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河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 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1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E48土木工程建筑业4822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类别,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别中项目进行比对,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二、水利中1、江河湖海堤防建设及河道、水库治理工程,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要求。
1.2 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
1.2.1 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襄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襄政发[2024]2号),项目所在地理位置不在襄阳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根据保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保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申请办理保康县城关镇陈家河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本项目属于原址新建,不在生态红线范围。
1.2.2 环境质量底线
(1)项目与生态环境功能相符性分析
根据《2023年襄阳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保康县生态质量等级为“一类”。项目在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不会突破生态环境质量底线,施工期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项目为陈家河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营运期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2)项目与大气环境功能相符性分析
根据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3年襄阳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区域内SO 2、NO 2、CO 、O 3、PM 10、PM 2.5年平均浓度均达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项目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随着施工期结束而消失,营运期对大气环境不利影响较小。在落实本评价提出的环保措施前提下,项目不会突破所在地的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1.2.3 资源利用上线
拟建项目属于陈家河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运营期无废水、废气、噪声产生,且本项目能源、水等资源消耗量较小,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限。因此,本项目亦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相关要求。
1.2.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根据《湖北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要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未被列入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项目弃土场、施工营地的选址均避开了环境敏感区,在采取相应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限。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禁止事项。
因此,本项目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
1.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的符合性分析
1.3.1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负面清单 | 本项目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及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域》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6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不涉及 | 符合 |
| 7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2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符合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不涉及 | 符合 |
| 9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业等产业布局规划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12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不涉及 | 符合 |
1.3.2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负面清单 | 本项目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不涉及 | 符合 |
| 5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6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不涉及 | 符合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符合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1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不涉及 | 符合 |
| 11 | 禁止在合规厂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 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不涉及 | 符合 |
| 12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13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14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15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不涉及 | 符合 |
1.4 与《襄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符合性分析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 | 符合性 |
|---|---|---|
| 环境风险防控 | 不涉及 | 符合 |
| 资源开发效率 | 不涉及 | 符合 |
1.5 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符合性分析
1.5.1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管理要求 | 本项目 | 符合性 |
|---|---|---|---|
| 1 |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相适应 | 不涉及 | 符合 |
| 5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 不涉及 | 符合 |
| 6 |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不涉及 | 符合 |
| 7 | 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 不涉及 | 符合 |
| 8 | 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 不涉及 | 符合 |
| 9 | 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 本项目修建人工湿地,保护湿地的生态功能 | 符合 |
| 10 |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不涉及 | 符合 |
| 11 |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符合 |
| 12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 不涉及 | 符合 |
| 13 |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 不涉及 | 符合 |
1.5.2 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5.3 与《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距离汉江60.05km ,距离南河15.96km ,不在襄阳市汉江流域重点保护区内。由此可见,项目建设能符合《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各项规范要求。
1.5.4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相符性分析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项目施工期、运营期均不涉及湿地的相关范围影响,因此项目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