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关于发布实施《扬州市农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21年修订)》的通知(扬水节〔2022〕1号)
关于发布实施《扬州市农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21年修订)》的通知
扬水节〔2022〕1号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扬州市节水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我市农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进行了修订。现将《扬州市农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
一、本次在《江苏省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9年修订)》、《江苏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2019年修订)》的基础上,结合扬州实际用水水平,修订了1项产品及其用水定额的领跑值和2项产品及其用水定额的先进值。补充扬州市未覆盖农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共计3个门类、19个行业中类、21个行业小类、26项产品、45个用水定额。
二、本定额可作为本市涉水规划编制,用水总量、效率、纳污控制指标,涉水项目前期设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节水评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取用水计划管理、节水载体建设、征收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三、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完善用节水统计制度,定期开展用节水考核和用水审计,跟踪用水变化情况,为定额再次修订积累基础资料。
四、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定额,及时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用水效率,逐步降低单位产品用水定额。
五、各县(市、区)可制定严于本定额以及本定额未作规定的产品的地方用水定额,报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作为市用水定额体系的组成部分实施。
附件:
附件1—3:关于发布实施《扬州市农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21年修订)》的通知.pdf
1、《扬州市农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21年修订)》说明
2、扬州市农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21年修订)
3、水利部和江苏省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汇总表
扬州市水利局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