属国有企业:

《十二师关于进一步加大惠民纾困力度推进复工复产减免物业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第十二师行政常务会议 2023 年第 4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二师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31 日

十二师关于进一步加大惠民纾困力度推进

复工复产减免物业费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师党委关于惠民纾困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工作举措,确保减免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切实减轻因疫涉困、生活困难群众经济负担,按照统筹测算、补贴到户、应免尽免的原则,切实把减免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惠民纾困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组织机构

成立十二师物业费减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胡三虎 党委常委、副师长

副组长: 孙孝峰 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闻办、文明办)

副部长

王 亮 民政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邵军歌 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办)党委副书记、

国资委主任、三级调研员

杨 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兆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党组书记、局长

陆 军 审计局党组成员、审计中心主任

王雪梅 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党

组成员、副局长、

二级调研员

李春良 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成 员: 时长健 一 〇 四团党委副书记、团长

程 君 五一农场党委副书记、场长、一级调研员

靳军标 三坪农场党委副

书记、场长、一级

调研员

魏先军 头屯河农场党委副书记、场长(援疆)

黄治平 西山农牧场党委副书记、场长

赵国强 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

管委会主任、二级调研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师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郭兆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河江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物业费减免工作,督促各单位履职尽责。

三、工作内容

(一)减免标准和时限

1. 减免普通居民住宅物业费,对现居住师域内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低收入人群、无固定收入人群、个体工商户及老弱病残幼等困难群体,每户家庭免交 4 个月物业费,其他普通住宅居民家庭免交 3 个月物业费(各级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除外),所涉及费用由师财政予以补贴。

2. 减免时间范围: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0 日,共计 4 个月。

3. 鼓励单位自行管理小区参照执行。

(二)申请主体,流程和减免方式1. 材料提交及审核

本次物业费减免将全师各团场、管委会辖区所有住户划分为三个群体,第一类为困难群体(享受 4 个月减免),第二类为普通群体(享受 3 个月减免),第三类为家庭成员中含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及退休人员群体(不享受减免)。

( 1 )困难群体需向所在社区提供困难人员申请材料:

① 低收入人群

② 无固定收入人群

③ 个体工商户

④ 老弱病残幼

以上四类人群由团场、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师民政局复核。

牵头单位: 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单位: 师民政局

( 2 )普通群体需向所在社区提供申请材料:由单位出具的本人工作证明,需体现出享受减免人员非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证明。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及退休人员由师人社局认定数据为准。

牵头单位: 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单位: 师人社局

2. 减免确认

对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完成相应材料申报审批后,按照立免即享的方式,制定相关减免确认台账,住户签字确认后,及时在小区范围内张贴公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牵头单位: 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单位: 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

3. 财政资金拨付

各团场、管委会填写《物业企业普通居民住宅物业费补贴资金申请表》核实无误后,由团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确认补贴资金,上报师住建局汇总,由师财政局对本次减免费用按流程审批后予以拨付。

牵头单位: 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单位: 师住建局、财政局

4. 跟踪问效

( 1 )师纪委监委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行落实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作职责,通过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把减免物业服务费惠民纾困政策落实到位;对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工作人员中未正确履行职责、不负责任、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师纪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公职人员身份造假,冒充特定群体申领减免资格的,由审核单位移交师纪委监委处理。

( 2 )各物业企业务必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惠民资金落到实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已经享受减免的家庭进行重复收费,不得虚报居民物业服务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强制服务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由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3 )各位居民要严格遵循本次减免对象相关要求,不得有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身份造假,冒充其他两类群体申领本次物业费减免资格,一旦发现,取消相应减免资格,涉及到的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移交师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牵头单位: 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 师纪委监委、师民政局、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

四、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由师住建局负责,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等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加快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措施落实。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指定专人负责。

(二)建立闭环机制。 各职能部门、团场、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对象,减少环节和流程,限时办结。

(三)健全信访受理机制。 为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各团场和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公开减免信息,建立来信来访处理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避免产生负面舆情。

五、责任部门

(一) 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普通居民住宅物业费落实减免政策,对政策进行解读和跟进。

(二) 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各小组对物业费减免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对后期各项工作的跟踪问效。

(三) 师委宣传部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关于物业费减免的政策法规。

(四) 师民政局负责指导团场、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低收入人群、无固定收入人群、老弱病残幼等困难群体的认证、界定和划分工作,同时做好业务培训。

(五) 师人社局负责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认证、界定和划分工作。

(六) 师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拒不落实收费减免措施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界定个体工商户和国有企业。

(七) 师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并负责落实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工作。

(八) 师审计局负责对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及物业公司财政补贴账目进行检查。

(九) 师残联负责指导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残疾人身份认定政策解读。

(十) 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是落实减免政策的责任主体并制定细则,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 及时处理各类平台关于近期物业费减免的相关诉求,协调好物业企业与住户之间的关系。

2. 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专班组,吃透政策精神,贯彻落实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办理通道、办理流程、责任科室、责任人、完成期限等事项。

3. 全面排查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准确掌握物业服务费成本和收益。

4. 根据摸排情况,对住户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减免条件的减免对象,通知其享受租金减免;建立物业服务费减免工作台账。

5. 积极对接物业服务企业、房产开发企业,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做好物业服务费的减免工作。

6. 负责落实补贴资金,经审核确认后,及时将资金补贴至物业服务企业。

(十一) 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提供各小区物业服务成本及物业费收缴台账,对减免费用进行测算统计,应明确物业减免费用的面积及金额等信息,确保惠民纾困政策落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落实减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政策,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全师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深刻认识落实减免物业服务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全力以赴将减免措施落实到位。

(二)统一思想。 各相关部门要围绕落实减免物业服务费的目标,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师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真正把惠民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三)有序开展。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扎实推进减免物业服务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对工作推进力度大、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激励,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敷责塞衍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严明纪律。 对涉及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身份造假,冒充特定群体申领减免资格的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附件:十二师 XXX 团场 / 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物业企业普

通居民住宅物业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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