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生
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教规 〔 2023 〕 4 号各地、州、市教育局、党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属地管理,形成部门合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规范各类竞赛活动,对违法违规竞赛活动坚决严厉打击,构建良好教育生态,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党委编办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4 月 20 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生
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 2021 〕 40 号),进一步规范面向自治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校、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营造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以下简称 “ 竞赛活动 ” )管理工作。
第二条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竞赛活动,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全国性竞赛活动以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全区性竞赛活动以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竞赛活动的牵头管理工作,委托新疆教育学会具体受理竞赛活动的初核工作,自治区党委编办和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自治区教育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自治区党委编办或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的社会组织,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 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3. 最近 2 次年度检查均合格,或有效期内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 3A 及以上;
4.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举办竞赛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5. 近 3 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 举办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规章或自治区级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 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其它资质证明;
2. 竞赛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 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活动名称、目的、时间、对象、地点、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安全保障预案等内容;
4. 组织主体(主办方)的相关承诺,包括本办法第四章所列举的事项;
5. 自治区教育厅或新疆教育学会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6. 已举办过全区性竞赛的组织主体(主办方),须提供上一次赛事总结和分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八条 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自治区教育厅终止的,其组织主体(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九条 自治区自 2023 年起开展申报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
申报当年 5 月,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公布自治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申报表。
申报当年 6 月,自治区教育厅集中受理举办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第七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申报当年 7 月,新疆教育学会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进行初核;自治区党委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核实;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予以核实。
申报当年 8 月,自治区教育厅确定申报结果。对同意举办的活动,将在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布竞赛活动组织主体(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对不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出具书面告知书。
第十条 竞赛活动的申报和受理阶段,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 3 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次数不得超过 1 次。
第四章 组织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竞赛各项工作须由组织主体(主办方)、承办方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
第十三条 竞赛必须坚持公益性,坚持 “ 八个不得 ” 原则,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举办竞赛活动。
1. 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参赛学生、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 “ 零收费 ” ;
2. 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
3. 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4. 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5. 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
6. 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7.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8. 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
第十四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五条 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严格专家选聘,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确保竞赛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选聘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纪录;
2. 具有社会责任感,能够认真、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年龄原则上在 60 周岁以下;
3. 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自治区或全国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
4. 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相关行业资质证书、专业能力证明。
第十六条 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严格命题,试卷无内容或形式上的错误,严格阅卷(评审认定),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格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竞赛活动结束 30 日内,组织主体(主办方)须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竞赛活动总结。
第十七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可作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参考,但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 “ 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 等字样,坚决避免因竞赛加剧不良竞争,进而增加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问题。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 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清单内容以文件形式印发各地(州、市)并在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公布。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青少年宫)、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以及其他各类教育机构、在职中小学教师(教研员)等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组织承办或参与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支持,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中小学校要积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加强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政策的宣传,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
第二十条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对本办法出台前已开展的竞赛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须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通过各地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持续对未经批准、违规举办的竞赛活动进行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第二十一条 组织主体(主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教育厅将责令主办方限期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治区教育厅将撤销竞赛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自治区党委编办对竞赛活动组织主体(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自治区民政厅对竞赛活动组织主体(主办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由自治区教育厅举办或联办的中小学生竞赛活动以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或细则,负责区域内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各地(州、市)批准在本区域内开展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