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榆政办发〔2011〕4号

[水资源论证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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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榆政办发〔2011〕4号 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榆林市水务局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水资源,规范全市水权转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水量分配暂行办法》、《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榆林市管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取水权;水权转换是指榆林市管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取水权的转换。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权转换的受理、审核和批准。第四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监督、协调水权转换的实施具体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在转换期内发生的涉及水权转换双方利益的问题,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机构的指导与监督。第五条水权转换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协调的原则,做好水资源供需平衡预测,统筹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其他水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现区域水资源在现状水平年和转换期限内的供需平衡,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受让水权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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