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产业链
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师办发〔 2023 〕 25 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师直属国有企业: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产业链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师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兵团第十二师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17 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产业链
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机制,大力开展“双招双引”工作,压实行业分管师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团场( 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属地责任,结合师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现将电子信息和大数据、文旅康养、能源化工和节能环保、城市发展服务、现代商贸物流及加工制造、农副食品精深加工和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七大产业链组成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一、电子信息和大数据产业
链 长: 秦亚宏
招商组牵头单位: 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组成员单位: 国资公司
招引相关方向建议:
1 、显示屏生产制造;
2 、电池电芯生产制造;
3 、电子穿戴生产制造;
4 、智能终端生产制造;
5 、 3C 数码产品生产制造;
6 、手机平板生产制造;
7 、通用芯片生产制造;
8 、大数据。
空间布局建议: 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丝路高科产业园)、五一农场(智慧科创园)
二、文旅康养产业
链 长: 曹家军
招商组牵头单位: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招商组成员单位: 交通运输局
招引相关方向建议:
1 、景区景点打造;
2 、酒店民宿建设;
3 、文旅综合体建设;
4 、康养基地建设;
5 、旅行社引入;
6 、旅游信息服务;
7 、精品线路打造;
8 、重大文体赛事活动。
空间布局建议: 十二师全域
三、能源化工和节能环保产业
链 长: 王志武、曹家军
副链长: 秦亚宏
招商组牵头单位: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兵团乌鲁木齐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组成员单位: 生态环境局
招引相关方向建议:
1 、煤制甲醇;
2 、己内酰胺;
3 、聚甲醛;
4 、高纯晶硅;
5 、储气调峰;
6 、氢能源;
7 、新能源储能;
8 、光伏组件;
9 、硅电子。
空间布局建议: 兵团准东产业园、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222 团
四、城市发展服务产业
链 长: 胡三虎
副链长: 闫 斌
招商组牵头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商组成员单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招引相关方向建议:
1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
2 、城市服务(咨询、服务);
3 、科研教育;
4 、医疗;
5 、体育;
6 、城市综合体;
7 、总部经济;
8 、智慧城市建设;
9 、家居家装。
空间布局建议: 十二师全域
五、现代商贸物流及加工制造产业链
链 长: 方兴国
副链长: 梁建兵
招商组牵头单位: 商务局
招商组成员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招引相关方向建议:
1 、物流;
2 、大型商场;
3 、跨境电商;
4 、进出口加工制造。
空间布局建议: 104 团、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
六、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医药产业
链 长: 姜 松
招商组牵头单位: 农业农村局
招商组成员单位: 卫生健康委员会
招引相关方向建议:
1 、设施农业;
2 、农产品深精加工;
3 、乳制品加工包装;
4 、饲料加工;
5 、肉制品加工;
6 、果蔬加工;
7 、粮食加工;
8 、棉纺加工;
9 、酒类生产;
10 、调味品生产;
11 、制药生产;
12 、医疗物资生产。
空间布局建议: 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兵团乌鲁木齐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222 团
七、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产业
链 长: 王志武
招商组牵头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组成员单位: 科学技术局
招引相关方向建议:
1 、农机机械;
2 、汽车整车与零配件组装;
3 、工程机械;
4 、节能环保设备;
5 、应急安防装备;
6 、化工设备;
7 、新能源装备;
8 、通用航空;
9 、新型建材;
10 、铝基、碳基、钢基新材料。
空间布局建议: 头屯河农场、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222 团
各产业链要切实扛起责任,发挥依托产业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主力军作用。各产业链链长、副链长要以身作则、亲力亲为,每月向师主要领导报送产业链推进情况,确保专业招商、精准招商、高效招商的要求落地见效;带领产业链招商组深入企业项目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产业链现有基础、资源、条件、政策等要素,形成对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的基本认知,做到胸中有数;要与本产业内知名科研院所、设计咨询单位、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有创新力的双创型企业,以及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密切联系,形成对产业布局和发展趋势的基本认知。
各产业链招商组要把责任压实,牵头部门负责组建招商队伍,成员部门负责派专人参与工作,在产业链顾问的精准指导下,按照“少而精、符合自身基础”原则尽快研制产业链招商图谱,分析上中下游产业,做到招有方向;要认真学习并高效落实项目招引、评审、服务及政策兑现机制,把好入口关,提升落地率,打造“法治、诚信、高效、包容”的营商环境,以“双招双引”实绩展现作为、展示能力。
附件: 1. 十二师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程序暂行规定2.2023 年十二师各单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考核计算方法
3. 十二师产业顾问聘任方案附件1
十二师规范招商引资项目
