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大型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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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大型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

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兵科发〔2023〕1 号

各师(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兵团大型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兵团大型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科技局 兵团发展改革委 兵团财政局

2023 年 1 月 12 日

兵团大型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

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兵团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 2014 〕 70 号)有关要求,依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 2017 〕 289 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大型科研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原值价格在 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对于单台套价值在 5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兵团大仪共享平台。

第三条 财政资金为主建设和购置的大仪,原则上均应对社会开放共享,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鼓励企业或其他机构所拥有的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加入共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单位和机构。适用于兵团所属或兵团辖区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包括各类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与基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在满足自用外,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将其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鼓励疆内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兵团科技局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兵团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购置的联合评议机制,在科技项目立项经费评估中,对 50 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进行联合评议,避免重复购置;

(二)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兵团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在线服务平台;

(四)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师市科技局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

(五)通过兵团科技计划对考核评价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七条 兵团有关部门及各师市、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系统、本单位和辖区内相关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鼓励所属或归口管理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共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二)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兵团大仪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本单位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

(三)按照国家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要求,协助开展本部门、本单位所属管理单位大仪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第八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

(二)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三)根据自身条件逐步建设和完善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并接入兵团大仪共享平台;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估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兵团科技局委托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简称兵团科促中心)开展如下工作:

(一)完善兵团大仪共享平台建设,负责平台运维和相关信息监测分析;

(二)受理并审查入网设备申请;

(三)组织专家对入网的大型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质量及绩效进行评估;

(四)对入网仪器设备信息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并受理投诉;

(五)组织开展仪器设备技术交流、培训及宣传工作,负责大仪共享平台的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 入网共享与运行管理

第十条 符合共享要求的大仪应当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大仪共享平台入网。兵团各类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应带头入网共享。不纳入共享平台的应当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兵团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应申请成为入网单位:

(一)拥有原值 50 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拥有的原值 50 万元以下科研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提出申请,按程序择优纳入);

(二)大仪性能指标达到兵团现有设备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且应用领域较广的;

(三)拥有大仪的单位对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所提供的数据准确可靠;

(四)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固定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中至少有一名经验丰富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较多的管理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按照要求及时接入兵团大仪共享平台登记和发布信息,包括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提供实时在线服务。

第十三条 大仪入网采取网络上传方式,各管理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兵团大仪共享平台上报相关信息,在签订入网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服务保证书并通过审核后,便可对外开展共享服务。

第十四条 对入网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符合条件的大仪随时可申请入网,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或单位内部调配。

第十五条 加入大仪共享平台的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开放共享服务协议,根据具体服务内容明确成本补偿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四章 评估与奖惩

第十六条 对大仪共享服务平台会员单位和已开展共享服务的管理单位,按照 “ 公开、公平、公正 ” 的原则,定期开展绩效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并作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的评估内容和提供佐证材料包括:

(一)大型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共享服务业绩;

(二)共享服务管理情况;

(三)服务队伍建设与服务能力;

(四)信息公开情况;

(五)其他能证明对外开放服务的资料。

主要根据实际共享绩效确定管理单位的绩效评价分值,按排序确定先进单位。(附评分表)

第十八条 由兵团科技局委托兵团科促中心组织实施大仪开放共享管理单位的年度评估工作。

(一)纳入评估范围的管理单位须按照要求报送工作总结报告以及与开展开放共享服务相关的材料;

(二)汇总管理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时选择不低于 10% 的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和满意度调查,现场抽查包括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大仪运行管理情况的核实等;

(四)评估结果报兵团科技局审核后,通过大仪共享平台和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购置、开放共享后补助项目立项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根据评估结果对共享会员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入网单位可申请后补助项目支持。对连续两次评估为优秀的开放共享管理单位,下一轮可免予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兵团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入网单位资格,并视情节采取限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时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约束性措施。

第五章 后补助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兵团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评估结果和预算管理要求,对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进行后补助,经费通过兵团科技计划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要充分发挥后补助项目经费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单位实际,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细则。后补助项目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放共享的材料消耗、电费、水费等耗材;

(二)相关仪器管理、使用及维护人员补助。

第二十二条 兵团科技局加强对后补助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和监督。对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后补助项目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一经发现,将取消该管理单位当年及 3 年内的后补助项目申报资格,同时追回财政补助经费,并予以通报,纳入科研诚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在后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下列现象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3 年内相关项目申报资格。

(一)因过失造成损失和影响且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外开放服务;

(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连续两次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

(五)大仪已入网但未提供共享必要条件,导致设施、设备长期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人为过失致使共享入网的设施、设备损失损坏,导致相关人员伤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兵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兵科发〔 2011 〕 4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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