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妆工具生产线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03 14: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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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分析了美妆工具生产线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包括产业政策相符性、用地规划相符性、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其他符合性分析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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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工具生产线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鼓励类”、“禁止类”和“限制类”中任何一类,应划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根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本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均不属于该指导目录中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范畴。

同时,本项目已经取得了武穴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项目备案证》(2309-421182-04-02-878393),同意备案立项。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 用地规划相符性分析

项目位于武穴市花桥镇工业园集中区栢顺星厂房内,项目不新增用地,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根据附件,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3.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3.1 花桥镇总体规划(2013-2030)相符性分析

立足现状条件,积极参与大区域范围的产业分工,以科技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在保持经济快速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加速工业优化调整,发展第三产业,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建立以生态农业、工业、旅游业为主导的具有地方特点的经济体系,大力加强城镇化、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将花桥镇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社会文明、生活富裕的现代城镇。

现有项目在现有的生产线基础上,建设熔铸生产线、注塑生产线、喷粉固化生产线等,有利于加速工业优化调整,因此项目的建设是符合《花桥镇总体规划》(2013-2030)中要求。

3.2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1)武穴市生态红线保护区

本项目位于花桥镇工业园集中区栢顺星厂房内,由《黄冈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可知项目厂房所在地不位于生态红线范围内。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因此,项目选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除PM2.5外其他项目年均值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年均值二级标准要求,为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武穴市出台了《武穴市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9-2025)》,采取规划中相关应对措施后,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将会逐步得到改善。

地表水质量现状:项目区域地表水体为太白湖,太白湖水质较差,存在一定的地表水环境污染风险,需要重点关注并开展相应的水体治理措施。

(3)资源利用上线

项目用水为自来水,由自来水公司供给,用电来自当地供电部门供给,水性聚氨酯树脂、硅灰石粉、乳化蜡等原料等均外购,不涉及资源开采。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和管理、废气、废水和固废等均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项目的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为光伏配件制造,主要采用水性聚氨酯树脂、硅灰石粉、乳化蜡等进行发泡及熟化、烘干、研磨等工艺后即可成为成品,项目位于花桥镇工业园集中区栢现有厂房内,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且取得相关备案文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同时也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该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的范畴。因此,本项目未被列入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类别。

3.3 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的相符性分析

2020年12月1日,湖北省政府发布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意见提出:全省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076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拟建地块位于花桥镇工业园集中区栢顺星厂房内。属于花桥镇,为一般管控单元中,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见下表。

管控类型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空间布局约束1.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相关负面清单要求。
2.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
3.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4. 合理布局农业发展空间,鼓励发展生态农业。禁止侵占湖面面积,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
本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不属于负面清单的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不占用耕地,不涉及农业发展相关内容
污染物排放管控5. 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6.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环境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花桥镇污水处理厂;无生产废水排放,无需申请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涉及的总量控制因子为粉尘:0.286t/a、非甲烷总烃:0.77t/a,需依照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武穴市分局相关要求合法取得。
环境风险防控7. 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本项目运营后按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管理,定期演练,落实,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资源利用效率9. 推进资源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农业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利用。项目不涉及农业用水,项目采用天然气作为能源

3.4 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22号)相符性分析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22号),全市共划分环境管控单元120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根据“黄冈市武穴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表4-3”,可知武穴市花桥镇属于“一般管控单元”。项目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22号)符合性见下表。

管控类型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空间布局约束1. 单元内沿长江15公里范围内区域执行全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2. 黄冈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前完成搬迁。
3. 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已批准的工业集中区。
4. 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和在江河、湖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类)养殖。
5. 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6.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严禁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
项目位于现有厂房内,属于工业用地,位于花桥镇工业园集中区栢顺星厂房内,不涉及水产养殖,农田等。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1. 花桥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
2. 若上一年度武穴市PM2.5年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3. 单元内限养区、适养区现有高禽养殖场进行限期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结合地市三区划定)。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依据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武穴市生态环境分局的批准的总量控制指标落实。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放效率要求///

3.5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

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长江通道项目符合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试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泊岸线1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拟建项目边界距离长江最近距离约9.6km ,处于长江1公里以外,且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符合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现划的项目。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符合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高耗能和高排放项目符合