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确保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落地。按照“理顺关系、规范流程、明确职责、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招商引资单位引进本区域以外投资主体在师工业、农业、服务业、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行业创办企业的项目,以及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确认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凡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必须进行合同评审。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兵团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师产业发展规划,坚决禁止“三高”项目进师,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三条 师招商引资工作由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负责。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招商引资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督办管理等工作。各团场、园区、直属企业对招商引资项目接洽、报批、建设等全程负责。
第四条 为规范操作和提高工作效率,把招商引资项目分为两类。招商引资评审项目分为两类(不含房地产项目)。
重大项目: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团场投资额度达到 3
亿元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额度达到 10 亿元以上,需突破师现行优惠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一般项目:重大项目以外的普通项目。
第五条 工作流程
评审流程。 一般项目: ( 1 )项目洽谈共同起草合同, 2 个工作日完成;( 2 )合同送团场、开发区分管领导和部门审议, 2 个工作日完成;( 3 )合同会议评审, 1 个工作日完成;( 4 )与投资方达成一致;( 5 )团场党委(开发区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6 )签订合同, 1 个工作日完成。
重大项目: 完成一般项目( 1 )—( 4 )的程序后,( 5 )报相关产业链牵头部门, 1 个工作日完成;( 6 )产业链招商组牵头组织师相关部门、专家评审,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7 )与投资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8 )师行政常务会议(师长专题会)、师党委常委会(书记专题会)审定;( 9 )签订合同。
特殊情况下可以只召开一次专题会研究招商项目。
第六条 用地规划流程
项目涉及用地,请各团场将项目基本信息(含用地选址四至、用地规模、框架协议等)及时以推送函形式(用地请示并附会议纪要)发送至第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项目通过师级会议后,请团场及时向第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会议结果。
其中,重大项目(团场投资额达到 3 亿元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前,由产业链招商组向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推送函,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推送函后,组织项目相关材料经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审议或经分管师领导同意后,由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产业链招商组反馈规划选址意见及供地方案,由产业链招商组负责将其纳入双招双引汇报材料报师行政常务会、党委常委会上会研究,产业链招商组在会后及时将过会结果以抄告形式发函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议通过后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合同签订后即可启动土地报批及供地程序。
一般项目(重大项目以外的普通项目)通过团场党委(开发区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通过,由团场向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送用地请示函并附会议纪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用地请示后,起草议题经规委会办公室会议、规委会审议通过后,项目签订协议完成即启动土地报批及供地程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团场、园区、直属企业(以下简称“招商引资单位”)为招商引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招商引资第一直接责任人,负责亲自谋划、定期研究招商工作,接待重要客商,拜访重点企业,组织重要招商活动,推动重大招商项目落地。
第八条 师直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1. 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师招商引资综合协调部门,全面统筹协调全师招商引资工作。
2. 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全过程负责。组成六个产业链招商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牵头),按照“一个产业链、一名链长、一个产业链顾问、一个链主企业、一个招商专班、一套工作机制、一抓到底”的工作模式,制定专题招商方案,形成充实完善的产业项目储备库和重点目标企业库,确定专人对重大项目提供专业咨询、评审服务,跟踪推动项目落地。
3. 其他行政管理、党群部门为招商引资资源信息责任单位,主要负责提供招商资源、有效投资项目信息、招商服务。
第九条 项目服务责任单位工作责任。
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职能的师直相关部门为招商引资项目服务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等10 个项目手续办理责任部门负责加快推进合同法律咨询服务,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备案或核准、土地、环评、能评、安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项目前期手续。
第三章 项目洽谈
第十条 项目承接 招商引资单位是招商引资项目的承接方,负责与投资方直接洽谈,必要时可邀请师相关部门和单位法律顾问参加;直接与产业链招商组相关部门联系的,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洽谈,主管部门与投资者初谈后,按项目的行业类别或拟落户地域,移交相关招商引资单位进行接续洽谈。
第十一条 项目洽谈 招商引资单位同投资方进行项目的洽谈,必要时可请司法局或单位的法律顾问参与,洽谈内容包括投资方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原产品及拟在师生产产品基本情况、项目初步选址、项目类型、经济效益、三废处理、市场前景、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相关政策以及与项目落户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资信考察 招商引资单位在与投资方达成初步意向前,应对投资方主体是否依法成立、企业性质、企业资质、合法存续等进行考察,了解企业是否正常营业、是否有出资瑕疵、是否有不诚信记录,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等。对资信不清、项目不实、无合法身份的投资方,招商引资单位不得出具任何手续或承诺。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一般项目经洽谈后,先由招商引资单位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与投资方按照洽谈内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再将合同文本送至单位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分别审议,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最后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议评审,进一步完善合同,评审部门必须充分发表意见,并签字确认,谁签字谁负责,出现问题将严肃问责。