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尾矿循环利用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及符合性分析
1. 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及符合性分析
1.1 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位于随县吴山镇联华村二组,项目建设用地属于工业用地,项目用地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之列,项目用地及建设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及地方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1.2 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 制造业,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2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本项目尾矿利用加工项目,属于鼓励类“十二、建材”中“9、利用矿山尾矿、建筑废弃物、工业废弃物、江河湖(渠)海淤泥以及农林剩余物等二次资源生产建材及其工艺技术装备开发”。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项目不在负面清单规定的范畴。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项目产业政策已通过了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并已经备案,登记备案项目编码为2405-421321-04-01-535674。
1.3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1.3.1 生态保护红线
项目位于随县吴山镇联华村二组,项目选址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对象。经查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分布图》可知,本项目的选址地未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因此选址符合要求。
1.3.2 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对本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可知,项目所在地2024年基本污染因子除PM₂.₅年均值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项目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不满足二类功能区要求,评价区域为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特征污染因子TSP 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根据《随州市环境质量月报》(2024年12月)显示,本项目评价区域地表水体溠水和吴山水库各断面2024年水质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
项目所在区域为声环境2类功能区,项目所在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本项目废水、废气、噪声经治理之后对环境污染小,固废可做到无害化处置。项目在正常工况、各项环保措施正常运行时,项目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较小,在落实区域消减的情况下,不会改变各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现状级别/类别,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相关要求。
1.3.3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水资源和电源消耗,均为清洁能源,本项目厂区生活污水通过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浇洒道路及绿地;生产系统洗砂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暂存于清水罐中回用。项目建成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和管理、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项目水资源和电源的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1.3.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办环评〔2017〕99号),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入条件。
本项目主要对废弃尾矿进行加工,生产石子和机制砂。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已取得随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项目备案证(2405-421321-04-01-535674)。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项目。因此,项目建设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
1.4 与其他规划相符性分析
1.4.1 与《随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随县吴山镇联华村二组,根据《随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版》可知,吴山镇属于“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重点管控单元3,编码ZH42130320003”。结合管控意见,对照随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项目与随州市管控要求的相符性分析如下:
| 管控要求 | 项目情况 | 相符情况 |
|---|---|---|
| 空间布局约束 | 1. 项目符合随州市空间布局约束的总体准入要求; 2. 本项目位于随县吴山镇联华村二组,不在吴山镇闽商石材工业园; | 相符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 厂区生活污水通过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浇洒道路及绿地;生产系统洗砂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暂存于清水罐中回用,本项目无废水外排。 2. 上一年度(2024年)随州市PM 2.5年排放浓度超标,本项目排放的颗粒物按照相关要求需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倍量替代。 3. 本项目不涉及畜禽养殖。 | 相符 |
| 环境风险防控 | 本项目位于随县吴山镇联华村二组,不在吴山镇闽商石材工业园。 | 相符 |
| 资源利用效率 | 1. 厂区生活污水通过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浇洒道路及绿地;生产系统洗砂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暂存于清水罐中回用,本项目无废水外排。 2. 项目不涉及重点开采规划区项目。 | 相符 |
1.4.2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相符性
2022年10月10日,湖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生态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本项目与该通知的相符性如下:
| 序号 | 湖北省实施细则内容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情况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江通道项目。 | 相符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位于随县吴山镇联华村二组,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涉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 相符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相符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相符 |
| 5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挖沙、采矿项目。 | 相符 |
| 6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也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 | 相符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无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排放。 | 相符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 相符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位于随县吴山镇联华村二组,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属于化工项目。 | 相符 |
| 1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位于随县吴山镇联华村二组,不位于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等。 | 相符 |
| 11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项目位于随县吴山镇联华村二组,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 | 相符 |
| 12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 | 相符 |
| 13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相符 |
| 14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相符 |
| 15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 |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相符 |
1.4.3 与其他规划相符性分析
(注: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与其他相关规划,如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的相符性分析,由于原文未具体列出,故此处仅保留标题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