3.6 与《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相符性分析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应列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在《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出台前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年)》的过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港口、码头、长江通道类项目符合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建筑物。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住宿、餐饮、娱乐等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有毒有害废弃物、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暂存和储存场所,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固体废物等装卸运输码头。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垦占用、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5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从事房地产、度假村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或截断水资源,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6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且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
7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开发活动必须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面积不减少。除《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确定的六类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外,各类非农建设项目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符合
8禁止在长江及主要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重点管控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重点管控的河流进行动态调整)。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符合
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炼油、乙烯、PX )、现代煤化工(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芳烃)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符合
10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落后产能项目清单以国家和省发布的权威目录为准)。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符合
11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以国家和省确定的为准)。本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行业项目符合

4. 其他符合性分析

4.1 与《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2021年12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其中提出:

  •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压减过剩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加速淘汰经营不规范、无法达标排放的小淀粉、小制糖、小屠宰及肉类加工、小磷肥、小磷矿企业。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电解锰等行业新增产能。
  • 稳步推进钢铁、水泥、煤炭、平板玻璃、电解铝、砖瓦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强化产能化解及置换。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扩能。
  • 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 排放量指标进行减量替代。
  • 推动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大力推进钢铁、水泥、玻璃、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技术改造,加快实施限制类产能装备的升级改造。全面实施能效提升计划,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提升焦化、煤化工、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等重点领域和园区清洁化利用水平。
  • 稳步推进6市1区(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十堰市、荆门市、黄石市、武汉市硚口区等6市1区)。老工业区企业搬迁改造,力争到2022年全面完成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
  •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绿色建筑、生态农业等绿色产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提升绿色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能级。强化政策引导,支持绿色低碳、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 大力开展绿色园区建设。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 大力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培育壮大绿色技术创新主体,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核心,充分利用七个湖北实验室,充分发挥湖北高校科研优势,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4.2 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符合性

4.2.1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

(1)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 产生。

(2)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3)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4)工业涂装VOCs 综合治理。加大汽车、家具、集装箱、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等行业VOCs 治理力度。

相符性分析:项目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运营期企业将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 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生产和使用环节采用密闭设备,废气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项目VOCs 经UV 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可达标排放,集气罩收集效率不低于90%,能减少VOCs 无组排放。

4.2.2 与《黄冈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相符性分析

污染源控制要求本项目拟采取的措施符合性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长项目采用电能,不涉及煤炭的消耗符合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根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的项目符合
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项目生产美妆蛋,属于泡沫塑料制造,项目VOCs经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可达标排放符合
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环境绩效提升项目通过采取措施后可以满足执行《黄冈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工业涂装绩效B级企业)中排放限值要求符合
深入开展VOCs排查整治项目生产美妆蛋,属于泡沫塑料制造,项目VOCs经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可达标排放符合

4.2.3 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相符性分析:项目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运营期企业将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 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生产和使用环节采用密闭设备,废气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项目VOCs 经UV 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可达标排放,集气罩收集效率不低于90%,能减少VOCs 无组排放。

4.2.4 与《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相符性分析:项目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运营期企业将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 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生产和使用环节采用密闭设备,废气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项目VOCs 经UV 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可达标排放,集气罩收集效率不低于90%,能减少VOCs 无组排放。

4.2.5 与《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的相符性分析

相符性分析:项目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运营期企业将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 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生产和使用环节采用密闭设备,废气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项目VOCs 经UV 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可达标排放,集气罩收集效率不低于90%,能减少VOCs 无组排放。

4.2.6 与《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鄂环发〔2023]8号)的符合性分析

(一)含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

加快落实源头替代。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 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

(二)VOCs 污染治理达标行动

有序推进低效治污设施整治。全面梳理VOCs 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 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针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 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相符性分析:项目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运营期企业将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 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生产和使用环节采用密闭设备,废气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项目VOCs 经UV 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可达标排放,集气罩收集效率不低于90%,能减少VOCs 无组排放。

4.2.7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

控制要求本项目拟采取的措施符合性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运营期企业将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生产和使用环节采用密闭设备,废气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项目VOCs经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可达标排放,集气罩收集效率不低于90%,能减少VOCs无组排放。符合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时,有机废气处理措施同步运行;事故状态下立即停止生产符合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项目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运营期企业将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生产和使用环节采用密闭设备,废气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项目VOCs经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可达标排放,集气罩收集效率不低于90%,能减少VOCs无组排放。符合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符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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