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的通知
新市监规〔2023〕1 号
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机关各处、室、局,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联系区局特种设备局。
联 系 人:李亚雯
联系电话:0991-2817323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1 月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 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以下简称《核准规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乙类检验机构是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第三条 乙类检验机构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准,核准项目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 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第六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核准时,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 年;
2.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 年;
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 年。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第七条 满足《乙类检验机构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见附件2)中相应核准项目的要求,且为申请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或具有合法聘用手续的人员,其数量应与所保障的特种设备数量相匹配。
持证检验与检测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持证检验人员不少于15 名,其中持证检验师不少于4 名。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核准时,应符合以下人员管理条件:1.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2.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
3.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4.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
第九条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24 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责任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 学时/年。
第十条 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其中:1.建筑面积不少于600m 2 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40m 2 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 台计算机,且能满足传输检验数据的需要;
5.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的装备,下同)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m 2 ;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BD(V)项目条件中列出的检验设备配置除外;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第十二条 配置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
第十三条 按照《核准规则》附件F 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并且应当有正式版本。
第十五条 使用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信息,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可溯地收集和管理质量管理信息,且对系统使用人员进行授权并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核准时,应具备以下检验能力和业绩:
(1)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2)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验过程或者采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验能力进行审查。第十七条 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并且不少于6 年。
第十八条 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外委的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监督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核准时,应承诺以下事项:
1.在限定区域内履行资质范围内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做到应检尽检;
2.按照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事故调查、监督抽查、隐患排查等保障性工作;
3.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
第三章 核准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具体按照《核准规则》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一个地、州、市只设立一个乙类检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涉及部分按《核准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 年3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1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分类表
Ⅰ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MPa 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Ⅱ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 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Ⅲ 监督检验:除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之外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
*Ⅳ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安装、重大修理、改造
1 BJ
Ⅴ 监督检验:气瓶制造
Ⅵ 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Ⅶ 监督检验: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Ⅷ 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Ⅸ 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Ⅰ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MPa 的蒸汽锅炉
*Ⅱ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 的蒸汽锅炉
Ⅲ 定期检验:第一、二、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超高压容器、大2 BD
型高压容器、球形储罐)、氧舱
*Ⅳ 定期检验:第一、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球形储罐)
Ⅴ 定期检验: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
*Ⅵ 定期检验:工业管道
*Ⅶ 定期检验:电梯
*Ⅷ 定期检验:起重机械
*Ⅸ 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注:原则上打*的项目为必须要取的项目。
附件2
乙类检验机构监督检验项目人员
及检验设备要求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 6 名,其中具有
材料类或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 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10 名;
承压类基本配置(设3.Ⅲ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
备见注D-1,下同)各 1 人项;
4.Ⅱ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
各 2 人项;
5.锅炉水(介)质检验师 1 名;
BJ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 2 名;
承压类基本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6 名;
2 * Ⅱ
配置3.Ⅱ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
各 2 人项;
4.锅炉水(介)质检验员 2 名。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6名,其中具有材
料类或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
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 名;
承压类基本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10 名;
配置3.Ⅲ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
各 1 人项;
4.Ⅱ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
各 2 人项。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2 名;
承压类基本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6 名;
配置3.Ⅱ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
各 2 人项。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4 名;
承压类基本V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8 名;
配置BJ
3.Ⅱ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
各2 人项。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 4 名,其中具有
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不少
承压类基本于1 名;
配置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8 名;
3.Ⅱ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
各 2 人项。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2 名;
承压类基本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6 名;
* Ⅶ
配置3.Ⅱ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
各 2 人项。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
(其中Ⅰ类检验设备
各不少于8 台,Ⅱ类
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
台)外(设备见注
D-2,下同),还应当
配置:
8 * Ⅷ 1.电梯检验师1 名;
1.照度计6 台;2.电梯检验员5 名。
2.温湿度计6 台;
3.限速器动作速度测
试设备2 台;BJ
4.电梯振动及起制动
加减速度测量仪1 台;
5.导轨垂直度测量仪
1 台。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
(其中Ⅰ类检验设备
各不少于5 台,Ⅱ类
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 Ⅸ
台)外,还应当配置:
1.综合气象仪2 台;
2.全站仪1 台;
3.制动下滑量测试仪
1 台。
乙类检验机构定期检验项目人员
及检验设备要求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1 台;
2.便携式定量光谱仪1 台;
3.大于或者等于5m 的视频内窥镜1 台;4.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 台;
5.测氧仪2 台;
6.测温仪2 台;
7.分析天平(感量为0.01mg)1 台;8.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1 台;9.便携式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μs/cm)2 台;
1 B
Ⅰ
10.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 级)2 台;D
11.原子吸收光谱仪或者离子色谱仪1 台;12.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 台;
13.钠离子(pNa)计(检出限2.3μg/L);14.浊度计1 台;
15.含油量分析仪 1 台;
16.电热干燥箱 1 台;
17.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 台;
18.药品冷藏设备 1 台;
19.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0.001g/cm 3 )、蒸馏仪各 1 台。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1 台;
2.测氧仪1 台;
3.测温仪1 台;
4.分析天平(感量为0.01mg)1 台;5.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1 台;6.便携式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μs/cm)1 台;
2 * Ⅱ
7.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 级)1 台;8.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1 台;
9.浊度计1 台;
10.电热干燥箱 1 台;
11.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 台;
12.药品冷藏设备1 台;
13.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B
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D
计(精度0.001g/cm 3 )、蒸馏仪各1 台。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2 台;
2.大于或者等于8cm 视频内窥镜1 台;Ⅲ
3.TOFD 检测设备1 台;
4.测温仪2 台;
5.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 台;
6.测氧仪2 台;
7.经纬仪1 台;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1 台;
2.大于或者等于5cm 视频内窥镜 1 台;4 * Ⅳ
3.测温仪1 台;
4.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 台;
5.测氧仪1 台;
6.经纬仪1 台;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静电电阻测量仪2 台;
1.压力容器检验师 6 名,其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 台;
中具有材料类或机械类专业
3.TOFD 检测设备1 台;
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
4.测氧仪2 台;
少于1 名;
5.耐压试验装置,液压和气压试验装置各2.Ⅲ级RT、UT、MT、PT 无
1 套;
B
损检测人员各 1 人项;
6.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D
3.Ⅱ级RT、UT、MT、PT 无
吹扫);
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7.除锈和喷漆设备;
4.Ⅱ级TOFD 无损检测人员
8.抽真空或充氮置换装置;
1 人项;
9.气密试验装置2 套;
5.安全阀校验人员 2 名。
10.真空度测试仪器1 台;
11.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验装置各1 套。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压力管道检验师 2 名;
1.高温测厚仪2 台;
2.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员4 名;
* Ⅵ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 台;
3.Ⅱ级RT、UT、MT、PT 无
3.接地电阻测试仪2 台;
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4.静电电阻测量仪 2 台;
5.测温仪1 台。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8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 台)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7 * Ⅶ 1.电梯检验师1 名;
1.照度计6 台;
2.电梯检验员检验员 5 名。
2.温湿度计6 台;
3.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 2 台;
4.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量仪1台;5.导轨垂直度测量仪1 台。
1.起重机械检验师1 名;
B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2.起重机械检验员3 名;
D
不少于5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 台)3.Ⅱ级UT、MT 或者PT 无损
外,还应当配置风速仪2 台。
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1.噪声检测仪 1 台;
2.转向参数测试仪 1 台;
* Ⅸ
3.制动性能测试仪 1 台;
4.踏板力计1 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