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
发票查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卫规财发〔2013〕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发票使用,加强发票认证、查询与验证,确保财务入账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谨防假发票流入,降低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卫生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发票查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2023年4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发票
查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发票认证、查询与验证工作,保证财务入账发票的规范性和真实性,谨防假发票的流入,降低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指由自治区国税系统管理的除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外的所有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根据管理权限的不同主要分以下几种类型:
(一)国税普通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依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设计的发票。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发票、商业企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发票、收购业发票、水电业发票、其他类发票。
(二)地税普通发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照其职责及管辖范围设计的发票。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发票、建筑业发票、金融保险业发票、邮电通信业发票、文化体育业发票、娱乐业发票、服务业发票、转让无形资产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其他类发票。
第四条 零星的材料购置、维修和劳务支出等可接受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金额大的采购项目必须提供与供货单位名称相符的发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查验,是指对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发票监制章、销货单位基础信息、印鉴等通过电话、短信息、互联网查询、防伪产品等方式进行真伪鉴定,以确保入账发票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
第二章 建立发票查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医用耗材、药品、医疗器械、物资等采购报销程序,建立健全发票查验制度,合理设置发票查验控制关键点,安排专人进行发票查验,并建立发票查验长效机制,将发票查验环节作为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
第七条 规范医药采购行为。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用耗材、药品、医疗器械等严格执行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计划采购、验收入库和计划付款等环节,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建立供应商资质审核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用耗材、药品、医疗器械、物资设备等,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查询方式,严格认证供应商企业资质,筑牢供应商企业开具真实、合法发票的基础防线。
第九条 严格履行付款审批、审核程序。财务部门对所购货款办理支付手续时,严格按照发票所填写的信息进行支付,如遇到公司注销,对注销前的货款不能提供原单位发票的一律不予付款。
第十条 建立虚假发票“黑名单”。医疗卫生机构查验发票,对屡次提供有问题发票的供应商应当即停止其供货资格,并将该供应商及违法证据以文字材料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厅核实后通报全疆,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对税务部门、卫生部门公布的使用与提供虚假发票的企业采取“ 一票否决”,坚决抵制虚假发票流入。
第三章 发票查验职责划分
第十一条 发票查验采取“首审负责制”,并实行分级审核。各单位收到发票的药械、总务等部门负责对采购业务的发票进行初级查验,即经办人员对提供发票的供应商资质、采购合同及所取得的发票票面信息、附件内容等进行初审,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部门安排专人对发票进行复查,即对所开具发票的真伪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等查询与认证;进行货款支付时,要再次确认所支付的发票已通过查验并符合付款要求。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各部门各项采购业务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有义务确保采购业务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如经财务稽核发现为虚开或伪造发票的,财务人员有权拒付货款,并向单位领导反映,同时报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若因工作失职,致使虚假发票为医疗卫生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业务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财务稽核人员将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通过发票查验发现有使用与提供虚假发票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部门及财务人员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发票查验范围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查验工作,查验范围为: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二)审核查验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上发票的
真伪;
(三)抽查验证发票的比率不低于20%。
第十六条 发票查验要素包括:购货与销货单位基础信息、发票填制的货款项目及用途、销货企业单位名称与印鉴单位名称及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发票与货物金额、数量、规格等是否一致;发票监制章位置与模式等是否真实、可信。
第十七条 普通发票不仅要鉴别发票的真伪,同时还需查验审核发票填制内容及印章是否合规、合法。
第五章 发票查验方法
第十八条 按普通发票本身的防伪性能识别发票真伪
(一)识别发票监制章。正规发票的发票抬头上方印有椭圆形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该监制章采用专用荧光油墨印制,在紫光灯下呈橘红色荧光反应。
(二)发票纸张的识别。正规发票通过光线照射,会出现水印、不规则短光线、特制花纹等图案,假发票则通过光线照射无防伪标记或防伪标记模糊不清。
(三)发票代码和号码识别。正规发票右上角有两排数字,上面一排是发票代码,下面一排是发票号码。发票代码以12位数码表示,第1位代码表示发票所属机构代码,即0为总局,1为国税局,2为地税局;第2至5代码是表示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第6、7位表示年份代码;第8位代码表示所属行业代码;第9、10、 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惟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发票号码8位码表示为每种发票在每年度中的排序。
第十九条 按发票填制内容和加盖印章识别发票真伪
(一)发票填制的内容是否与发票种类相符。查看发票填制的内容是否与使用的发票种类相符、匹配。
(二)发票加盖的印章是否与发票的种类相符。通常发票加盖的印章是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专用章单位名称的经营范围需与开具的票据种类相符。
(三)发票的属地、职能是否与发票上加盖的印章相符。查看发票加盖的印章的地域名称是否与发票监制的地域名称相符。同时查看发票加盖印章的单位名称与发票内容,该发票开具单位是否具有与发票内容相关的职能。
(四)发票填写的客户名称是否与按财务制度规定填写本单位名称。
(五)发票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相符以及金额是否正确。
(六)审查票据印制的所属日期与实际开票日期,确认是否属过期发票。
(七)发票填制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异常。查看复写发票的正面和反面是否符合复写的情况,查看发票是否有刮、挖、擦的涂改痕迹。
(八)属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及完税凭证上必须加盖代开发票的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条 增值税发票的真伪鉴别方式通过发票认证。发票认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扫描仪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以确认发票真伪。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限为开票之日起180天,当月认证的发票当月必须抵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采购经办人员取得初审合格的并经确认的增值税发票于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专人通过网络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认证。
第二十条 普通发票真伪在采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背面提供的信息,采取防伪检测笔、网络查询、短信查询、电话查询、拨打12633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税务机关稽核等方式审核查验发票的真伪。
第二十二条 经采购经办人员或财务部门专人检查确认无误的普通发票,由采购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在发票右下角盖“发票已验证”印章,确认发票已经核查。
第二十三条 其他省市的国税、地税发票信息网站建立不完善或正在建设中,相关普通发票信息无法查询时,需通过拨打长途电话与开票单位属地管辖税务部门联系确认。
第六章 发票查验责任和监督机制第二十四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发票查验分级落实责任制,即采购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财务稽核和财务负责人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发票日常查验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业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虚假发票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移交司法部门查办。
第二十六条 建立医疗卫生单位发票查验监督长效机制,形成医疗卫生单位自查、税务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抽查的发票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