与投资方见面达成一致后,再将合同与评审意见报党委(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签约。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在招商引资单位完成评审后,以书面形式报相关产业链招商组。由产业链招商组协调链长或副链长牵头,招商组发评审通知,召集或书面征求项目所属行业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招商引资单位评审或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参加评审的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可行性、本行业涉及的法律、政策、专业性问题、合同履行风险以及解决办法等方面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字,对产生不同意见的,以项目所属行业项目意见为主,由产业链招商组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将修改后的合同及评审情况报告形成上会提案,通过“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并报师行政常务会议(师长专题会)、师党委常委会(书记专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合同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招商引资合同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 凡招商引资单位签订合同,所聘法律顾问必须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 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特别应约定投资商的环保、安全生产经营义务。
第五章 项目签约、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签署,原则上邀请投资方的法定代表人到师当面签署,若投资方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是全权代理,并明确具体的代理权限,不得笼统表述为全权代理。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七条 正式合同签订前可先行签订投资意向书,投资意向书应有无约束力申明,正式的投资承诺必须在签订投资合同之后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 签订后的重大项目合同或协议需报师办公室、“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招商引资单位参照本工作程序执行,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2
2023 年十二师各单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和考核计算方法
一、目标任务
师属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十四五”规划目标,找准产业定位,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形成部门个个有责任、人人身上有担子的工作机制。
(一)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当年至少完成招商引资实物量 31 亿元。
(二)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 8 个) : 104 团当年至少完成招商引资实物量 22 亿元、常州街片区管委会当年至少完成招商引资实物量 4.5 亿元、五一农场当年至少完成招商引资实物量19.18 亿元、三坪农场当年至少完成招商引资实物量 11 亿元、头屯河农场当年至少完成招商引资实物量 9.5 亿元、西山农牧场当年至少完成招商引资实物量 4.9 亿元、 221 团当年至少完成招商引资实物量 2.6 亿元、 222 团当年至少完成招商引资实物量 5.5 亿元。
(三)各产业链招商组( 6 个) : 能源化工和节能环保产业链(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产业链(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城市发展服务产业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商贸物流及加工制造产业链(商务局牵头)、文旅康养产业链(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医药产业链(农业农村局牵头)当年分别至少完成招商引资实物量 2亿元。
(四)师机关相关部门
1. 其他经济类部门( 6 个) :当年分别至少引入招商引资到位资金 1 亿元以上。
科学技术局(科协)、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办)、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
2. 一般承担招商任务的部门( 30 个) ,当年分别至少引入招商引资到位资金 0.5 亿元以上。
党群类部门( 16 个):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党委政策研究室、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机要保密局,党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总工会、团委、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党委党校、融媒体中心。
管理服务类部门( 14 个):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第十二师调查队)、医疗保障局、行政审批局、职业技术学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农业科学研究所。
(五)师直属国有企业 , 当年共引入实际到位资金 20 亿元以上。由师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目标任务分配和考核。
师直属国有企业( 5 个):国资集团公司、天恒基集团公司、九鼎农业集团公司、兵团文旅集团公司、天润乳业股份公司。
二、考核指标范围和计算办法
(一)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团场、各产业链招商组
1. 考核指标范围。 招商引资实物量资金,凡在自治区及兵团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合同和协议形式确定下来的兵团外投资者在兵团的各种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项目均纳入统计范围。
( 1 )兵团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者在兵团投资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用于商贸的流动资金、预付资金)纳入考核范围。
( 2 )投资于生产加工类企业的流动资金,在新建项目总投资额内的部分可计入考核范围,项目建成投产后用于项目续建、扩建,技改资金纳入考核范围,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再投入的流动资金不计入考核范围。
( 3 )兵团外企业垫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其投资由项目收益方逐年偿还的,可计入考核范围;由国债偿还的不计入考核范围。
( 4 )兵团外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全国性垂直管理企业在兵团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投入只考核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 5 )兵团外企业在疆内银行贷款作为投入兴办的项目,其债权、债务由兵团外企业承担部分纳入考核。
