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型秸秆再生蛋托生产基地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与协调性分析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01 18: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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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概述了项目与现行产业政策的符合性,以及项目规划、土地、环保等多方面的协调性,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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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为废秸秆再生生产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2023年12月27日)中“四十二、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8.废弃物循环利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农药包装等农林废弃物循环利用”,故本项目属于鼓励类。
2. 符合性分析
2.1 规划符合性分析
(1)与《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符合性
根据《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XX市城市发展定位为:区域重要节点城市,文化旅游生态城市。城乡发展总体目标为: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现代农业、现代旅游业并举建设,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到规划期末将XX市建设成为经济活跃、产业结构优化、服务体系完备、社会就业充分、空间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质的现代化城市。
本项目位于XX市XX镇,收购周边废弃秸秆生产蛋托,符合XX市城乡发展总体目标。
2.2 土地规划符合性
根据《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XX市实施城乡空间布局一体化管理,划定市域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允许建设区,用于指导城乡开发建设。
本项目位于XX市XX镇,不属于禁止和限制建设区,根据项目土地证,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规划要求。
2.3 与荆政发〔2021〕9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2021年7月1日,XX市人民政府发布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发[2021]9号),根据XX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位于XX镇,属于一般管控单元。项目与XX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 序号 | 清单要求 | 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 |
|---|---|---|
| 1 | 空间布局约束 | 不涉及。 |
| 2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不涉及垃圾处理。 |
| 3 | 环境风险防控 | 不涉及。 |
| 4 | 资源利用效率 | 项目工艺用水全部损耗不外排,符合要求。 |
2.4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见表。
| 序号 | 负面清单 | 本项目情况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码头、长江通道项目。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位于XX市XX镇,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 |
| 6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 7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项目不涉及捕捞。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禁止新建、扩建项目。 |
| 9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项目。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不符合国家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项目不涉及禁止新建、扩建项目。 |
| 12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项目符合相关法规与政策。 |
2.5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鄂长江办[2022]18号)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 序号 | 负面清单 | 本项目情况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码头、长江通道项目。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 5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 |
| 6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不涉及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项目不涉及。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物性捕捞。 | 项目不涉及捕捞。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 1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涉及。 |
| 11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项目。 |
| 12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不符合国家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 13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项目不涉及明令禁止的新建、扩建项目。 |
| 14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
| 15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