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管道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01 1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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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PE管道建设项目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包括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长江大保护相关文件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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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已取得《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04-422825-04-01-992771。
2. 与长江大保护相关文件的相符性分析
2.1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1日)相符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km 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主流岸线3km 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km 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项目属于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不属于化工项目,厂房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km 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km 范围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求相符。
2.2 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
①《规划》第三条中第二点指出:“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倒逼钢铁、造纸、纺织、火电等高耗水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新增产能。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本项目生产不属于高耗水行业。
②《规划》第四条中第一点指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2.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如下:
| 序号 | 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项目不属于港口、码头、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项目不在水源保护区岸线及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不围湖造田不围填海,不挖沙采矿符合主体功能定位。 | 符合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域》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项目不在长江流域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也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域》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 | 符合 |
| 6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7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 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1km 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km 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km 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3km 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km 范围内。 | 符合 |
| 9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项目不属于石化、煤化工项目。 | 符合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中落后产能项目。 | 符合 |
| 12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项目建设均从严执行。 | 符合 |
2.4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如下:
| 序号 | 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应列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在《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出台前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年)》的过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过长江通道项目,不属于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建筑物。 |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住宿、餐饮、娱乐等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有毒有害废弃物、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暂存和储存场所,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固体废物等装卸运输码头。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湖北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 | 本项目不属于围湖造田项目。 | 符合 |
| 5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6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岸线保护区、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 | 符合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 符合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湖北省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 | 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 符合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 | 符合 |
| 1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长江重要支流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湖北省长江重要支流名单由省水利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 |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 | 符合 |
| 11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的合规园区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审核认定的其他类别合规园区,由相应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 |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 12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 | 符合 |
| 13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符合 |
| 14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符合 |
| 15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