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综合分拣中心产业政策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1 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已取得《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2 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奓山街花园湾二街与竹林三路交汇处以西(大集街鹤林村),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见附件4),并已取得了武汉市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再生武汉再生资源综合分拣中心项目用地初审意见》,中再生武汉再生资源综合分拣中心项目,拟选址于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花园湾二街北侧与竹林三路西侧交汇处,项目占地约152亩,同意该项目用地选址,符合蔡甸区控规。项目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相符。
1.3 与长江大保护相关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1.4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禁止项目 | 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
| 1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位于工业区,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位于工业区,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不涉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和围填海 | 符合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 本项目污染物在落实相关环保措施后,可实现达标排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建设不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之列 | 符合 |
1.5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内容 | 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未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的码头工程 | 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岸线使用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位于工业区,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 | 符合 |
| 7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1.6 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
(1)《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区域既不属生态底线区,也不属于生态发展区,其选址符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规定。
(2)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中TSP、O3、PM2.5、SO2、CO、NO2、PM10监测值均可以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为达标区。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排入黄陵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的建设不会对周边水体及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质造成影响。本项目配套建设相应的废气治理设施保证废气达标排放;厂区噪声经减振降噪等措施后可实现达标排放;各项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妥善处置。落实本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本项目污染物排放不会造成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等级的降低,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
(3)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项目生产中无供气环节,不涉及天然气的使用;电等能源用量没有超出区域供应能力。本项目为废旧资源回收处置,不属于高耗能和资源消耗型企业,项目使用的能源为水、电能均为清洁能源,对区域的资源消耗情况较小,相关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不属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或限制类项目。
1.7 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
(1)《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
| 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 本项目不涉及相关内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 符合 |
| 资源利用上线 |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水平 |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 符合 |
(2)与《武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相符性
| 维度 | 准入要求 | 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设施 | 符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到2030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模提高到511.5万吨/日,中心城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新城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 | 本项目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污水排放要求 | 符合 |
1.8 与挥发性有机物相关环保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 政策 | 相关要求 | 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
| 环大气[2020]33号《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 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 | 项目不使用VOCs物料,将建立原辅材料台账 | 符合 |
| 鄂环委办[2016]79号《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废气收集基本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项目废气均进行收集处置 | 符合 |
| 武环委〔2023〕4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空气质量改善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 | 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作,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 | 项目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废气 | 符合 |
1.9 与行业相关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1)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比对
| 序号 | 相关政策要求 | 项目建设情况 | 符合性 |
|---|---|---|---|
| 1 |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 | 本项目将按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 | 符合 |
| 2 | 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 本项目将按要求处理动力蓄电池 | 符合 |
(2)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相符性分析
| 序号 | 规范要求 | 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应满足II档地区最低年拆解产能2万辆 | 本项目年拆解量超过2万辆 | 符合 |
| 2 | 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 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不在环境敏感区内 | 符合 |
| 3 | 项目所在地有工业园区或再生利用园区的应建设在园区内 | 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 | 符合 |
| 4 | 面积最低经营面积(占地面积)应满足I~II档地区为20000m2 | 项目占地面积满足要求 | 符合 |
| 5 | 作业场地(包括拆解和贮存场地)面积不低于经营面积的60% | 项目作业场地面积满足要求 | 符合 |
| 6 | 场地建设应符合HJ348的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 项目场地建设符合要求 | 符合 |
| 7 | 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环保设施设备齐全 | 项目拆解厂房均封闭,安全环保设施齐全 | 符合 |
(3)与《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相符性分析
| 项目 | 政策要求 | 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总体要求 | 报废机动车拆解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 项目符合该原则 | 符合 |
| 选址要求 | 不应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内 | 项目选址符合要求 | 符合 |
| 环保设施要求 | 应具备集中的运营场地,并实行封闭式规范管理 | 项目实行封闭式规范管理 | 符合 |
| 污染物排放要求 | 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 | 项目污染物排放达标 | 符合 |
(4)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
项目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的拆解工艺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不涉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同时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
(5)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相符性分析
项目建立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不进行填埋处理,符合规范要求。
(6)与《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相符性分析
项目具有独立的仓储区域,设备齐全,不使用落后技术,符合相关要求。
(7)与《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相符性分析
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建设,操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