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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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

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工信规 〔 2022 〕 1 号

各地(州、市)工信局:

为加强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促进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 年 10 月 12 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

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自治区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加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https://zjtx.miit.gov.cn/ ,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分配的账号管理权限,做好辖区内参评企业推荐工作。

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七条 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暂行办法》统一明确的标准执行。其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自治区产业现状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评价和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八条 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程序: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公开发布开展评价工作的通知。

(二)企业自评。由各地(州、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动员辖区内企业参与自评,登录培育平台填报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

(三)逐级推荐。由各地(州、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培育平台账号管理权限,逐级对参评企业的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推荐上报。

(四)审核评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价标准,对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企业的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

(五)公示公告。审核通过的企业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公开发布开展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企业申请。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

(三)逐级推荐。由各地(州、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培育平台账号管理权限,逐级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检查,初审通过的推荐上报。

(四)审核认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认定标准,对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

(五)公示公告。审核通过的企业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程序:

(一)企业申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当年通知要求(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逐级推荐。由各地(州、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培育平台账号管理权限,逐级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检查,初审通过的推荐上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认定标准,对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企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认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经公告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县(市、区)、地(州、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经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提出复核申请,经县(市、区)、地(州、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经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提出复核申请,经县(市、区)、地(州、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审核(含实地抽查)后提出复核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 4 月30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县(市、区)、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核实上报,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县(市、区)、地(州、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核实上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充分发挥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加强部门协同,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目标,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为优质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定期走访联系企业,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鼓励各地出台配套扶持政策,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八条 依托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汇聚优质服务资源,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为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公益性服务时,同等条件下要把优质中小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优先提供人才培训、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市场开拓、融资对接、品牌建设、管理提升等方面的服务,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如对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10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关于印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的通知》(新经信企业〔 2016 〕 598 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被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附: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附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 20 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 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40 分)

1. 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 20 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 1 项以上( 20 分)

B. 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 15 分)

C. 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 10 分)

D. Ⅱ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 5 分)

E. 无( 0 分)

2.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 分)

A.5% 以上( 20 分)

B.3%-5% ( 15 分)

C.2%-3% ( 10 分)

D.1%-2% ( 5 分)

E.1% 以下( 0 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 30 分)

3.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 20 分)

A.15% 以上( 20 分)

B.10%-15% ( 15 分)

C.5%-10% ( 10 分)

D.0%-5% ( 5 分)

E.0% 以下( 0 分)

4. 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10 分)

A.55% 以下( 10 分)

B.55%-75% ( 5 分)

C.75% 以上( 0 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 30 分)

5. 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10 分)

A.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10 分)

B. 属于其他领域( 5 分)

6.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 分)

A.70% 以上( 20 分)

B.60%-70% ( 15 分)

C.55%-60% ( 10 分)

D.50%-55% ( 5 分)

E.50% 以下( 0 分)附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2 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3% 。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 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 1000 万元以上。

3. 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 万元以上。

4. 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 15 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 25 分)

1.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5分)

A.80% 以上( 5 分)

B.70%-80% ( 3 分)

C.60%-70% ( 1 分)

D.60% 以下( 0 分)

2. 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 10 分)

A.10% 以上( 10 分)

B.8%-10% ( 8 分)

C.6%-8% ( 6 分)

D.4%-6% ( 4 分)

E.0%-4% ( 2 分)

F.0% 以下( 0 分)

3. 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 5 分)

每满 2 年得 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4. 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5 分)

A. 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 5 分)

B. 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 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 3 分)

C. 不属于以上情况( 0 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 25 分)

5. 数字化水平(满分 5 分)

A. 三级以上( 5 分)

B. 二级( 3 分)

C. 一级( 0 分)

6. 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 3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A. 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 ISO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 拥有自主品牌

D. 参与制修订标准

7. 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 10 分)

A.10% 以上( 10 分)

B.8%-10% ( 8 分)

C.6%-8% ( 6 分)

D.4%-6% ( 4 分)

E.2%-4% ( 2 分)

F.2% 以下( 0 分)

8. 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5 分)

A.50% 以下( 5 分)

B.50%-60% ( 3 分)

C.60%-70% ( 1 分)

D.70% 以上( 0 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 15 分)

9. 企业所属领域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符合一项得 3 分,最高 5 分)

A. 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2020 年本)》所列新疆鼓励产业方向

B. 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所列重点发展产业

C.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所列重点发展产业

10. 企业特色化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符合一项得 3 分,最高 5分)

A.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疆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 5% 以上或已成功开拓疆外市场,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B. 利用新疆特色资源或技术进行研发生产,提供具有特色的产品或服务。

C. 给大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行配套,支撑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

11. 企业获得相关认证、荣誉或奖励(符合一项得 3 分,最高5 分)

A.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B. 通过自治区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C. 通过自治区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

D. 列入自治区及以上绿色制造名单

E. 产品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及以上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产品等

F. 近三年获得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G. 近三年获得“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新疆区域赛企业组奖项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35 分)

12. 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 10 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 1 项以上( 10 分)

B. 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 8 分)

C. 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 6 分)

D. Ⅱ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 2 分)

E. 无( 0 分)

13. 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 10 分)

A. 研发费用总额 500 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10% 以上( 10 分)

B. 研发费用总额 400-5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8%-10% ( 8 分)

C. 研发费用总额 300-4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6%-8% ( 6 分)

D. 研发费用总额 200-3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4%-6% ( 4 分)

E. 研发费用总额 100-2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3%-4% ( 2 分)

F. 不属于以上情况( 0 分)

14. 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 5 分)

A.20% 以上( 5 分)

B.10%-20% ( 3 分)

C.5%-10% ( 1 分)

D.5% 以下( 0 分)

15. 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 10 分)

A. 国家级( 10 分)

B. 省级( 8 分)

C. 市级( 4 分)

D. 市级以下( 2 分)

E. 未建立研发机构( 0 分)附 3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

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

到 3 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70% ,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5% 。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

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

管理等环节,至少 1 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

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

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

占有率达到 10% 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

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 亿元以上的企业,近 2 年研发

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3% ;上年度营业收入

总额在 5000 万元— 1 亿元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6%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

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

投资者的实缴额) 8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 3000 万元

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 50% 以上。

2. 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 拥有 2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 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 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

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

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

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

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 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 1

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

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

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 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

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

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

未满 1 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

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 G20 成员、新加坡以及欧

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 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 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

件 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 2 年的实用新型专

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 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

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

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

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

权 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 30% )的方式引

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

业 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相

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

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

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 。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 10%

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

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

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

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

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2 。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企业上一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总额 - 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 企业上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100% 。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查询结果为准;

所称“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以信用中国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 强、 50 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 2021 年以来正式发布的

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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