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机场配套机坪工程与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1. 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分析
1.1 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为机场国际公共货站配套机坪工程,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中第二十六项“航空运输”中第1条“航空基础设施建设:机场及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营”。
1.2 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2020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根据《湖北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本项目位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杨叶镇,属于一般管控单元。
根据《鄂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说明》中国土空间规划控制线规划图,本项目属于机场用地范围,不属于三区三线划定范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2023年湖北省将准入清单进行更新,印发了《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本项目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 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相符性分析 | 结论 |
|---|---|---|---|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水平,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区的。 | 1.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中第二十六项“航空运输”中第1条“航空基础设施建设:机场及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位置位于机场红线内,符合功能区建设要求。 2. 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不属于以上禁止类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3. 本项目属于配套机坪项目,不属于重污染项目。 4.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等项目。 5.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等高污染项目。 6. 本项目不涉及采砂活动,不涉及水域养殖等活动。不涉及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不涉及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7. 本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产生恶臭气体。 8. 本项目不属于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项目。 9. 本项目均采用符合要求的机械及燃料。 10. 本项目不涉及露天焚烧沥青等物质。 11. 本项目不涉及土壤污染控制区。 12. 本项目建设用地不涉及河道管理范围。 13. 本项目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 符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全部削减措施应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自2023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地区,重有色金属冶炼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建、改建、扩建造纸、磷化工、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现状水质达标区域实施等量置换,超标区域实施减量置换)。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建设项目实施主要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 | 1. 本项目运营期污水为站坪休息室生活污水,排至现状3#小区南侧现状道路污水检查井经市政污水管道进入航空都市区再生水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长江(鄂州段),故本项目不另行申请总量。 2.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两高”项目。 3. 本项目未涉及农业面源污染。 4. 本项目不属于“十大”重点行业。 5. 本项目运营期间仅有飞机、汽车尾气排放,未纳入排污许可证中的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及登记管理,无需申请排污总量和排污权交易。 6. 本项目运营期仅有部分生活污水和汽车、飞机尾气产生,未纳入排污许可证中的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及登记管理,无需申请排污总量和排污权交易。 | 符合 |
| 环境风险管控 | 积极推进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大气联防联控,构建秋冬季PM2.5、夏季O₃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省内大气污染防治立体网络,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跨区域的重点水体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流域、区域要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建立区域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实行联防联控。 | 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机场具备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并储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 | 符合 |
| 资源利用效率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地方政府出台更加严格的新建燃煤锅炉限制条件的一并执行。 | 本项目为机场国际公共货站配套机坪工程,不涉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不涉及锅炉等设备。 | 符合 |
1.3 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符合性
1.3.1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相符性分析
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中12项,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型。
| 序号 | 内容 | 相符性分析 | 结论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要求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建设位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岸线和河段范围。本项目建设位置不涉及风景名胜区。 | 符合要求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建设位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 | 符合要求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建设位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建设位置位于机场红线内,符合主体功能区划。 | 符合要求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利用或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不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 | 符合要求 |
| 6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不涉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符合要求 |
| 7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 符合要求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 | 符合要求 |
| 9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符合要求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和现代煤化工类项目。 | 符合要求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过剩产能及高能耗排放项目。 | 符合要求 |
| 12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符合要求 |
1.3.2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性分析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二条: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第四十九条: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第五十五条: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类项目,不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运营期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均可实现达标排放或妥善处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要求。
1.3.3 与《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符性
鄂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鄂州政发〔2021〕16号),其中,涉及本项目的要求如下:
- 调整结构,推进绿色经济建设。大力推动鄂州花湖机场航运能力建设,与三江港铁水公体系共同打造联运交通结构。
- 严格噪声管控。预判花湖机场及空港物流环境噪声影响,调整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落实降噪防护措施。建立多部门联控连治体制,优化城市交通运输格局,对运输路线,车辆型号、路线、时间等进行限制和管理。
- 严格扬尘控制。加强空港建设期施工扬尘控制和监管,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推广港区主次干路高压冲洗模式。强化G316国道、G106国道、S239省道、S112省道及鄂州电厂附近道路等机械化清扫力度。长效制约空港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大化空港红利。
本项目为货站配套机坪工程,配合拟建货站使用,项目建成后能间接推动机场航运能力建设。项目施工期污染源主要为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施工车辆设备等冲洗废水及基坑废水,施工车辆机械的尾气及噪声、施工过程的粉尘等,运营期污染源主要为站坪休息室的少量生活污水,飞机及运输车辆尾气及噪声等,在充分落实本评价各污染防控措施后对外环境的影响较小。