( 6 )兵团外企业在兵团兴办的合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项目,按原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兵团外企业所占股权比例计算引进资金额,同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 7 )兵团外企业在兵团兴办的独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均纳入引进资金考核范围。
( 8 )兵团外地质勘探或矿山开发企业在兵团实施地质勘探项目的投入纳入考核。
( 9 )兵团内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直接融入的资金(企业在兵团内发行的债券不计)纳入考核。
( 10 )兵团外商贸物流企业在兵团购置商用房产、仓储设施的投入,商贸物流企业场地租赁费(租期一年以上),商贸物流企业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或设备投资均纳入考核;商贸物流项目建成营业后的流动资金不计入考核范围。
( 11 )援疆省市按照中央有关对口支援资金量标准核定的援助性资金及产业(企业)援疆的援助性资金、援助的项目纳入考核。
( 12 )兵团外投资者进行房地产、加油站等资源性开发的项目,纳入团场、开发区考核范围,不纳入各产业链招商组考核范围。
( 13 )实际利用外资纳入统计范围。
( 14 )其他不计入统计范围的情况:兵团各级财政资金;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争取到的国债等资金;中央财政和各部委拨款等资金;不在上述考核范围内的其他资金。
( 15 )各行业招商专班与团场、开发区联合招商项目,项目实物量和签约资金额由双方协商分配,各行业招商专班分配资金最高不超过 50% ;团场与开发区联合招商项目落地开发区的,实物量和签约资金额各算 50% 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两个联合招商单位,实物量不重复计算。
2. 计算方法(总计 100 分)
( 1 )完成任务得分( 80 分)
完成当年下达招商引资实物量资金目标任务,得基本分 80 分。未完成年度到位资金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任务比率乘以基本分( 80 分)为其得分。
( 2 )综合考核得分( 20 分)
队伍建设( 4 分)。成立招商引资队伍,固定分管领导,配备固定招商工作人员,聘请产业链顾问。
产业链分析( 4 分)。编制产业链图谱,明确本单位、本行业在产业链环节中的重点招商方向。
编制招商项目库( 4 分)。围绕重点招商方向,结合本区域、本行业发展,编制具有“标准地”模式的招商引资项目库。
建立重点招商目标企业联系机制( 4 分)。编制重点招商目标企业库,在重点地区举办推介活动,邀请不少于 10 家重点招商目标企业参与;邀请不少于 10 家招商重点招商目标企业来十二师实地考察。
有效招商信息得分( 4 分)。单个招商引资项目完成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合同(与项目落地承接平台签订)得 0.1 分,项目完成企业注册,项目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挂牌出让等前期手续达到开工状态,得 0.5 分,不重复计算。
( 3 )加分项。(最高不超过 20 分,各产业链招商组不参与加分)
当年签约项目落地转化率超过 50% ,每超过 1% ,加 1 分。
形成实物量同比增长率,每增加 1 个百分点加 0.1 分。
单个重大项目(开发区投资总额超过 10 亿元项目,团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 5 亿元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当年形成实物量每 0.5 亿元加 0.1 分(开发区每 1 亿元加 0.1 分)。
超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开发区每超 2% 加 0.1 分,其他单位每超 5% 加 0.1 分;工业形成实物量占比高于师市平均水平,开发区每超 2% 加 1 分,其他单位每超 5% 加 1 分。
引进央企及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不含房地产企业)项目,当年形成实物量每 0.5 亿元加 0.1 分(开发区每 1 亿元加 0.1 分)。
引进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落地,当年形成实物量每 0.3 亿元加 0.1 分(开发区每 0.3 亿元加 0.1 分)。
(二)师机关相关部门、师直属企业
1. 考核指标范围。 招商引资到位资金,不属于招商引资实物量资金范围的其他资金。
( 1 )当年新落户十二师的总部经济企业产生的全口径税收,计算时按 10 倍认定到位资金额;
( 2 )当年新引进金融机构首期运营资金,与其产生全口经税收不重复计算,按就高不就低考核认定;
( 3 )当年新落户十二师的产业基金实际到位资金;
( 4 )当年购置商用房产、不动产新落户的企业产生的购买、装修、设备购置、流动资金等费用(流动资金需存入十二师本地银行);
( 5 )政策性资金项目、国家投资项目等不纳入考核范围。
(三)人才引进
各单位人才引进考核由师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认定,按以下标准计算到位资金。
1. 对引进的创业人才,博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每个视同完成500 万元到位资金任务;硕士研究生的,每个视同完成 100 万元到位资金任务;“双一流”高校本科生的,每个视同完成 50 万元到位资金任务,其他全日制大学本科生的,每个视同完成 20 万元到位资金任务;退役军人创业的,具有前述相当学历的,每个视同额外完成 5 万元到位资金任务。
2. 当年度师自主申报入选人才项目的人才,博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每个视同完成 500 万元到位资金任务;硕士研究生的,每个视同完成 100 万元到位资金任务;“双一流”高校本科生的,每个视同完成 50 万元到位资金任务;其他全日制大学本科生的,每个视同完成 20 万元到位资金任务;退役军人的,具有前述相当学历的,每个视同额外完成 5 万元到位资金任务。
3. 当年度师自主申报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国家级平台每个视同完成 1 亿元到位资金任务;自治区级平台每个视同完成 5000 万元到位资金任务;兵团级平台每个视同完成 4000 万元到位资金任务。
4. 对招引 1 名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才,视同完成 1 亿元到位资金任务,对招引 1 名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才或其他对十二师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才,视同完成 5000 万元到位资金任务。
2. 计算方法(总计 100 分)
完成当年下达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和签约落地项目资金目标任务,得基本分 100 分。未完成年度到位资金和签约落地项目资金目标任务的,按不同分组类别,采用功效系数法测算其得分。
三、其他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以及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师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 3
十二师产业顾问聘任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尽快解决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与高层次人才智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加快“大踏步”发展步伐,深入推进“双招双引”产业链长制,面向国内聘请一批能为产业制定战略规划,实施重大决策,进行重点项目论证、提供咨询指导的国内知名专家为产业顾问。为规范产业顾问聘任工作,结合十二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顾问,是指各产业根据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的、能为各产业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三条 产业顾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关心支持十二师经济和社会发展,愿意为十二师振兴和发展出谋划策;身体状况较好,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精力和时间。
