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48
收藏
详情

福海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努力打造一支职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 0083-2020)》等规定,结合福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调解组织聘请,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驻法院(法庭)、乡(镇)及有关部门设立的调解组织中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以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数量。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驻法院、派出所和信访办人民调解室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由设立单位和驻在单位根据工作量确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不少于2 人。

第二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年龄在24 周岁以上,75 周岁以下,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政策知识、掌握相关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技能,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五)“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政法干警、老教师、老知识分子)或具有5 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但学历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且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聘任数量、条件和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

(三)资格审核;

(四)知识、能力测试(面试为主);

(五)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

(六)颁发聘书;

(七)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县司法局统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

(八)县司法局备案;

(九)签订聘用协议。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组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进行聘用,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和驻法院、派出所和信访办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的调解组织聘用,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后统一签订《福海县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单位负责,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工作派遣、任务落实等。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因辞职、解聘等原因出现空缺的,县司法局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应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或有关单位委托、委派和指派,调解民间纠纷,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驻法院调解室专职人民调解员接受法院委派、委托,通过诉前委派、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及诉后执行和解等方式,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

驻派出所调解室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直接或配合调解派出所工作中的民事纠纷、治安纠纷以及确需人民调解员参与的特殊警情,并开展法律法规、依法维权等知识宣讲。

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参与信访事项的沟通和研判工作,甄别适用于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引导群众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组织调解或协调有关涉地涉事人民调解组织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各行业和专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在司法所的指导下调处辖区各类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成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化解和专项治理活动。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应通过排查调处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向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及时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专职人民职调解员应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协助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

第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认真做好纠纷登记、协议制作、调解数据统计、文书归档立卷和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进行案件录入等工作。

第四章 执业规范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认真遵守考勤制度,上班期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务热情,着装应整齐大方,举止文明。 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时应佩戴人民调解徽章或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员证。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二)批评和制止扰乱调解秩序的行为;

(三)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工作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吃请受礼,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对当事人压制或打击报复;

(三)故意为难、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六)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可向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应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报县司法局决定。

(一)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

(二)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调解工作;

(四)自愿申请辞职;

(五)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六)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或者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程序、案件文书、档案制作、案件信息及数据统计报送应符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 0083-2020)》的要求。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应共同做好专职人民调解的岗前培训、年度培训等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岗前培训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岗前培训一般累计应≥12 学时,岗前培训合格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

第十九条 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年度培训一般累计应≥12 学时,年度培训结果作为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应包括政治理论、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信息化运用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网络视频、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分为半年考核,主要考核排查纠纷数、调解纠纷数、调解成功数、案件录入数、规范整理案卷数、人民调解报表质量等,考核指标以向司法所下达的任务基数为起点,以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录入数及平时现场实地检查、查阅档案资料情况为依据;年终考核是对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包括执业纪律、履职情况、学习培训、调解案件等。

第二十三条 县司法局根据年终得分情况将专职人民调解员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的专职调解员进行解聘。

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以根据实际给予奖励:

(一)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任劳任怨,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开拓创新,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采取果断措施,积极疏导,有效防止纠纷激化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突出贡献者;

(四)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结果作为等级评定、先进评比、续聘及以个人姓名命名调解工作室的主要依据。对工作实绩突出,考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或推荐到上级参与先进评选;对工作不称职,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专职人民调解员违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待遇补贴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中央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并纳入年度预算,一般包括案件基础补贴、“一案一补”和人民调解员等级奖励补贴。

第二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案件补贴标准,依据《福海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海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