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开发区用地审核规范》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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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开发区用地审核规范》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23〕12 号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兵团开发区用地审核规范》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兵团自然资源局

2023 年 4 月 14 日

兵团开发区用地审核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开发区用地审核程序,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各类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升级、核减面积等工作,明确审核内容,规范审核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依据《开发区用地审核规范》和《兵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范。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一、开发区用地审核总则

(一)审核事项的类型。兵团自然资源部门主要配合发改委、商务局、科技局等主管部门,对兵团范围内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核减面积等内容开展用地审核,审核形式以有关主管部门来函征求意见,兵师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函告意见的方式进行。

(二)审核工作性质。兵团范围内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核减面积工作系国务院或兵团审批事项,自然资源部门为配合审核部门。按照《兵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开发区用地情况进行审核,推进开发区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为兵团及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三)开发区的范围。开发区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并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各类园区,即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由国务院和兵团批准、在城市规划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境经济合作区、化工园区、物流园区等实行国家特定政策的各类园区。按批准权限和级别划分,可分为国家级开发区和兵团级开发区。

二、审核标准和部门职责

(一)审核标准

根据审核事项的不同,审核标准分别为:

1. 设立:设立理由充分,应符合国务院及兵团有关政策要求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级开发区设立同时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规模合理,布局集中,一般不超过 10 平方公里(确有特殊情况,不超过 15 平方公里),且组成区块不超过 3 个;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应与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基本一致;无信访问题。

2. 扩区:扩区理由充分,原范围内土地已基本开发利用完毕;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根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全国同类型或兵团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二;扩区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级开发区扩区同时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规模合理,布局集中,一般不超过 10 平方公里(确有特殊情况,不超过 15 平方公里),且组成区块不超过 3 个;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应与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基本一致;无信访问题。

3. 调区:调区理由充分,或原范围内企业不适合纳入开发区享受相关政策,或已向城市转型融合,不再适合作为产业集聚区,或原范围内的土地因国家或兵团重点项目占用无法利用等;调区后的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级开发区调区同时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调区规模不超过原批准面积,调区的同时涉及扩区的,按扩区办理;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应与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基本一致;无信访问题。

4. 升级:升级理由充分,符合国务院或兵团有关政策要求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拟升级的开发区应有兵团正式批准文件或已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核定的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根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兵团同类型省级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一;无信访问题。

5. 核减面积:核减理由充分;核减后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核减的同时涉及调区的,按调区办理。

与上述标准个别要求不符,确有特殊情况,且另有要求的另行研究。

(二)部门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以及部门职责,开发区用地审核中,兵团自然资源局各处室的分工如下:

办公室:负责接收、批办有关主管部门来函或相关材料,负责审核设立、扩区、调区、升级、核减面积是否有信访问题。

开发利用处:牵头承办用地审核事项;负责审核基本条件,设立、扩区、调区、升级、核减面积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等情况。

调查监测处:负责审核设立、扩区、调区相关的地类和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空间规划局:负责审核设立、扩区、调区、升级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耕地保护处:负责审核设立、扩区、调区、升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报国务院的开发区事项是否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三、开发区用地审核程序

开发区用地审核流程分为“师市局受理—师市局回复—师市报件—兵团局初审—兵团局会审—审定反馈”等环节。一般按照流程顺序依次进行,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开发区申报事项的初步审查和用地情况备审材料的准备工作,兵团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发区申报事项用地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

(一)师市局受理。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有关部门的正式来函后,要对开发区申报类型、基本情况作出判断,严格按照开发区审核规范标准对开发区用地情况进行审查。

(二)师市局回复。对符合标准的开发区,师市自然资源局需出具审查意见回复来函部门,并按照开发区审核类型准备相关备审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发区,师市自然资源局应当通过回函方式向来函部门说明情况。

(三)师市报件。师市向兵团有关部门报送请示后,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向兵团自然资源局报送开发区用地情况的相关备审材料。

(四)兵团局初审。兵团自然资源局收到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件材料后,由开发利用处对备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规范、要件缺失的报件,将告知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充完善。

(五)兵团局会审。兵团自然资源局收到相关部门正式来函后,开发利用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对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核减面积事项进行会审。处室根据机关职责分工,对不同的审核事项予以审核,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开发利用处汇总各处室意见后,通知有关部门或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正材料,并再次进行会审;会审未提出补充意见的,开发利用处汇总各处室意见后,报请局专题会议审议。

