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财规〔2023〕10 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我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 年5 月31 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 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目的依据 】 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 定义 】 本细则所称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启动自治区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商财政厅按照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助。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相关工作要求的,按工作要求和规定程序落实。
第三条 【 部门职责 】 救灾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职责: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应急管理厅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负责自治区本级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下达中央、自治区本级救灾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财政厅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资金;负责审核受灾地区上报的救灾资金申报材料和数据资料,评估核定灾情和救灾需求;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金管理原则 】 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资金用途 】 救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受灾人员救助
1.应急救助。用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基本生活困难。
2.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生活困难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3.旱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4.抚慰遇难(失踪)人员家属补助。用于向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5.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二)应急救灾
1.用于购买、租赁、运输、征用救灾装备物资、抢险备料支出,紧急采购、紧急征用和社会捐赠救灾物资的管理和运输,现场交通后勤通信保障费用等支出。
2.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灾情统计、应急监测、检测鉴定,救援人员食宿费、医疗费、伤亡补助以及与救援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三)日常救灾
1.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用于应急救援航空器租赁、航站应急救援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四)同级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抢险救灾事项。
第六条【禁止使用事项 】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各种奖金、津贴、福利及一般性支出;
(二)“三公”经费;
(三)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规定不相符、与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 【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及拨付 】 发生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受灾相关数据审核确认工作,并据此形成中央救灾资金申请报告,由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联合报送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相关受灾数据、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第八条【自治区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安排及拨付 】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批复情况,安排自治区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要求及时拨付下达。对未达到启动自治区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工作要求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受灾地区相关受灾数据,比照本《细则》自然灾害资金支出项目和补助标准等因素进行测算,提出资金需求报告,商财政厅按照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拨付。
(一)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文件应包括: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数、需应急救助人数、遇难(失踪)人数、救助资金实际需求、各级政府安排救助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文件应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种植业严重绝收或养殖业遭受严重损失、住房未倒但住房内家庭财产严重损毁等三种情况之一”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救助资金实际需求、各级政府安排救助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三)旱灾救助资金申请文件应包括: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救助资金实际需求、各级政府安排救助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四)抚慰遇难(失踪)人员家属资金申请文件应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遇难(失踪)人数、救助资金实际需求、各级安排救助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五)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应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农房户数和间数、补助资金实际需求、各级政府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六)应急救灾支出申请文件应包括:应急救援任务日清单、相关费用明细表及原始票据等内容。
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自治区财政厅和应急管理厅。
第九条【日常救灾资金申请及拨付 】 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按照《财政部 应急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资环〔2021〕90 号)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拨付。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组织开展全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通知有关要求进行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快速核拨 】 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审批流程,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可根据灾情先行预拨救灾资金,后期清算。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 】 救灾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目标管理。收到中央救灾资金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财政厅会同应急管理厅及时分解下达,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区域绩效目标上报财政部和应急部备案,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各地(州、市)、各县(市)比照自治区做法,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支出应当包括上级救灾资金以及与上级救灾资金共同安排用于救灾的地方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绩效自评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要求开展年度救灾资金绩效自评。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督促地方有关部门按规定使用救灾资金;对绩效目标未完成或者偏离幅度较大的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评价问题进行整改。各地(州、市)、县(市、区)收到上级补助救灾资金后,应急管理部门相应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相应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运行监控。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 】 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救灾资金结余结转,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资金发放 】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当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 】 地(州、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救灾资金保障责任,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地(州、市)、县(市、区)安排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应与中央、自治区财政救灾资金统筹使用,并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 【 监督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使用及相关工作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财政厅不定期开展检查或抽查;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追责事项 】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权限 】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 本细则自2023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196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