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吐鲁番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依据吐鲁番市科研项目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吐鲁番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吐鲁番市科技局设立、由吐鲁番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吐鲁番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开展科技研发、创新环境(人才、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能力提升、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四条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资助方式包括无偿资助、事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对需要长期投入的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公益性科技事业以及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注重定向委托和竞争性选择相结合,以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对市场导向明确的技术创新项目,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科研项目资金开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购置材料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支出。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档案,以及其他支出。
1.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分析等所支付的费用。
3.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从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档案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档案等费用。
6.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项目财务验收审计费、技术成果应用推广培训费、农林领域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人口与健康领域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其他支出不包含预计支出及计提管理费。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自治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 号)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 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 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以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开展专家咨询活动的,半天,按照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不超过两天,按照所规定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以各类通讯方式进行专家咨询的,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第六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设施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自然科学项目不超过30%,数学、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
第七条 项目立项环节评审实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第八条 吐鲁番市科技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报市科技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签发下达科技计划文件。
第九条 吐鲁番市科技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书,与项目组织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科研项目资金为滚动拨付,吐鲁番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发展资金预算,统筹好上一年度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立项项目的支持力度,制定当年度科研项目支持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执行。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报吐鲁番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吐鲁番市科技局备案。
(三)设备费预算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四)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增;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五)预算调剂情况应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
第十二条 合理确定资金拨付计划。吐鲁番市科技局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计划。首笔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第十三条 吐鲁番市财政局、吐鲁番市科技局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后30 日内,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至课题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吐鲁番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在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报“吐鲁番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将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绩效完成情况作为科研项目资金滚动拨付的依据。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末,吐鲁番市科技局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合并进行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5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5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吐鲁番市科技局必要时抽取进行结题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并认定为自治区科技厅试点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七条 在项目验收时根据项目合同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对于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执行率低于50%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验收结论为不通过和财务验收整改后通过的项目,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不良的项目,结余资金缴入吐鲁番市科技局账户,由其统一上交吐鲁番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九条 对因故被终止实施、撤销的项目,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不良的项目,吐鲁番市科技局应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缴回剩余或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 日内缴入吐鲁番市科技局账户,由其统一上交吐鲁番市财政局。承担科研项目的市直预算单位,其退回资金在30 日内上缴吐鲁番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七)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
(八)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吐鲁番市科技局建立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科研失信进行记录。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记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科研失信记录。科研失信记录作为项目立项及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二十条有关情形的,吐鲁番市科技局、吐鲁番市财政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追回已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吐鲁番市科技局、吐鲁番市财政局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吐鲁番市科技局、吐鲁番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区(县)所属单位承担科研项目、使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应自觉接受所在地审计、财政、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吐鲁番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吐鲁番市科技局、吐鲁番市财政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等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在结题审计和评审中,存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在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检查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吐鲁番市财政局、吐鲁番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 年9 月1 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之前验收(结题)的项目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施行之后验收(结题)的项目可适用本办法;施行之日及以后年度立项的科研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抄送:市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局预算科、国库科、政府采购管理科、财政内控监督科、科教和文化科、农业农村科、经济建设科
吐鲁番市财政局 2022 年9 月19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