(六)审定反馈。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开发区用地审核事项,经局领导审签,由开发利用处向有关部门复函。专题会议审议未通过的,开发利用处向有关主管部门复函不同意意见。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本规范未尽事宜,或出现新的开发区审核类型,或自然资源部对开发区用地审核有其他要求,相关审核标准和程序另行确定。

(二)各师市局在开展开发区审核相关工作时,要同师市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工作,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统一,审核事项用地情况材料完整。切实加强开发区审报工作监管,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

(三)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受理开发区审核事项时,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运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提高对开发区动态监测水平,为开发区用地审核工作提供依据。

附件:开发区用地审核材料要求附件

开发区用地审核材料要求

开发区用地备审材料由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一般包括文本、图件、坐标三部分。

一、文本要求

(一)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的备审材料要求

标题:《 XX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XXX 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用地情况的报告》。

正文:

1. 开发区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的背景、必要性等;

2. 开发区用地情况:选址位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规划面积、四至范围等。扩区、调区的需说明原开发区范围内依法依规用地情况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同时,必须明确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无信访问题;

3. 设立、扩区、调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情况说明,土地权属情况说明(重点说明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情况);

4. 规划统一管理情况说明:开发区详细规划是否由所属行政管辖的师市审批;所属行政管辖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开发区是否建立了规划监督信息平台和工作机制(回答 “ 是 / 否 ” )。

附件:

1. 图件、坐标(详细要求附后);

2. 申请扩区、调区的还需要提供最近一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文本;

3. 对开发区范围内曾经依法批准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的,需提供历次规划修改的批准文件(无规划修改则不提供);

4. 开发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列表。

(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备审材料要求

标题:《 XX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XXX 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有关用地情况的报告》。

正文:

1. 开发区基本情况:设立情况、面积、四至范围、升级背景、升级的必要性等。其中,申报面积应等于或小于《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面积,名称、四至原则上也应与目录中的一致,如果不一致,应说明原因;无信访问题;

2.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对开发区范围内曾经依法批准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的,增加规划修改情况的说明(无规划修改的不需写规划修改情况,只说明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必须明确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在城镇开发边界内;

3. 依法依规用地情况:是否有违法下放批地权、供地权的情况;

4. 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结论中要明确指出,该开发区在最新一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集约利用程度在全兵团现有的XX 个开发区中排名第几位;

5. 规范统一管理情况说明:开发区详细规划是否由所属行政管辖的师市审批;所属行政管辖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开发区是否建立了规划监督信息平台和工作机制(回答 “ 是 / 否 ” )。

附件:

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主要指标表:( 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汇总表;( 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汇总表;

2. 图件、坐标(详细要求附后);

3. 最近一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文本;

4. 对开发区范围内曾经依法批准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的,需提供历次规划修改的批准文件(无规划修改则不提供);

5.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批准调区、更名的文件等。

(三)开发区核减面积的备审材料要求

标题:《 XX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XXX 开发区核减面积用地情况的报告》。

正文:

1. 开发区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开发区的基本情况(设立时间、面积、四至范围、批准文号、已验收面积、验收时间等)、核减面积的背景、原因等;

2. 开发区用地情况:核减后的面积、四至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被核减的区域,要说明该部分现有的土地利用情况(是否已转用、是否已征收、是空地还是企业,或建设房产)并在附件中提供最新的卫星影像图片证明,同时要说明核减以后,准备如何利用,如何避免闲置浪费。

附件:

1. 图件、坐标(详细要求附后);

2. 对开发区范围内曾经依法批准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的,需提供历次规划修改的批准文件(无规划修改则不提供)。

二、图件要求

1. 开发区区位示意图: A4 或 A3 图幅,以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图为底图,在底图上标出开发区的范围,或现在的位置以及拟扩区、调区的范围。比例尺不限,须有图例。

2. 开发区范围内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为 1 :10000 )。

3. 开发区范围内最新的卫星影像图,在图上标出开发区原批准范围、扩区、调区、升级后的范围(设立的不需提供)。

三、坐标要求

统一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 3 度分带。坐标值整数位不得省略, X 值整数位为 7 位, Y 值整数位为 8位,坐标值小数位均保留 3 位。

坐标应符合规范要求,每个区块的坐标点必须闭合,坐标实测面积应和审报面积一致,坐标点不能有重复。在确保精度的前提下,坐标点数量应尽量少。坐标应上报 shp 格式,另有要求的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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