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院改造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及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02 16: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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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包括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多个方面,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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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及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宠物医院,主要为宠物提供诊疗、手术、美容服务,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其1号修改单,属于O822宠物服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内容,本项目不在其规定的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之列,属允许类。

本项目不属于工业生产型项目,不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不涉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所列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同时,本项目未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2.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2.1 生态环保红线符合性分析

2.1.1 与《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符合性分析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湖北省生态红线主要类型和分布范围如下:①鄂西南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分布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全境和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等地;②鄂西北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分布在十堰市、神龙架林区全境和襄阳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老河口等地;③鄂东南幕阜山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分布在咸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和黄石市阳新县等地;④鄂东北大别山区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分布在黄冈市全境和孝感市孝昌县等地;⑤江汉平原湖泊湿地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分布在荆州市、武汉市、鄂州市全境,荆门市、孝感市、黄石市、咸宁市的局部地方。本项目位于武汉市,与项目相关的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江汉平原湖泊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该区域主要包含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洈水国家级森林公园、武汉东湖国家湿地公园、木兰山国家地质公园、陆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安湖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项目所在地不在上述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故项目建设与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相符。

2.1.2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

根据《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主要目标:到2030年,干支流生态水量充足,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和水生态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增加,生态环境更加美好。”、“建设清洁长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长江干流水质稳定保持在优良水平,饮用水水源达到Ⅲ类水质比例持续提升。”、“推进重点领域节水:强化工业节水,以南京、武汉、长沙、重庆、成都等城市为重点,实施高耗水行业生产工艺节水改造,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的相关内容。本项目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医疗废水、笼具清洗废水经缓释消毒器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与生活污水、陪诊人员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工衣清洗废水一同进入化粪池(100m³)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三金潭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府河(黄花涝-入江段),符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的相关要求。

3. 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根据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可知,项目所在区域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PM2.5、O3超标)。项目所在区域内SO2、CO、PM10、NO2年均值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要求,PM2.5年均值超标,超标倍数0.09倍;O3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出现超标,超标倍数为0.01倍。2023年府河太平沙监测断面可以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要求,朱家河口监测断面可以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要求;长江(武汉段)各监测断面均可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要求,朱家河口监测断面可以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要求。项目场界西侧噪声监测点昼夜间噪声值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标准的要求;周边敏感点(秀泽园南区)噪声监测点昼夜间噪声值均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2类标准的要求。

4. 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资源利用上线是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资源高效利用、确保必不可少的环境容量角度,不应突破资源利用最高限值。本项目为动物医院项目,不属于高耗能和资源消耗型企业,项目使用的能源为水、电能,均为清洁能源。对区域的资源消耗情况较小,相关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因此,本项目亦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相关要求。

5.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

表1-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文)相符性分析

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是否相符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过长江通道项目。
2禁止在自然保护这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田或围填海等投资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5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的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
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7禁止在“一江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生产性捕捞。
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也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项目不属于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项目。
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高耗能排放项目。
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

6. 与《市长江办关于转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武长办[2022]20号)符合性分析

表1-4 与《市长江办关于转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

序号内容项目设置情况符合性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过长江通道项目。符合
2禁止在自然保护这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5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且本项不属于挖沙、采矿。符合
6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
7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
8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生产性捕捞。符合
9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符合
10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符合
11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项目不属于化工园区和化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符合
12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项目。符合
13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符合
14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符合
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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