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全文)》
前 言
水功能区是指根据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状况,结 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需求及水体 的自然净化能力,在江河湖库划定的具有相应使用功能,并且主导 功能和水质管理目标明确的水域。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核定水域 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将水质管理目标落实到具体 水域和入河污染源的主要依据;是加强水资源调度,维持江河合理 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强化陆 域污染源管理,优化产业布局,科学确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的主要依据;是明晰水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 规划的重要基础,也是我省水资源管理及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的 基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三十三和三十四条规 定,按照2002年水利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水资 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2]83号),以及广东省计 委和省水利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 作的通知》(粤计农[2002]903号),要求各省对已批准的水功能区 划进行复核和调整,并在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和技术细则中明 确了水功能区复核和调整的原则和方法。据此,省水利厅委托省水 文局,重新复核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成果。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是由省水文局在《广东省水资源保护规 划》有关水功能区划成果基础上,通过野外勘查,广泛搜集基本资 料、充分利用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多年成果,按照全国 统一的复核程序和方法,经详细论证编制而成,前后历时四年。区划范围为地表水部分。由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划 分别是由珠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我省划定的;跨省 河流省界河段水功能区划是经流域机构协调,同周边相邻省水行政 主管部门商定后划分的。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复核过程中,得到了珠江水利委员会的 指导,省水利厅组织多次讨论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广东省水功能 区划》进行多次研究讨论,并将修改后的《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向 省环保、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及各地市水利(水务)局等有 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上述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广东省水利厅对 水功能区划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了《广东省水功能区划》。 2007年4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广东省水功能区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