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水文〔2021〕38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水文〔2021〕38号
马鞍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升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省级有关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在本市兴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主管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市内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贯穿于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项目验收阶段。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市水利局为市级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四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工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明确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必须配备相应的监管力量,落实监管措施,其监督管理包括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开工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合同履约、工程验收等。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项目法人组建
第八条 规范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法人组建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应有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法人必须健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配备相应人员。
第九条 创新建设管埋模式。积极推行EPC等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深度融合,鼓励开展工程全过程咨询,提高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做深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压茬推进前期节点任务。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质量。设计单位应加强现场基础资料收集、整理,严格遵照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开展勘察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规范项目法人设计管理。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前应由项目法人组织专家审查,根据审査意见进一步完善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法人要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梳理批复中的各类意见由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形成文字报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落实好审批意见。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工期许可的条件下,应以经审查并修改完善的施工图作为招标工程量依据,实施过程中,严格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执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第五章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按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实行公开招标。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及限额标准,列入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结合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招投标有关规定,严格采用安徽省水利招标示范文本。除简单通用工程可选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均应坚持综合评标法。
第十七条 规范监理招投标管理。工程监理宜划分为一个标段,对一定区域范围内若干小型项目可打捆招标实行监理区域负责制。以监理履约能力及信用为主要评标要素,监理招标费用应以批复概算为依据,采用明标价或综合费率确定,不宜低于批复概算费用的80%。
第十八条 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工程挂网招标前,须到市水利局进行招标备案。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九条 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对参建单位标后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强化合同履约评价,将标后履约与信用评价挂钩,引导市场主体规范投标行为。
第六章 工程开工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一)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第二十三条 (二)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第二十四条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二十五条 (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第二十六条 (五)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六)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项目划分具体按照《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L/T5113.1-2005)执行。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送质量监督站,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站。
第二十九条 主动办理工程项目广域网考勤手续,督促在建人员到岗履职,严格执行安徽省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人员考勤和公示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6〕1448号)。
第七章 工程监理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现场监理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符合合同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针对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完善监理资料记录归档。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岗覆职,严禁违规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监理,一经发现即按规定进行处罚,其他监理人员应按投标承诺到岗履职。
第三十一条 切实做好过程管理。监理单位应按合同文件和规范要求,建立监理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体系,建立合同、信息和协调的各项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根据工程实际特点,做好各项施工方案批复,做好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平行检测方案和检测,做好关鍵工序和重要隐蔽工程施工的旁站监理。控制原材料质量,严格工序质量管理和验收,规范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把好工程验收关,组织协调机电设备制造等设计联络会,协调做好联合调试工作,为运行管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质量责任。项目法人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参建各方应确立相应质量主体责任的项目负责人,落实质量责任承诺书、标牌公示和建档立案制度,切实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出现质量事故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落实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对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备。强化常态化、制度化质量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政府质量监管。
第三十四条 突出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加强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控制,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控制,规范质量抽检,强化设备标准更新,积极推行样板(示范)工程制度。
第三十五条 提升工程外观质量水平。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工程外观质量要求,必要时组织外观质量专项审查等措施,切实提升工程外观质量水平。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质量检测管理。坚持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全过程检测、平行检测与自检不得为同一家单位。
第九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参建单位应完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八条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行业安全监督队伍建设,落安全监督工作经费。各级水利行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工作机制,明确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及时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制订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安全措施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第三十九条 突出关键环节安全管理。强化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査,加强开工前及施工中安全生产隐患排査,重点监督检查脚手架、基坑支护、高边坡、模板工程、临时用电、围堰、起重吊装等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环节。
第四十条 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项目法人在招标时应明确文明工地建设专项费用,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对施工场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建设,全面提升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施工现场要按照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控制扬尘、废气、噪声等污染源,定期清理建筑垃圾和渣土。加强标识标牌管理,在现场合适位置设置禁止、警告、提示等明示标志牌。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规范合同价款结算。项目法人按照合同约定,定期结算合同价款,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合同实际价款超出合同约定时,项目法人应按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完善支付手续。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结余资金合理使用。加强工程建设资金过程管控。对工程部分资金预计有节余的,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工程管护、配套等设施完善设计;对征地拆迁部分资金预计有节余的,可用于改善拆迁安置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条件。相应变更内容按程序履行手续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并实施。
第四十三条 规范保证金管理。推行各类保证金银行保函制度,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竣工审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执行《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马人社秘〔2019〕136号)要求。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要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执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第四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档案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验收监督管理。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执行,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规程》(DB 34/T 2206—2014)执行。
第四十九条 落实工程验收有关要求。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时明确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法人要在工程开工初始,制订验收计划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单位备案。健全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施工过程影像资料及竣工图纸等重要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检查验收制度。项目法人按要求组织开展环保和水保等专项验收,已完工程应及时进行完工验收或阶段验收。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