第四条 产业顾问应是熟悉国际规则惯例,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掌握国家和疆内外各项政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 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
(二) 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教授、高级工程师;
(三) 具有从事项目、商务、投资工作热情和丰富工作经验,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十二师投资或帮助引进项目、资金的人士。
第五条 聘请产业顾问应坚持分布均衡和数量适度的原则,根据各产业发展需要,每个产业聘任 1 名产业顾问,特殊情况可以聘任 2 名,避免过分集中于某一地区或专业。
第二章 聘 任
第六条 产业顾问的聘任工作由十二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提出聘任请求的各产业招商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
第七条 各产业招商组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聘任计划,包括聘任门类、聘任理由、聘任条件等,经征求产业链长意见后,由十二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师行政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十二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
(一) 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数量、条件;
(二) 采取通过国家和省级人才机构引荐、猎头公司推荐、十二师在外工作的成功人士介绍、师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举荐、专家自荐等方式,收集人选信息,确定初步人选;
(三) 对入选信息进行综合审核,由各产业招商组牵头单位分别征求本产业招商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经链长审核同意后,提出拟聘任人选,提交行政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 与拟聘任人选建立联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确定聘任事宜,以产业招商组牵头单位的名义颁发聘书。
第九条 产业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 3 年(重大项目建设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聘任期限)。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产业顾问在聘期内要履行顾问职责,保证服务时间(每年为十二师柔性工作时间不应少于 1 个月)。
第十一条 产业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经济、科技、商务、投资等方面咨询服务;
(二) 受各产业招商组委托,就产业重大经济政策措施、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或应邀到十二师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产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 受各产业招商组委托,在国内外宣传和推介十二师,积极介绍和组织客商来十二师考察、洽谈项目;
(四) 受各产业招商组委托,积极推进十二师与国内外的经贸、科技合作交流,帮助十二师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为十二师培养经济、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人才。
第十二条 产业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 享受顾问津贴,每人每年 10 万元;
(二) 根据项目或课题约定,获取相应工作经费及薪酬;
(三) 对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产业顾问,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十二师给予中介招商奖励;
(四) 特邀列席十二师有关会议,应邀参加有关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五) 应邀来十二师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各产业招商组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六) 按协商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四章 联络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产业招商组牵头单位负责本产业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双招双引”领导小组汇报顾问管理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产业顾问联络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定期向产业顾问寄送十二师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 及时整理产业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链长和有关部门参阅;
(三) 以产业招商组名义邀请产业顾问来十二师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 重大节庆期间,以十二师名义向产业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五) 协调本产业链长定期对产业顾问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发放顾问津贴。
第十五条 产业顾问津贴、奖励及联系、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师财政预算,顾问津贴从十二师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中介招商奖励从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列支,其他费用从各产业招商组“双招双引”经费列支。
第十六条 产业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
(一) 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职责的;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三) 有严重损害十二师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 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十二师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产业招商组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二师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