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直机关购买
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管规〔2022〕2 号
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稳步推进自治区本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区直机关购买后勤服务工作,从严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后勤服务保障标准化、专业化和均衡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直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 年 11 月 20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直机关购买后勤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自治区本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区直机关购买后勤服务工作,从严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后勤服务保障标准化、专业化和均衡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直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主要包括办公家具维修服务、物业服务(房屋养护维护、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服务、绿化服务)、安全保卫服务、印刷服务、餐饮服务、传达收发服务、会议服务以及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等。
第四条 区直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后勤服务,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保障基本、质优价廉、务实高效的原则,总体水平与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 购买内容
第五条 区直机关购买的后勤服务,应当属于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具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可以不向社会力量购买。第六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区直机关购买后勤服务项目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机关正常运行需要、办公楼(区)管理要求等情况,对指导性目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购买后勤服务项目指导性目录主要包括:
(一)办公家具维修服务,主要包括办公楼(区)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档案柜等通用办公家具的日常养护维修;
(二)物业服务,主要包括房屋养护维护、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服务、绿化服务。其中,公用设施设备维护包括给排水设备、电梯、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供电设备监控、弱电设备等运行维护;
(三)安全保卫服务,主要包括办公楼(区)门卫和日常巡逻、防盗等报警监控运行管理,车辆、道路及公共秩序维护,防汛、治安及其它突发事件处理等;
(四)印刷服务,主要包括单位文件、资料、单证、票据等的制版、印刷、套章、装订、裁边、装袋等;
(五)餐饮服务,主要是指为单位提供的早中晚餐、接待工作餐等的制作,餐饮设施设备的维护和餐具的清洁、保管等;
(六)传达收发服务,主要是指办公楼(区)来人来访的通报、证件检验、登记、证件退还等,报刊征订和邮件收发,代收代缴水电燃气费及供暖费;
(七)会议服务,包括会前、会中、会后服务,主要指会前的物品准备、会场清洁、会场布置、会议期间的茶水供应、设备调试和运行、应急疏散、会议用品保管等;
(八)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第八条 区直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指导性目录购买所需后勤服务。已纳入目录但没有预算安排的事项,不得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九条 区直机关是购买后勤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区直机关所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受委托,代表本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后勤服务。
机构改革中新组建部门以及实行集中保障部门的后勤服务,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购买。
第十条 承接区直机关后勤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具备提供后勤服务能力,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者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七)符合自治区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承接指定类型的后勤服务项目,应当具备该类服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条件,不得将承接的服务转包给其他主体。
承接主体的资质与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本办法,结合购买后勤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四章 购买费用
第十三条 后勤服务指导性目录内各类后勤服务购买费用实行定额管理。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物价、人员工资、税费等因素,制定购买后勤服务定额标准,原则上每3 年调整一次。
对列入购买后勤服务项目指导性目录,但未规定定额标准的,应当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得高于同类服务市场平均价格。
区直机关应当在指导性目录规定的服务事项内,按照定额标准购买各项后勤服务。单个购买合同涉及目录内多个服务事项的,各项服务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租用办公用房的区直机关,租赁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承担的服务项目,不再购买服务。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所需设施设备和物料的供给主体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协商确定。原则上后勤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物料由承接主体负责提供,大中型设施设备和物料由购买主体负责提供。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项目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各类设施设备、办公家具等,在质保期内需要维护的,应当根据质保约定,由生产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费用,不计入购买服务费用范围。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购买后勤服务台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开展绩效评价,合理高效使用财政资金。
区直机关应当在已安排预算内按本办法规定细化购买后勤服务项目。
第五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后勤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后勤服务项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并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纳入预算的区直机关购买后勤服务项目提出审核建议。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后勤服务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经批准购买后勤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外的后勤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不高于同类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承接主体。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当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将购买服务合同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后勤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2 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具体事项:
(一)后勤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和质量标准;
(二)后勤服务的计价方式、价格和结算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有关保密管理要求;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接主体有不依法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将服务事项转托转包以及经考评服务质量和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且没有及时改进等情形之一的,购买主体可以解除合同并由承接主体承担相应损失。对履约行为不端、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应当追究承接主体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合同中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约定承接主体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和保密内容,如违反合同约定,应当追究承接主体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后勤服务购买和履约管理,建立质量考评和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后勤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强化后勤服务全过程监管。购买主体应当明确项目管理部门,代表机关实施后勤服务购买项目履约管理。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服务台账,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管理监督,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与购买主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后,应当协助购买主体完成与下一个合同期承接主体的工作交接。
承接主体因履约需要,确需购买主体在办公楼(区)提供必要的房屋(场所)、信息设备、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帮助的,购买主体根据实际予以支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区直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统计报告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区直机关购买后勤服务项目标准执行、服务质量等情况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对承接主体合同履行、资金使用、成本控制、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所购买后勤服务形成周期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区直机关购买后勤服务和资金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后勤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自治区区直机关购买后勤服务项目指导性目录(试行)2.自治区区直机关购买后勤服务费用定额标准(试行)附件1
自治区区直机关购买后勤服务项目
指导性目录(试行)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