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兵团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
实施方案
兵民政发〔2023〕3 号
各师市民政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 2020 〕 48 号 ) 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协同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 民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养老机构登记部门规范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备案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对已办理登记但未达到建筑、消防等相关标准,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备案中予以标注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可依据已具备资质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民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 “ 三个清单 ” ,对重大隐患提请所在师市挂牌督办;应当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 1 次的现场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办理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手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全面检测 1 次。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按照规定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将民政部门确定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督指导。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 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自觉形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员工守则、组织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继续加强培训、认定过程监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教育部门要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公安、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涉老诈骗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 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审计监督,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民政、地方金融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妥善处置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置纠纷。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 民政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养老服务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应急知识宣传,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要求,向所在师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七)加强服务退出监管。 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要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强化违法经营养老机构的退出程序及有关措施,对于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或被责令关停的,进一步明确程序、细化措施,压实养老机构安置老年人主体责任,依法落实资产清算;养老机构不再具备运营资质与合法性的,由民政部门抄告市场监管等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分工,落实监管职责
(八)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 “ 放管服 ” 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的事项、措施、依据、流程,及时、规范公开监管结果。
(九)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制定员工守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水平;应当采取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
(十一)营造社会监督环境。 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 “ 民政牵头、归口负责 ” 。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炒作,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十二)加强协同监管。 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检查事项清单,包括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容,以及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等基础性内容;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住房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运营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牵头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联合检查年度计划,明确抽取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检查结果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部门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民政部门牵头,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督促做好全面整改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验收。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相关部门要将整改进度及结果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形成工作闭环。
(十三)加强标准引领。 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等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价体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等级评定,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四)强化信用监管。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进行前置信用核查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过 “ 信用中国(兵团) ” 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在师市网站、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行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推动形成 “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 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综合监管全过程,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政策倾斜支持力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各师市、各部门要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十六)加强信息支撑。 大力推行 “ 互联网 + 监管 ” 模式,实施 “ 互联网 + 养老 ” 行动,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构建覆盖兵师两级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发挥 “ 金民工程 ” 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相关部门涉老信息系统作用,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从业人员、老年人口及其健康档案等基本信息数据集。依托全兵团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共享以及涉老信息跨部门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 “ 一张网 ” 。
(十七)加强法治保障。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按照 “ 谁执法谁普法 ” 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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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